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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4-12-08杨莹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中国问题研究

杨莹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法理论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如《证劵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先后被修订,2007年,又先后出台了《反垄断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这说明中国在经济立法的理论研究上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同时对经济法理论向深层次的研究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将对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的特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前言:法的三要素指的是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指它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规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精神与法律目的,它可以引导人们正确的使用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稳健快速地发展。但从中国经济法立法的研究理论看,除了积极地肯定其研究价值,更重要的对于经济法立法特点、基本原则特征进行分析总结,针对问题找出相应的完善办法,这样才能使经济法立法对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中国经济法立法特点

(一)具有急迫性

这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经济改革方向的确定是在70年代末,当时处于社会主义建立初期的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差距悬殊,在紧迫的革命性经济改革中,中国经济法应运而生,但是理论和物质准备上都不够充分。当时立法工作面临着时间紧,任务重,人力不充足的局面,党中央就提出了“先制定,后完善”的工作指导方针,先制定出法律,在慢慢完善修改。

(二)具有国家干预性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经济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显现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三)立法制度具有合理性

我国立法制度实行一元领导、多级分权,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立法的急迫性导致必须分散立法权利,这样才能加快立法的步伐,使之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第二,我国经济体制尚未完善,但是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多级分权相对来说是与之相适应的;第四,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经济发展的地方性很强,所以,授予地方政府权利来完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1]。

二、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特征

(一)具有法律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不能超出法律范畴。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违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当法律判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时,可以运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进行调节。

(二)具有基础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体现在各项法律制度上,在立法、执法时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遵守。目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只被应用在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比如货币的发行原则,这种现象的出现使经济法失去了基础性意义。

(三)具有原则性

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要达到一定高度,既能体现法律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各类具体规则。这就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具有概括性、统帅性和普遍指导性。

(四)具有特色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反映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所反映的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对经济主体的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不同于其它法律特征的集中表现,所以与经济法无关的法律法规就不应当被列入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

三、中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对经济法的定位不明确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界限不清晰。我国经济法学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是对于调整对象存在着相反地两种说法,一方认为经济有特定调整方向,另一方认为没有特定调整对象;第二,体系框架划分不明确。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说,但是这些表述存在着共识,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划法都属于经济法体系。但是由于经济学家对具体法律认识的不同,致使经济法在体系框架划分上不够明确;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中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活动的。目前学者研究观点是不一致的,有的学者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等。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研究还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仍然需要经济法学界的关注。

(二)经济法立法体制存在严重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立法的实体权利上缺乏严格划分,分散了经济法立法的权力性,导致经济法缺乏统一性;第二,经济法立法上缺乏程序性建设,中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立法程序的法律;第三,在司法解释上出现形成了“二级司法解释”,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经济法立法受到历史因素影响,导致司法解释权在具体解释上留下大量的空间。

(三)过于突出经济法的惩罚力度,忽视了经济法的促进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体现在限制与处罚、促进与发展两个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每个时期制定的经济政策是不同的,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经济法的功能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在变化的。但是我国所指定的经济法中,大部分都侧重强调经济法的惩罚力度,对经济法的促进与发展功能很少提及,无法发挥经济法的积极作用。

(四)经济法立法中缺少责任主体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被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容易落实,因为它是由政府机关强制执行进行制裁的,但是监管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很难落实,不易追究。即使是被监管主体的经济责任,在经济法中也是不完善的,具体表现在:第一,义务条款多,但是责任条款少。这就降低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与威严性;第二,经济法立法上只是简单的陈述了对责任的追究,如“依法予以处罚”这类条文,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执法主体、执法权限等,这样就无法真正的把责任和承担方式落实;第三,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不同后果做出详细的规定,没有明确划分各种法律类型的界限。

(五)经济法现有的理论远远不能适应WTO时代的要求。

经济法立法只注重国内经济的要求,而忽视了中国加入WTO后面向全球市场所需要的立法保障。从研究方法上看,出现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理论来源于实践,经济法立法的理论应该按照社会市场的要求制定,但中国目前的研究被理论框架所束缚,内容保守;从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现状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经济法制定合理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经济法本身就存在各种限制性因素,加入世贸组织就更加重了经济法的负担;从经济法性质看,WTO的规则相对发达国家是合理适用的,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发展速度过快,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再加上WTO本身就存在缺陷,对发展中国家缺乏保护,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如何完善经济法立法制度,在WTO这个世界法律体系中更好的发展,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2]。

