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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变迁和改革研究

2014-12-05王凯强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社团政府

王凯强,布 特

(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级政府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1]。那么,谁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向谁购买公共服务?各级政府是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绝对主体,由于政府自身天然的局限性,有时候无法及时满足社会大众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向社会、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是必然的趋势,这也是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国务院出台《意见》,指导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实践法制化发展的保证。各级政府要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必须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具有独立资格的生产主体,没有足够、充分的发展空间,就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如何发展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管办分离、政社分离、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权责,对于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和解决的事项全权交由社会组织负责。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当中,培养文化非营利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投身教育的积极性”[2]。由此可见,发展体育社会组织,使其成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这对于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历史的回顾与反思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也经历了波澜起伏,但总体来说体育社会组织在不断进步,也取得了一些骄人的成绩。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3-5],结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将体育社会组织大致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1.1 体育社会组织启动建设阶段(1949-196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素质,同时减轻政府的负担,党和政府把目光投向了社会组织的建设中来。1952年成立了第一个体育社会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其主要任务就是:“制定全国体育运动计划,并监督各体育组织进行实施;制定并公布各种有关体育运动的规则及制度;选拔并训练各竞技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同时负责举办全国各种体育竞赛和开展国际体育活动;负责全国人民群众的体育宣传工作;编制体育运动书刊;培养各种体育管理人才、审查全国重要运动场地设施及运动用品。”[6]当时,体育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但是由于它们的力量薄弱,资金筹集渠道少,以及我国大部分体育资源都集中在政府手中,致使体育社会组织没有能力组织大型的体育赛事,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发展速度非常缓慢。

为了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效率,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办法》对社会团体的注册以及种类进行了规定,特别对解放前成立的各种社会团体进行了整顿。1953年,内务部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条例把那些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社会团体进行注销,净化了社会团体队伍。与此同时,国家还积极鼓励和扶持一些新兴的体育社团,放宽了对体育社团的管理力度,促使体育社团的数量快速上升,各种新生体育社团在社会上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

1959-1961年,中国的经济发展遭到前所未有的瓶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的体育社团没有了经济作为支撑,必将影响其发展速度,因此这三年期间,几乎没有一家新成立的体育社团。20世纪6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复苏,以及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直到1964年我国的体育社团才迎来了第二个高峰期,这一年仅体育领域就成立了8个社团,相比其他领域的12个社团,体育社团数量的增加还是值得称赞的[7]。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按理说公民应该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享受社会体育社团发展带来的优惠。但是,由于此时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正处于启动建设阶段,其本质是为国家的利益服务,组织的发展目标也是根据当时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所以,体育社会组织的大众性、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其意义,体育社会组织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延伸。

1.2 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停滞阶段(1966-1976年)

1966-1976年,这十年是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遭到破坏,职工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体系遭遇重创,职工体育场馆被迫关闭,业余体育运动队被迫解散,机关工厂不能正常上下班,体育活动失去了必备的物质条件,我国各类社会团体陷于瘫痪[8]。此时,体育活动的开展不再由各行业协会自行组织,而是由国家体委统一领导,受当时政治环境因素的影响,体育活动内容的形式化、活动组织开展的政治化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全民健身没有实质性的效果,一些现代体育项目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也因无人组织而处于停滞状态。体育社会组织在文化大革命的浪潮中受到的极大影响,致使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处于停滞阶段。

1.3 体育社会组织恢复建设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末)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中国的社会组织数量急剧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据统计,截止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9]。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之下为了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通知》一方面明确了要把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优先发展战略的决定,另一方面也为群众体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了避免“大政府,小社会”的不利局面,国家提出群众体育的发展要更多地依靠体育社会组织政策导向。1986年,原国家体委制定的《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进一步指出,要改变国家包办体育的现状,实现国家和社会相结合共同促进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把发动全社会办体育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但是受奥运争光计划的影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国家把大部分的资金投向了竞技体育事业,而对于见效慢的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则较少关注,这就使得体育社会组织的现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体育社会组织依然缺乏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

自1988年之后,随着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进一步放权,一些体育社团在社会上逐渐拥有了一定的政治地位,自由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广。但是,主要是营利性的体育社会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的机会,如1992年进行职业化的足球协会、1995年职业化的篮球协会、1996年职业化的排球协会等;而非营利性的体育社会组织却几乎没有什么大的改观,如各项目协会、体育社团、体育基金会、体育俱乐部等。这些体育社会组织本质上依然无法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加之政府下放的权利非常有限,致使非营利性体育社团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参与群众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又由于当时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太多,以及受我国古代二元社会结构和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民间自由结社的行为被很快遏制,体育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开展仍然受到政府的干预,所以这一时期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仍然具有“官办体育”的特点。

