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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现行造船价格统计调查方法的设想

2014-12-06韦海声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4年7期
关键词:船型价格指数造船

韦海声

(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浙江 舟山 316021)

进入新世纪以来,舟山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船舶修造业突飞猛进。作为舟山重点发展的工业行业,2001年—2012年,全市船舶修造业投资累计达近600亿元,2010年规模以上船舶修造业企业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首次突破50%,2011年达到53.2%。船舶出厂价格是计算工业总产值反映生产规模的主要依据,其价格的涨跌对造船企业的生产和效益有着重大影响,船舶出厂价格指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舟山市工业增加值和GDP的核算,也影响着浙江省船舶制造业出厂价格的走势。但是现行的造船价格统计方法制度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统计数据较难准确、灵敏地反映客观实际。笔者借助长期从事生产价格统计的实践,结合统计工作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现行造船价格统计方法,借鉴目前在国内得到航运业和造船业界普遍认同的二项造船价格指数编制思路,提出改进现行造船价格统计方法一些设想,期待改进和完善造船价格统计方法制度。

一、造船行业的特殊性及现行价格统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际出厂价不一定等同于合同价。造船行业普遍采用“订单生产”的方式,造船企业接受客户订单,厂方按照订单合同要求生产产品,客户(船东)按生产进度分期付款。正常情况下结算价格以合同价为准。在全球贸易旺盛、航运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客户会加价以便早些提船,相反情况下,船东会想尽办法挑刺压价以便推迟交船,所以实际出厂价格并不等同于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只能作参考依据。

(二)价格统计“同质可比”原则难以做到。影响船价的因素较多且十分复杂,有船型、吨位、设备配置、船东、交船时间及结算方式等等。一方面,由于造船企业每次接单船舶的具体要求及设备配置等不尽相同,往往差距很大,难以“同质可比”。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客户在同一时点签订多条同种规格型号的船舶,由于船舶生产周期长(大型船舶生产期一般为2年,部分企业从接单到交付有时长达4—5年),交船时间不同导致同种规格型号船舶造价不同的情况相当普遍,因而难以准确反映报告期内价格变动趋势。

(三)价格统计方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造船价格统计方法的解答,现行唯一的依据是《中国工业品价格统计工作手册》(2010年1月编印)第35页第11条和第12条。虽然比以往的解答有所改进,内容有所丰富充实,但仍然过于简单笼统,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

1.第11条“生产周期长的产品价格如何填报?”答:在工业品价格调查中,许多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如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在填报这些产品出厂价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报告期价格以生产出来后销售的价格填报;基期价格以基期或最临近基期销售的产品价格填报;填报的价格资料要同质可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定有合同价格,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可填报合同价格,必要时可参照市场情况做些调整。产品生产过程结束后,再按实际发生的价格填报。

2.第12条“合同价格和实际变动情况不符时如何处理?”答:目前,企业销售产品的方式有订单、合同等多种形式。一般来说,产品价格在签订合同时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确定的,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合同期内,如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大起大落现象,企业上报的合同价格与其他企业上报的价格相差较大,有时甚至出现趋势相背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格就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在保证企业代表性的前提下,可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价格”删除;如果上报的企业较少,可参照同一地区、相同规模、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价格水平进行更正,在基层表上要注明原因。

3.第11条解答对于“生产周期长的产品”提出了原则性的价格统计规范。但在造船价格统计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如果在长达二年甚至更长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同价格填报,交船的当月价格采用实际交付价。那么(1)在长达二年及更长的时间中,环比指数均为100,无法及时反映造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2)交船的当月价格采用实际交付价,上月是二年前签订合同时的价格,环比指数反映的实际上是这二年中市场价格变动,相当于把二年的变化情况压缩到二个月当中,或者说反映的是交付价与合同价的变动。(3)“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可填报合同价格,必要时可参照市场情况做些调整”。何为“必要时”?“必要时”的界定是什么?“调整”,如何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操作方法是什么?对这些在实际填报数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缺乏具体指导意见。

4.第12条对于“合同价格和实际价格不符”提出了统计规范。按照此条解答,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价格”删除,也就是删除这些企业价格记录。企业记录少了,代表性就会相应减弱,这个方法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或许可行,因为省级及以上层面统计包含一定数量的生产同种产品的调查企业,删除部分记录后,仍旧不影响其代表性。但在市、县级统计层面,调查布点的企业数量本来就少。造船行业经过几轮兼并重组后,大型龙头企业占据了行业绝对份额,以舟山为例,6家调查企业产值就达到行业总产值的50%以上。同时,由于企业规模和产品的趋同性,在同一统计时点上,几乎每家企业合同价格和实际市场价格都会不符,难以依照“按同一地区、相同规模、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价格水平进行更正”。

