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通关问题研究
2014-12-05鄂立彬副教授刘智勇
鄂立彬(副教授) 刘智勇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1万亿元,同比增长约30%。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一些跨境电商选择邮路运输和清关,混淆商业包裹和民用包裹,从而以免税或较低的行邮税来逃避较高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甚至还出现了水客、背包客等非法现象。2014年7月,海关总署接连颁布56号、57号两个公告,分别是《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这些监管创新政策旨在实现跨境电商的阳光化通关。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货物与物品监管的区别待遇
跨境电子商务逐渐从B2B向B2C、B2B2C和 C2C发展,导致了个人 (或小规模采购商)在最终收货人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从而使得交易主体越来越多,而单笔交易商品数量越来越少,并且交易的物权转移是发生在线上,因此产生了以物品代替货物来报关的需求。海关总署在2014年2月为跨境电子商务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在7月份又接连出台56号、57号公告,给出了具体的通关政策,使得跨境网购的交易属性区别于线下的传统国际贸易,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个人物品可以按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重点是区分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条件、方法和报关待遇。货物与物品报关的具体差异包括:
1.程序上的差异。货物报关有的需要进出口许可证,而物品除了管制品以外不需要进出口许可证;货物信息需要填报10位海关商品编码,而物品信息则是物品8位税号;物品报关不需要提供每个交易订单的合同,但需要报关人提供收件人的身份、地址、电话以及商品名称和交易订单编号等详细信息,以便监管和后续追责,而货物报关对收发货人的相关信息要求较少。
2.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异。货物进口需要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而个人物品只涉及行邮税。虽然行邮税的税率可能比货物关税要高一些,但由于不涉及其他税种,因此所承担税负明显降低。个别生活必需品的行邮税率甚至比货物关税还低,再加上个人物品征行邮税有50元起征点,存在低报货值逃税的可能。这也是很多跨境电商要走邮政通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对进出口电商的相关影响
1.对出口电商的影响
出口电商在原有监管体制下很难顺利结汇和退税,新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不过,有些出口电商注册地在海外,交易又发生在国外平台,似乎不在新规监管范围内。另外,很多出口产品没有国内的纳税票证,使得一些出口电商对出口退税和便捷通关并不太感兴趣。不过这些出口电商迟早要纳入到海关监管体系中来,原因有三:(1)电子工商和税务的试点都在推进,无票的交易将会越来越难。(2)各国海关会实现数据共享,将来如果在出口国没有相关数据,到进口国可能就清不了关。 (3)如果没有正规的流水和纳税记录,银行融资和资本运作难以进行。
2.对进口电商的影响
新规定明确了进口电商的合法性,为进口电商健康成长打下政策基础。新规定要求企业对进口商品备案,电商平台与海关系统互联,海关要进行“三单对比”。因此,乱报产品种类、低报货值和货重的进口电商将面临巨大的通关压力,而正规进口电商企业将会因为违规竞争对手的减少而获益。总之,阳光通关、合法经营是进口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二、不同进口清关模式的对比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清关难点主要是在进口国海关,焦点集中在能否以物品清关。
(一)四种主要进口零售交易渠道
1.海淘模式
消费者直接去境外网购,通过转运公司到国内,再通过国内快递到消费者手里。可选产品种类很多,但转运手续繁杂,时效较差。在国内通关时,要交行邮税。有些不正规的转运公司所采用的水客、背包客等方式必将随着海关监管的加强而减少。
2.海淘团购
由过去的转运公司拓展而来,与海淘模式的唯一差别是消费者团购付款给转运公司,再由转运公司在境外网购。有些转运公司也在做集货模式,不过这对转运公司的海外资源、存货管理、成本控制和物流价格要求较高。类似于DHL和BPOST的大的物流企业也在搞跨境电商专线,其他的创新渠道也在酝酿尝试过程之中。
3.独立B2C自营进口电商
由进口电商从国外厂家、品牌商、渠道商、B2B商家或商超直接采购,货放到国外仓库或国内保税仓库,消费者从平台上购买后直接邮寄给消费者。得益于通关的便利,产品种类比海淘方式要丰富一些,但受限于仓库备货,可选择余地不大。该方式的核心是如何管理好海外供应链,包括如何保证货源和防止压货,对企业的运营能力要求很高。
4.进口电商平台
与自营进口电商不同的是,在平台上出售商品的是其他企业,有的平台要求必须是海外注册的企业,多数平台会要求海外卖家替消费者承担行邮税或进口环节税。如果是海外商家直邮,商品种类较多。如果从国内保税仓发货,商品种类目前还不够丰富。不过,无论是哪种渠道,关键还是在于到国内后的清关模式。
(二)三种进口清关模式
我国目前除了传统贸易以货物形式清关外,还有三种主要进口清关模式,在查验监管和税收待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试点城市的保税进口清关
国外商品以一般贸易报关进入保税监管区,商品还未征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线上交易后,按交易订单上的商品、价值、买卖双方等信息,由第三方物流委托报关出区,核销保税仓入区商品账册。
这种方式有很多优点:(1)时效快,消费者很快就收到产品,退换货也方便。(2)在国外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和物流成本。(3)目前试点作法是以行邮税代替进口环节税,税负低。(4)如果配合上正规的进口检验检疫,可以解决商品品质和售后服务问题。
不过这种方式尚有很多问题:(1)海关新规定并未涉及商务部和商检部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政策。如果在商品备案时不能解决质检和许可证问题,那么保税模式就很难成为跨境电商进口清关的主要方式。 (2)电子数据由进区时的货物报关转变为出区时的B2C模式,物权转移逻辑并不清晰,还涉及到监管征税方式的巨大转变,存在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来逃避征税的风险。 (3)金融链条尚未通畅。在国外用外汇采购商品,在国内销售后收取人民币,单靠个人换汇额度有限,采用公司换汇又缺进口报关单,依靠类似于支付宝国际的第三方服务收费又太高,所以目前还很难做到三单数据统一。因此,目前该模式还必须限制具体试点企业和商品的品类、价值、数量,很难大规模推广。
