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足球俱乐部退出后球员劳动权保护之完善
——以“大连实德退出事件”为分析背景
2014-12-05王博
王 博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从体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来看,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中所特有的行业失范现象,如“拖欠工资、阴阳合同、假球黑哨及操纵比赛”等现象,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本文拟以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大连实德”)退出事件为线索,分析足球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后球员劳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从完善球员劳动权保护的角度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提出若干建议。
1 “大连实德退出事件”引发球员劳动权保护之思考
足球俱乐部的退出联赛本是足球市场竞争规律使然,中国足球职业化二十年以来,一些曾经风光无限的俱乐部陆续从球迷的视野中消失,而八次荣膺中国足球顶级职业联赛冠军的大连实德也成为其中之一。2012年中超联赛结束后,大连实德退出中国足坛的事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2012年中超联赛结束后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大连阿尔滨”)对外宣布成功收购大连实德,中国足协对收购事件紧急叫停,大连阿尔滨宣告收购计划破产,事件最终以大连实德自行退出而告终[1]。2013年1月31日,中国足协发布官方通知,“中国足球协会于近日收到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关于放弃2013年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报告》,大连实德放弃2013中超参赛资格,增补上海申鑫参加2013中超联赛”[2]。通知即出,曾经的“八冠王”大连实德正式与中国足球、中国球迷们挥手告别。
中国足协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官方通知并未能全面表明事件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对于公众所关心的实德球员的未来,中国足协的通知中并未详细说明。中国足协的官方通知仅说明了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放弃2013年中超联赛的参赛资格,而实际上,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法人资格仍然实际存在,只是不能参加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而已。中国足协在认可大连实德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要求与大连实德之间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球员须正常进入转会市场,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来办理转会。这也就表明,如果实德球员想要转会到其他中超俱乐部,该俱乐部不仅要为有合约在身的大连实德球员支付转会费,而且还要受到现有的内援转会“5+3”[注]所谓的"5+3"限制,是指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14条所规定的国内球员转会数额限制,即每一支中超、中甲俱乐部在一个赛季内的两次转会期内最多只能引进5名21岁以上和3名21岁以下的国内球员。转会名额限制可谓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特色规定,其初衷为了鼓励和促进俱乐部开展青少年球员培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球员的流动和参加职业联赛的机会。的名额以及转会期限制。这种处理结果造成了部分实德球员在2013赛季处于无球可踢的相对失业状态,实德退出后其球员的就业机会与劳动权行使是否受到了制度性限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 实德退出后球员劳动权受限问题之具体展开
2.1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劳动权
生产劳动能够为每个人提供表现自我能力和全面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是人们创造生存条件、实现自我发展的基本保障[3]。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赋予的,通常会涉及到人的尊严、平等、自由、选举与被选举等方面权利,为了保障所有的公民都能够获得并享有的基础生活条件,各国先后将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写入宪法[4]。作为宪法意义上公民基本权利之劳动权——不同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所具体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抽象意义上通过参加劳动获取报酬的资格。换言之,抽象意义上的劳动权是指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享有的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完善和发展自我的机会或可能性。