1.4 体育社会组织的徘徊发展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201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趋势的加快,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体育活动全部都由政府垄断的局面受到挑战,而单靠政府的力量已经不能够满足市场化、社会化条件下的人民群众多样化、层次化的体育锻炼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转变思想,逐步放权,做一个有限政府,而把发展群众体育事业的任务逐渐转接给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体育类民办非营利性企业等,政府则转变角色从宏观上对其进行监督、调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提升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的地位,保证体育社会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各项权利,这已经成为体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并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规律。1993年原国家体委在《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体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调整内设结构,实施政事分开,将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调控上来。同时,要理顺体育行政部门与各类体育社会社团的关系,探索发挥他们作用的途径和方法”[10]。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水平,必须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形成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化社会管理格局[11]。

1995年,自《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以来,公民体育锻炼的意识逐渐增强,参与体育锻炼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对于健身的形式、目标以及内容的多样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无疑给政府增加了体育服务多元化需求的供给,激发了政府供给与民众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具大众性、非营利性、亲民性等特征,且处于社会的最基层,对民众的需求变化比较了解,也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锻炼的需求,不但可以反映民声,而且还可以化解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化发展。因此在新时期大力发展体育社会组织已是大势所趋,大众所望,政府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日程之中,为其提供更大、更多的发展空间,以期早日实现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

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体育社会组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体育领域内的大部分资源仍然被政府或者是具有“官办色彩”的协会组织所垄断,体育社会组织不论是在数量上、组织规模上、政策优惠上以及政府对其投资力度上都存在严重不足。体育社会组织的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在社会上缺乏独立发展的空间和明确的身份,而且自身和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比较模糊,和政府之间的平等地位关系没能确立,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仍然处在徘徊阶段。这使得许多体育社会组织游离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之外,不仅降低了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不利于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1.5 体育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时期(2013年之后)

2013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管办分离、政社分离、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对于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和解决的事项全权交由社会组织负责。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当中,培养文化非营利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投身教育的积极性”[2]。同年,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刘鹏局长指出:“要紧紧围绕构建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活力,加快推进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在强化政府基本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上,由直接管理向注重引导、注重激发等各方面转变,创新思维,推广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发挥社会单位、社会组织、体育社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中”[12]。由此可见,加快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是党和人民群众共同的期望,是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更是加快我国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物质保障。

通过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反思,我们认识到,在当今社会要想加快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要拓展其发展空间,摆脱其对政府的依赖性,提高其社会地位,同时加大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那么体育社会组织到底包括那些组织机构?我们要如何发挥各个组织机构在社会上的作用呢?在过去的几十年期间,由于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不健全、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资源短缺、专业化服务质量差以及过度依赖政府等问题,导致其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影响了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加重了政府的负担,激化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因此,在新时期政府简政放权,加快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步伐,加强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以及激发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力,已是我国今后发展体育事业、实现体育强国梦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将要努力的方向。此时,体育社会组织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呼吁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2 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和特点

体育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之一。因此,我们要想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就必须要先界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二条明确指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一定义中的“公民”、“自愿”、“非营利性”等关键词使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外的非营利性组织等同[13]。在外国的语境中把“非营利性组织”,也叫“非政府组织”或者“第三部门”,之所以称之为“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为了突出“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以此来区分具有官方性的政府和具有营利性、私营性的企业和家庭,使其独立于政府之外自主经营、不分配利润,为社会组织提供广阔的公益服务,公民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要加入的社会组织。而在我国,由于“非政府”和“政府”一词相对立,受我国古代二元社会结构以及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政府有关文件和规定中没有引用“非政府组织”这样的提法,但是它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为了保证其存在的合法性,我国将其称之为“社会组织”,按照行业的性质和类型,我们又将其分为商业类、科技类、教育类、体育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体育类的社会组织就称之为“体育社会组织”。

由于这样的分类式研究使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缺乏明确、合理的社会地位,没有独立自主运作的权力,而且和政府的关系也模棱两可,因此历年来有关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定义都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概念,各学者给出的定义也都是根据自己所研究的内容而定。在众多有关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定义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刘玉[14]在她的文章中认为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愿结合形成的一种结构,以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满足群众健身娱乐需求为目的一种社会组织。刘欣然[15]等认为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体育志愿行为提供社会服务,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经济快速增长的一类非政府社会组织。魏来[16]等人认为它是以满足群众对体育锻炼的需求如健身、娱乐、身体训练等为宗旨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以上三种定义都强调了体育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健身性、娱乐性等特征,然而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组织形式的出现都与它的时代背景有着极大的渊源,换句话说,不论给任何一个新生事物下定义都应该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从时代背景出发,结合当时的现状,然后给出合理的定义。