二、目前国内两项权威的造船价格指数统计方法

(一)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的造船大国。应运而生的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hina Newbuilding Price Index ——CNPI),是反映中国新造船舶价格趋势和新造船市场情报的信息系统。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2011年7月1日起,每两周发布一期,并辅之以资深经纪人撰写的半月市场报告。CNPI指涉的船舶须符合国际船级社联合会(IACS)成员船级社的建造规范,中国国内沿海和内河船舶不在指数范畴之内。

指数结构。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由三个分船型综合指数构成,即新造油轮价格指数(CNTPI)、新造干散货船价格指数(CNDPI)、新造集装箱船价格指数(CNCPI)。每一个分船型价格综合指数又由若干个具体分船型指数构成。

船型说明。选择船型的依据有两个原则:主流性和前瞻性。指数公司根据交付量、新接订单和手持订单的统计数据,依照主流性原则,确定某个船型的吨位或箱位范围;然后根据前瞻性原则,在该个吨位范围内选出一个最有前景的船型设计,将其定为基准船型。基准船型的详细定义包括十几项参数,由于篇幅关系,具体不列。

基准付款方式。除了基准船型定义外,对基准付款方式和成份船厂的严格定义,也是CNPI的一大特色。由于新造船的付款方式不同,实际占用的资金就不同,如果将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简单平均,指数将扭曲市场价格。CNPI制定的当前基准付款方式为:60%+10%×4(分五期付款),所有报价都换算成基准付款方式后再进入指数的计算系统,以保证指数具有明确的价格指导意义。

基准船型的调价原则。对不符合基准船型的船价调整,指数(报价)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其经验和知识对船舶价格做出调整。尽管指数(报价)委员都是资深的经纪人,且在行业内都具有很好的口碑和信誉,他们的估价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毋庸置疑,但指数编委会还是制定了统一的调价原则,作为价格调整的指引。

指数的编制过程。指数公司由十多家在中国新造船市场最活跃的中外资船舶经纪公司组成,分为三个专业指数委员会:油轮指数委员会、干散货指数委员会和集装箱船指数委员会。每月15日、30日各委员会成员根据规定的报价程序和规则向指数公司编委会报价。指数编委会收到报价后,由资深航运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原始报价方可进入指数的计算系统,生成当期指数。

指数的公正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为保证指数的公正性,指数公司成员全部由独立船舶经纪公司组成,没有该行业的其他利益方(船东、船厂、金融机构等)。这些经纪公司中既有历史悠久的国际知名企业,也有发展迅速的中资经纪,其声誉和业绩均为业界所公认。与其他利益方不同,船舶经纪不仅对市场信息最为了解,而且身份随客户而变换,必须兼顾卖方和买方的利益,因此形成了经纪人主导报价的国际惯例。指数公司成员均为专做船舶买卖、成交量领先的经纪公司,保证了CNPI有很强的市场代表性。指数的专业性源于报价人和审核员,他们都是在航运界域耕耘多年的专家,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和对专业的精通程度保证了指数的专业性。

(二)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

2009年,国务院作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交通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承担开发的“上海船舶价格指数”经过缜密分析和市场的磨合,以及一年半时间的内部试运行,于2011年9月28日正式发布。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hanghai Ship Price Index ——SSPI),是反映国内外远洋、沿海和内河航区的典型船舶成交价格水平以及波动情况的指数体系的总称,分为价格体系与指数体系两部分。

价格体系。由5年船龄、船况良好、规范船厂建造、证书有效、主流船级社、属于正常营运的17个典型船舶评估价格组成。指数体系。由“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国际散货船价综合指数(BPI)”、“国际油轮船价综合指数(TPI)”、“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CBPI)”、“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IBPI)”5项综合指数组成。基本涵盖全球船舶交易市场和各主流船型,填补了我国船舶价格评估和系列船价指数的多个空白。