从历史上来看,劳动权作为一种标志着劳动者人格独立、并蕴含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诞生于职业劳动得以社会化、普遍化、契约化的资本主义时期[5]。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发达,理性的人们充分地意识到,新的文明时代承认并确定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权利,这些权利表现为每个人能够直接参与到(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形成的进程中,而绝不是成为一个历史的旁观者;而参与其中的唯一保障,就是获得劳动者的权能并享有参加劳动的资格[6]。在现代国家中,劳动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保障公民获得收入、创造财富的基本途径,更是公民实现自身价值并完善自我的基本方式。
2.2 足球运动员劳动权的独特性
足球运动员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以及足球运动员所享有的劳动权的问题,需要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加以分析。足球运动员的劳动权并不是随着足球运动的产生而一同出现的,与球员的劳动权产生直接联系的是足球运动的职业化改革。亦即,在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足球运动很难被视为职业劳动,球员的劳动权也无从谈起;而只有认识到足球产业的独立性与职业性,球员才具有了独立的劳动者身份,劳动权才成为球员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足球职业化之后,足球产业成为社会分工中的一个部门,从事足球职业被视为一种社会劳动,职业足球运动员成为社会中的特定劳动者,并在其从事足球职业过程中依法享有劳动权。职业球员通过其技艺的展现、团队的配合、拼搏的精神为广大球迷带来精神生活产品,足球产业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职责,其作用、地位均具有独特性,不可忽视。
同时,从足球运动员所从事的足球职业来看,由于足球运动员的专业技术性和职业局限性,侵犯球员劳动权的危害性也将呈现出其独特的一面。首先,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工作期间呈现出短期性的特点——“吃青春饭”,在足球行业较短的职业生涯中,球员一旦在一定期间因受到就业限制而造成其劳动权无法实现,球员本已较短的职业生涯将进一步缩减。其次,由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行业特性与职业技术所限,球员在职业生涯内无法从事足球行业以外适合其专业技术的工作,因此,球员在受到劳动权限制或剥夺期间其基本的经济来源难以得到保障。最后,由于球员的职业生涯的延续需要足球比赛的保障,如果球员受到劳动权限制而出现无球可踢的境况,球员竞技水平就难以保证,这既不利于球员个人的职业前途,更会影响到中国足球水平的发展[7]。
2.3 球员劳动权遭受限制的具体分析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特殊行业(如娱乐行业、职业体育)中劳动合同是以专业性的劳务行为作为合同的标的[8]。 以职业体育为例,在运动员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为合同标的的专业性劳务行为实质上仅限于运动员从事的竞技体育行为,除此之外,运动员不附有履行其他劳务行为的义务。易言之,职业体育劳动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竞技体育行为而不应涉及到其他普通的劳务行为(如普通劳动者从事的非专业性的体力与脑力劳动)[9], 而一旦职业体育俱乐部无法为运动员提供从事竞技体育行为的劳动基础,那么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职业体育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终止,运动员不再受到该劳动合同的约束。就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而言,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已经无法为球员提供履行职业足球联赛合同的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讲职业足球之特殊劳动合同的“履行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名义上仍然存在的劳动合同之法律约束力将随着合同履行基础的欠缺而丧失,此时,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因此应当成为自由球员。在现实中,大连实德球员被强行地置于劳动合同的约束之中,但由于实德俱乐部没有参加职业足球联赛的资格,实质上俱乐部与球员双方之间的职业体育劳动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球员转会到其他球队却要给付转会费,在这种情况下,实德球员继续从事足球职业的机会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大连实德退出事件处理决定的影响力并非仅仅限于大连实德球员的权益,该处理决定所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效力将涉及到日后可能退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任何俱乐部,这种对于球员抽象性劳动权的限制在本质上属于制度性权利限制。通常情况下,对于抽象意义上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限制,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某些原因所引发的,而是由于某种制度上的瑕疵或者是权力运行的结果所造成。具体而言,抽象性劳动权遭受限制可以被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律、抽象性行政行为或者是社会组织内部规则限制劳动权;二是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引发的劳动权限制,如行政机关或是社会组织的某些决定、意见所引发的权利限制[10]。 