随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确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17],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向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民间体育组织。这个界定的基本特点有:第一,体育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独立法人资格是体育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独立法人资格,是指依法注册,并得到依法保护的体育社会组织。我们在以往的研究中没有认识到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法律地位,它才称其为完整的、独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否则它还依附于行政事业单位,甚至不认可它的存在性;第二、体育社会组织是具有体育公共性的实体,体育公共性是体育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石,是立足于社会的价值所在。公共性决定着它的非营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是体育社会组织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区别。它以实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以多元化健身为路径,向社会提供各种科学健身服务指导、健身场所、体育娱乐健身赛事,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体育健身锻炼需求、娱乐欣赏需求,为促进全民身体健康素质发展而做出贡献;第三、体育社会组织是具有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民间性、自主性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基本性质。虽然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趋同,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倾听民众的心声,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以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是它与政府组织有区别。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非官性”,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又区别私营部门的第三部门,是民间体育社会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自愿性的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就是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体育服务产品,满足人民大众体育健身和娱乐表演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体育类社团、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各单项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体育中介机构等都属于体育社会组织。

3 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制约因素的分析

通过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历程的重新梳理,我们发现体育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缺乏独立性、自主性,数量少、规模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等,这些弊端的存在不但会影响体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还会对其自身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

3.1 体育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没有形成独立自主发展态势

体育社会组织,虽说名义上是以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但是多年来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一直都是以政府的附属机构角色出现的,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的需要,为了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实际社会问题,减轻政府的负担。因此,它的很多目标设定、规章制度设置、人事安排、经费筹集以及经营管理等都依赖于各级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缺乏独立自主运营的能力,对自身未来的发展缺乏合理有效的规划,造成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资源非常有限,不利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另外,长期以来,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比较模糊, “管办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现象在体育领域非常普遍,体育社会组织往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衍生物,它们没有独立办赛、组队的权利,生存发展空间狭小,这将造成其所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质量降低,进而影响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长此以往,它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参与其中的人数也越来越少,这对体育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发展态势及其变革速度将产生不利影响。然而,此时政府如果将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全部下放给体育社会组织,不但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需求,反而会造成体育社会组织无所适从或者无所事事,同样不利于其良性发展。要明白政府放权,加快社会化进程,主要是指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但是政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责任并没有变。因此,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将各项权利下放给体育社会组织,放弃对体育社团的行政干预,培养体育社团独立自主运营的能力,然后才能放弃对它们的资金支持,让其能够逐渐脱离政府独立生存;而从体育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体育社团首先应该完善自身的制度化建设,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这样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促使体育社会组织向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体育公共服务。

3.2 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少,没有形成发展规模

体育社会组织从建国初期的启动阶段,到文革期间的停滞阶段,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恢复建设阶段,其发展可谓跌宕起伏、步履维艰,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才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在数量上和规模上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民间组织蓝皮书数据显示,全国正式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共21234个,每63577人拥有1个,每万人仅拥有0.2个左右,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量是远远不够的[18]。 不仅如此,在体育健身场所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本应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的大型体育场馆,现在却因政府的忽视以及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办起了各种各样的演唱会,致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专家委员会委员裴立新说:“要想开展好全民健身活动,政府重视、民间组织体系发达、志愿者人数众多三者缺一不可。然而,目前我国基层在册的社区体育俱乐部约有5万个,会员500余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0.3%,而丹麦的这个比例为42%,芬兰41%,德国30%。”这表明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不足,必然影响人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人民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度不高,反过来又会限制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甚至影响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产生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3.3 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低,没有形成高水平服务

目前,我国部分体育社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出现混乱。如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障、工作人员招聘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大都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缺乏行业共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难以实现自我提升。不仅如此,在中国缺乏为体育社会组织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的培训机构,体育社会组织为了其自身的发展不得已吸纳了大量专业知识匮乏、离退休人员,这阻碍了优秀人才的引入,致使体育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缺乏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团队,而这反过来将直接影响体育社会组织整体功能的发挥以及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地位。体育社会组织作为民间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组织机构,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代替政府向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的体育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层次化的体育锻炼需求,如今体育社会组织由于缺乏吸引优秀体育人才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以及完善的管理体制,导致其所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专业化程度低,没有形成高水平的服务体系,这将严重制约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全面发展。