上海船舶价格指数数据来源采集于船舶交易市场实际成交数据与航交所专家公式相结合的方案。上海船舶价格指数以2010年4月7日为基期;基期指数为1000点;发布频率为每周三下午4点;17个典型船舶评估价格同步发布。通过及时、客观地反映国内外典型船舶交易价格水平和变化趋势,以覆盖面广、市场贴合度大、敏感性高、抗沉性好和延展性强的特点,为我国航运、融资租赁、船舶评估和海事仲裁等企业或机构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一种具有客观性、时效性、稳定性及代表性的参考标准和依据。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造船价格指数统计方法,虽各有侧重和优势,但无疑都具备客观性、严谨性和科学性。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重点观察符合国际船级社联合会(IACS)成员船级社的建造规范,而中国国内沿海和内河船舶不在指数范畴之内。其优势在于:一是选择调查船型的“前瞻性”、“普遍性”原则,使得指数反映市场变化更具预测和研判性;二是明确“基准付款方式”,使得不同付款方式对于船价的影响得以消除;三是制定“非基础船型的调价原则”,对于调价的具体操作做出了统一的规范,确保科学、严谨;四是指数编制过程中,不但制定了明确的报价程序和规则,而且原始报价数据必须先经过资深航运专家审核,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源头数据的客观性;五是源头数据的提供者全部是独立船舶经纪公司。确保了指数的公正性、代表性和专业性。上海船舶价格指数(SSPI)调查范围除了国内外远洋船型以外,还涵盖了国内沿海、内河航区的典型船舶。从指标体系上,可以获取“国内沿海船价综合指数”、“国内内河船价综合指数”,对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CNPI)做了补充和丰富。在原始数据来源上,采用的是实船交易市场实际成交数据与航交所专家公式相结合的方案,使得实际成交数据和专家评估有机结合,更为客观。另外,按周发布数据,在发布频率上,也更为密集。

三、对改进现行造船价格统计调查方法的设想

船舶经纪人和航运业专家最了解造船市场行情,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工作的人员对船市波动的把握能力无法与其相比。但是,统计部门可利用自身的优势,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造船价格指数编制体系中权重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依托调查企业的力量,在现阶段设想从调查方法着手,逐步完善方法制度,搞准价格数据。

(一)前期实践与总结。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从2011年开始探索造船价格统计调查的新方法,并完成了相关统计方法制度课题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制度建议,呈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2011年7月开始先行先试,将新方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经过两年来的实际应用,我们认为完善后的统计方法更能充分反映造船行业复杂的价格变化情况,造船价格指数对市场的波动反应更加灵敏,也与专业机构的价格指数比较吻合。从目前来看,这套新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比如:对基期交付价格的评估,需要企业多个部门资深人员的专业意见,同时评估态度必须客观、严谨和审慎,这对企业的要求比较高,部分企业实施起来存在一定难度。

(二)总体思路。一是对企业上报的原始数据,认真做好评估。除了详细地询问企业相关人员以外,时刻关注和跟踪“中国新造船价格指数”、“上海船舶价格指数”,来评估和修正基础价格数据和汇总指数,不失为一条简便和有效的途径。二是经过和多家造船企业反复探讨所达成的共识,认为“评估基期交付价格”的方法既可解决价格“同质可比”问题,也能及时反映造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基本原则。一是以报告期交付的船舶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二是以报告期交付船舶的实际成交价格(分期付款的合计金额)作为填报价格。三是实际成交价格的基础是合同价格,根据当时造船市场行情对合同价格做增减变动。四是按照“同质可比”原则,评估基期(三个月前)交付价格。设定对比基期为报告期往前推三个月,主要是考虑造船行业的特殊性,造船价格变化相对来说不是太频繁,如果以报告期的上个月为对比期,由于时间跨度太短,两个月间价格细微的变化会被忽略掩盖,而导致每月环比指数几乎都保持100,环比连乘推导出的累计指数无法灵敏地反应市场价格波动。五是多数企业船舶交付后一个月,才能结算出销售收入(实际交付价格的取数依据),这中间一般会有一个月的滞后期,可把上月交付价格作为本月价格,忽略这一个月的时间差。

(四)具体做法。一是估算基期交付价格,也就是假设报告期交付的船舶在三个月前交付,船价是多少。这个虚拟价格要综合考虑二期(报告期和基期)间造船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以及各类原材料、船配设备、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等生产成本变动情况。步骤1:先分别核算出构成船价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步骤2:由企业多个部门(如经营部、生产部、财务部、商务部)分别估算出报告期交付的船舶假设在上期交付,船价相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步骤3:合计加总作为这艘同规格船的上期基础价格,再综合考虑当前造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评估出一个虚拟价格。由于估算价格没有签约合同等凭证作为价格采集依据,所以特别强调统计员在报表和台账上注明数据来源和推算依据。

二是完善调查表。为了严格把关评估数据质量,同时也便于企业部门间的协调,我们特别设计了一套价格统计调查表,主表为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价格调查表(表1),要求企业统计员填报并报送到统计调查主管部门;附表《舟山市船舶制造企业出厂价格统计调查表》(表2)由企业相关部门(如经营部、生产部、财务部、商务部)填报相应的价格或费用,部门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名后报送至本企业统计员。

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创新需要不断的统计实践、探索和积累。对改进现行造船价格统计调查方法的设想,具体实践中期待统计界同仁群策群力,不断研究,共同公关,以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

表1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月报表

表2 舟山市船舶制造企业出厂价格统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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