2.快件监管场进口清关
当跨境电子商务是C2C模式时,可以采取集货模式来清关,入区和出区都是由快递企业集中的个人物品,从而满足快件监管场报关模式要求。我国快件清关场大都位于机场和港口,目前已吸引了UPS、DHL、顺丰等快递企业入驻。快件清关报告单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货物类。本次56号、57号公告在货物及物品申报清单上的规定与快件监管场十分相似,并且比现有的快件监管政策具有更大的优势。在现有的快件监管场,海关对个人物品的清关方式十分谨慎,按货物类的方式清关较多。而根据56号、57号公告,符合个人自用特征及合理数量,可以按个人物品清关。有些试点城市还开辟了海关绿色通道服务,包括在跨境网购时预缴行邮税,与传统快件分区快速核放,入境时自动扣缴税费等,大大提高了物流时效。而且56号、57号公告与现有快件监管场在后台的查验布控、EDI快件报关数据审核、货物和物品品名控制、申报人额度管理、X光机、同屏对比系统等方面也基本相似。因此,56号、57号公告与快件监管场的现有监管政策形成了很好的互补。
3.万国邮联的邮路清关
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和出口都可以采用包括中国邮政速递在内的邮路物流方式。从国外直邮也可以采用 BPOST、荷兰 EMS、法国EMS、西班牙EMS等渠道。各省邮政速递公司的路由都在不断优化,瞄准的就是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市场。对于出口企业而言,通过邮政物流通关,出口退税的关键节点在出口报关单。只要海关认定货物、物品申报清单可以作为出口凭证,那么结汇和退税问题也就解决了。对于进口消费者而言,56号、57号公告要求按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申报手续可能较为繁杂,需要邮政部门或专业服务公司代为申报,为邮路进出口快递产品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推进阳光化通关的战略思考
想要制定促进阳光化通关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国内外政府、国内外竞争者、企业与消费者等多个复杂关系,秉持以下三个理念:
(一)坚持公平中性原则
56号、57号公告对跨境网购商品给予一个明确的认定,如果符合个人自用特征及合理数量,可以按个人物品清关,将只涉及行邮税,从而深受一些进口电商企业认可。但国产的产品,以及通过传统贸易进口到国内,再在国内市场从事线上、线下销售的,不仅涉及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很多国家还涉及销售税和消费税,从而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从消费者角度看,如果纳税义务仅仅取决于如何购买,同样是不公平的。与公平性密切相关的还有税收中性原则,即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监管和税收体制不应对纳税人的跨国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产生实质影响。
而这部分的政策诉求已经超出某个国家海关的职权范围。如果现有政策不能有效解决公平和中性原则问题,将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内各种税很难取消,要解决公平竞争问题,出路有两个,一是线上跨境进口的加征销售税、消费类或增值类税收,另一个就是开展国际合作。
(二)贯彻合作共赢理念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对各国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政府公平税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将来不可避免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税收国际合作的重点。比如,A国的产品卖给B国的消费者,B国简化了监管和税负,同样B国企业卖给A国消费者时,A国的监管和税负也应该简化。但是要完全行的通,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1)如果一国出多进少,而另一国进多出少,两国利益出发点就会不对称,需要进行协调,例如可以商定由业务活动发生国收所得税,由消费的国家收消费税;(2)国内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国产产品可能会承受不合理损失,需要进行救济,例如通过调整税率来合理平衡行邮税和国内税的税负水平。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如何征税的原则立场存在很大差异,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具体包括:协调有关所得税的居民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协调有关流转税的消费地和销售地标准;避免双重税收和零税收;各国清关信息的交换、互认和进行税收协助等。
(三)强化源头创新意识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主体多元、来源模糊、过程虚拟、合同无纸、结果即时、隐匿流动等特点,不同于传统的贸易模式:在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上,弱化了住所标准,强化了国籍标准;在法人居民身份认定上,增加了对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认定难度;在收入来源认定上,增加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难度;在所得分类方面,带来了商品、服务和特许使用费的认定难度等。而现有监管政策绝大多数是在已有法律政策框架下来研究怎么绕开走,这种作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从国内看,需要多个政府部门以及立法机关统一意识,突破现有法律政策约束,从源头进行创新,形成一个有机的规范体系。从国际上看,需要各国摈弃现有协定和分歧,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独特属性,协调各自立场和关切,通过修改法律和签订协定来共同破解跨境兼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