4 体育社会组织改革的构想

4.1 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

法律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能够将某些规章制度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出来,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法律约束对于规范体育社会组织行为、市场化竞争环境,提供多种发展平台以及提升其社会地位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有关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少之又少,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不过这些都是单项的行政法规,缺少一个全面的、统一的法律约束平台。况且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还没有明确的身份地位,和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比较模糊,这些问题对于体育社会组织顺利开展比赛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可能会打消他们参赛、办赛的积极性,然而这一系列后果的最终受害者还是人民群众。因此,为了能够给体育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为人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提供良好的社会场所,我们应该加强立法,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的市场行为,继续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完善体育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规划,用法律的威严来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2 加快推进“管办分离”改革的步伐,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空间

众所周知,体育社会组织本应该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它是专门替政府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一个独立群体。然而,由于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是随着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才建立的,没有独立自主运营的权利和能力,它的人事安排、经费筹集、组织章程以及发展经营等都依赖于政府,可以说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延伸机构,因此,“管办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等现象在体育领域非常普遍。如今随着人民群众对体育锻炼多样化的需求日益高涨,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如果此时体育行政部门仍然将大部分权利集中在在自己手中,势必将影响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降低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使其和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为了能够拓展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扩大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使其能够向社会持续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就必须要改变原来权力集中化、组织行政化的封闭式组织管理结构,明确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权责,加快推进管办分离改革的步伐,将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权和举办权分离开来,把举办体育赛事的权利和组队的权利更多的下放给体育社会组织,给予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以便能够主动迎接社会的选择与挑战。政府则主要从外部监管的角度,对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等进行宏观把控,而对于其内部的运作模式、奖励机制以及比赛方式则不进行过多干预,给予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更多的话语权、体育赛事的决策权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自主权,以提升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的地位。

4.3 放开体育社会组织的注册门槛,严格把控体育社会组织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在美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成立社会组织、加入社会组织或者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是不需要政府审核、批准的,政府也不能不经过法律程序来干扰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自由活动,并且还要对成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保障,这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19]。在我国,由于体育社会组织的行政审批制度比较严格,注册一个体育类社团需要层层把关,程序非常繁琐,导致大量的体育社会组织无法找到挂靠单位,但是这对于其存在发展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体育社会组织只能徘徊在政府管理之外。然而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体育社会组织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比较少,税收负担沉重,生存发展空间小,政府对其限制过多,影响其自身的独立经营,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投资体育公共服务,长此以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小、数量少,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数量不足以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也就不足为奇。因此,政府要改革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审批制度,对于想要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的公民,政府一方面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加强基础性工作的实施力度。如:提供资金支持,减免税收,提供免费场地等等,以激发他们投身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积极性,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壮大其自身队伍。另一方面要降低对部分体育社会组织的审批标准,吸纳更多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到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之中,提升其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然后,当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规模和数量扩大到一定的程度,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时候,政府再出台一些政策对体育社会组织征收税费,土地使用费等各种费用,同时通过加强市场监管能力以及严管注册门槛等来规范市场竞争环境,使体育社会组织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公平竞争,不断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建设,提升自身服务管理水平,保证其向社会源源不断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

5 结语

总之,在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锻炼需求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下,如何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已是政府面临的头等大事。政府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必须要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依靠社会力量来承接此项任务。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民间体育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以及专业化的服务手段,对于提供高质量的体育公共服务,满足人民大众体育锻炼的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集思广益、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及通过不断规范市场竞争机制等来为体育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以壮大体育社会组织的队伍,减轻政府负担,为其能够顺利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N].中国政府网,2013-09-30.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中国经济网综合,2013-11-18.

[3] 胡伟.关于中国NGO作用的思考[J].中国与世界,2005(7):39.

[4] 刘明生.公共服务背景下城市社会体育组织发展模式研究—以上海市为例[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学位论文,2010.

[5] 刘俊.中国非政府组织(NGO)现状分析[J].台声·新视角,2005(6):13.

[6]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辉煌六十年[N].中国体育报,2009-05-20.

[7] 黄亚玲.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2):156.

[8] 孙葆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群众体育[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33(133):7.

[9]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416.

[10]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993年5月24日国家体委发布)[N].政策法规司,2008-05-20.

[11]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

[12] 刘鹏局长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N].总局政府站,2013-12-24.

[13] 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

[14] 刘玉.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体育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困境与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26(9):16-22.

[15] 刘欣然.现代社会中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及其作用[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5,12(3):129-131.

[16] 魏来,石春健.体育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J].体育学刊,2005,12(3):129-131.

[17] 李斌,李铮.习近平: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N].新华网,2013-08-31.

[18] 赖雨晨,王浩明. 体育社会组织在困境中发展建设 需增强自身能力[N].新华网,2013-08-17.

[19] 李昂,张尤佳.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对策[J].公用管理,201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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