四、完善经济法立法的对策

(一)树立适应新时代的立法理念

经济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使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理念如: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经济的安全性、社会的利益性、公平性等等。经济法立法理念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与完善的。21世纪,可持续发展观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经济法的立法就要更新理念以适应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科学发展观认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是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根本利益的可持续发展是以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因此,必须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经济法发挥自身的民主性,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观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应把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纳入法律中,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责任与义务[3]。

(二)完善经济法立法制度

经济法的立法权是具有法律效应和强制性的,经济法立法权的内容对经济法的立法内容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立法权利发生冲突,那么立法的内容必然会产生交叉的矛盾。建立经济法立法制度的基础是经济法立法权利,权力能否得到恰当的应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所以经济立法权利必须得到科学、准确的划分。经济法是随着市场经济及国家干预的变化而变化的,它的不断发展使立法机关的工作变得复杂,所以立法权的分权与授权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的国情复杂,地域经济发展呈现多样化,对当地经济发展更熟悉的机关享有立法权,就可以制定出适合自身的经济法制度,这样的制度才是可行的。在实现知识面前人人平等的条件下,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以上这些权利的实现与统一,要求最高立法机关完善宪法中对经济法立法权的明确规定、增加立法权的种类、对划分经济立法的权利要明确、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要建立并逐步完善。

(三)做到经济法立法在促进与奖励、限制于惩罚功能上并驾齐驱

经济法的这两种功能都应该得到重视。如果经济法立法只重视限制与惩罚这一功能,会导致经济法立法上存在逻辑结构不合理的情况。要想使经济法立法上的规定完整并且有逻辑性、使经济法立法的作用更好的实现,就必须使经济法在这两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经济法立法必须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调控政策的需要,做出相适应的改变,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出促进与奖励、限制与处罚的方式,具体到奖励的方式、手段、实施奖励者以及奖励方式,这样才能使经济法中奖励与促进功能被重视,使经济法立法的功能得到全面的完善。

(四)明确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对象

要想明确经济法的主体行为,就要做到:第一,全面的规定市场为主体的所有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使市场的责任行为与义务产生对照,并且对违法的性质及后果做出明文规定,做到违法必究,使一切市场经济行为法律化,使市场主体明确法律责任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明确以主管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中并没有对这一主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即使有也只是遵循着传统的“宜粗不宜无”的规定,寥寥数笔的体现不符合经济法立法的逻辑。因此,经济法立法中必须明确管理机关这一主体在违反经济法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具体方式;由于市场主体与管理机关主体二者之间所适用的法律形式是不同的,就应该做到区别对待,制定出相对应的经济法律条款。

(五)以中国经济法本土资源为主,西方经济法理论为辅

西方经济法的理论成熟、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经济法立法起到参照的作用,但是西方经济法的制定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相符,所以立足于本土资源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国的社会状况、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政治制度等因素的特定性,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特殊性,它是根据这一系列的变化而发展完善的,来源于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发展实践,是不具有普遍性的。这就要求必须立足于本土的资源;其次,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控经济而制定的,中国的经济是变化发展的,经法的立法也是随之不断地变化的。这说明经济法的进步完善是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呼应的,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立法理论是不切实际的[5]。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需求的经济法,是十分有必要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调控、监督、管理的作用,这是政府的职能所在。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经济法立法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所以,经济法的完善需要国家更多的关注,取西方经济法立法的精华,立足于本土资源,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服务。

结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不断的完善中国经济法立法的问题,才能保证经济法的价值更好的体现。经济法立法必须以本土资源为主,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树立新的立法观念,使经济法立法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时代性,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保持与时代共进。具有高瞻远瞩的理念是经济法立法的发展需求,这就要求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经济和谐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率水平等,这样才能使经济繁荣发展,社会文明持续进步,让经济法立法逐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朱大旗,何遐祥.中国经济法立法的突破与理论发展[J].法学家,2008,(1).

[2]冯叶.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商业现代化,2008,(8).

[3]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可新与制度创新》[J].2011,(2):68-70.

[4]谭喜祥,杨佶.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初探[J].沧桑,2007,(5).

[5]李建华.《略论经济法立法权》,《法制与社会发展》[J].1999,(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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