这两种限制抽象性劳动权的方式的共同特点在于其不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是多个特定的劳动者而为之,而是使不特定的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或地域内丧失了劳动的资格,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可能性。这种限制公民劳动权的样态不同于劳动者所遭受到的用人单位事实性侵权,事实性侵权表现为劳动者在履行具体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保险等问题而发生的、针对特定人的纠纷和侵权,事实性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人身、财产性利益的侵害,对于其具体侵害的后果的经济性评价较为容易。与之相对,抽象性劳动权遭受限制后的危害性则更加的不确定,以至于在权利遭受限制之时人们无法马上做出判定,而在确定权利遭受限制之后也无法全面评价权利遭受侵害的严重程度,甚至缺乏权利意识的劳动者被蒙在鼓里并忽视了其劳动权遭受限制的状态。因此,对于公民而言,这种对于劳动资格的限制,其危害性往往要大于在其履行具体劳动关系过程中所遭受的事实性侵权行为。
在消极意义上,球员的劳动权不应受到非法的限制和剥夺。上述中国足协通过大连实德退出所形成的处理决定——大连实德俱乐部具备法人资格但无法参加联赛,也无法为受到劳动合同约束的球员提供继续参加职业联赛的机会,而有劳动合同的实德球员成为自由球员的机会又受到了限制;同时,其他足球俱乐部引进实德球员需要支付转会费,由此降低了实德球员转会其他俱乐部、并在2013年继续从事足球职业的可能性。因此,中国足协的处理决定本质上限制了大连实德球员的劳动权。
在积极意义上,中国足协作为发展中国足球事业的组织者,有职责积极地创造条件以保障球员劳动权的实现。在承认大连实德退出中国足坛的情况下,实德球员实现其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球员本应成为“非受限制”的自由球员而不受转会名额的约束,中国足协不但没有积极为球员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反而机械地恪守“5+3”的转会名额规定拒绝放开其他俱乐部引进实德球员数额的限制,实际上扼杀了实德球员转会其他球队继续从事足球职业的机会。
3 俱乐部退出后完善球员劳动权保护之思考
3.1 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
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者对于球员利益的忽视直接导致了球员的利益在众多的利益冲突之中处于末端,成为不受重视的一环。在“实德事件”中,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组织者首先考虑的不是球员的根本利益而是俱乐部的转会利益,实德球员作为劳动者的利益被完全忽视,以至于实德球员的劳动权受到限制却未能引发应有的关注。
通常足球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之后,其与球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丧失履行基础而自动终止,而“实德式”退出却是一种非典型的退出,或者说是一种似是而非、模棱两可退出。现役的实德球员被置于劳动合同的约束之中,有劳动合同之“名”而无劳动合同之“实”。中国足协缺乏弹性的转会制度设计和实德事件的处理决定,在制度上限制了球员的劳动权。
3.2 问题解决的初步设想
公民不应因为暂时没有参加社会劳动而失去劳动机会与资格,国家及社会组织应当努力为劳动者创造机会并确保这种参加劳动的机会和资格不受侵犯。基于最为基本的权利救济之理念,在制度上完善球员从事足球职业的机会、增加其实现劳动权的可能性是必要的。
出于保护球员基本利益的初衷,中国足协应该对足球俱乐部退出机制以及转会规则作出修改:首先,足球俱乐部退出职业足球联赛后,球员即成为自由球员,其他俱乐部引进该俱乐部的球员无需支付转会费;其次,在该俱乐部退出之后,其俱乐部的球员应成为“非受限制”自由球员,其他俱乐部引进退出联赛俱乐部的球员不应受到转会名额的约束。
4 结语
职业球员的失业问题是职业足球竞争体制中的正常现象,良性的足球发展机制应充分创造制度性条件,为那些在竞争中暂时失败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创造新的发展机会,而不是将这种机会扼杀[11]。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中国足协的宗旨包括了“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希望作为中国足球事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中国足协,能够认识问题、转变立场,以球员利益为本位,在法治观念下来展开中国足球事业的新篇章。对于中国的足球俱乐部经营者成熟以及中国足球产业的制度化发展的期盼与等待,更是对于中国足球的恳切期望。
参考文献:
[1] “阿尔滨收购实德失败”[EB/OL] .[2014-02-21].http://sports.sohu.com/s2012/shideaerbinhebing/
[2] “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放弃2013年中超联赛的参赛资格”[EB/OL].[2014-02-21]http://www.fa.org.cn/bulletin/other/2013-01-31/391597.html.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3.
[4] 莫纪宏,李忠.宪法学[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8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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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 瓦尔·兰弗兰基著,于虹译.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生活[M] .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18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