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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14-12-04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检查人员陈述合法权益

被查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要不定期接受税务稽查局的检查。税务检查涉及的程序比较繁多,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不觉中就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这很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接受税务检查中,企业明确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是相当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税企矛盾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各项利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被查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着重从如下八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应当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

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之前,应当向企业下达正规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就可以拒绝检查,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利,侵害企业的利益。

二、对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回避检查

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担心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趁机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被查企业可以向该税务稽查局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尽管是否回避的最终决定权在稽查局局长,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求检查人员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在检查的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掌握到企业的客户信息、购销合同、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专利技术、生产工艺、工资情况等信息,其中有些属于企业保密的范畴。因此,企业应当要求检查人员对其保密。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予认可其涉及的违法事实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将来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五、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对《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要慎重对待,不能草率签下“情况属实”的字样。在签署意见之前,首先要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六、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

被查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并且不仅可以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而且对拟处理决定也可以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在陈述申辩的时候,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反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同时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双方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尽早避免错案发生,减少经济损失。另外,被查企业如果对既成偷税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也可以在陈述申辩的时候讲明情况,请求税务机关能够给予最低额度的罚款,以便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七、依法行使权利,不要错过时机

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之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被查企业在相继收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仍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时机。

八、被强制执行时,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

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收到侵害:一是扣缴存款不能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二是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要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不能随意选择处理财产的方式,造成低价处理财产,使被查企业蒙受额外经济损失;三是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如果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给被查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被查企业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专栏由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特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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