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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研究

2014-12-03丛淑萍

法学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矫正监狱机制

丛淑萍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务安保系,山东济南250014)

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重新犯罪率的上升态势,使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站在历史和时代高度,及时掌握重新犯罪变化的新趋势、新特点,不断完善应对策略,实施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重新犯罪,成为必然选择。

一、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政策基础

重新犯罪涉及罪犯个体特质和社会治理的诸多因素,近年来司法实务界专家学者,对我国重新犯罪情况的局部调查数据表明,重新犯罪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具有更强的社会破坏力和社会危险性。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预防重新犯罪的政策,为构建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政策支持和实践保障。

(一)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社会政策

1、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重新犯罪总的社会政策。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正由单一向多元转变,面对社会转型的加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治安形势变化较大,多元社会需要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传统的单一强力控制社会治理政策必须向社会综合协调转变。2011年党中央决定,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工作理念上,从“控制”向“管理”转变,凸显社会管理的以人为本,通过有效的社会服务,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稳定。①参见孙艳敏:《从治安到管理,变的不只是两个字》,载《检察日报》2011年9月27日。在工作手段上,从被动打击和防范转变到主动提前介入、主动解决问题上来,从集中整治转变到加强机制建设和源头治理上来;在工作格局上,更加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作用。

2、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一项系统工程,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借助综治体系的力量,使预防重新犯罪工作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延伸。通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健全完善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从而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总之,我国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已形成“标本兼治”、“责任制”、“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加强对青少年教育”、“打防控一体化”等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工作机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理论,为构建预防犯罪一体化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政策基础。

(二)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学者王牧认为:刑事政策的核心是犯罪预防,如果把对刑事政策简单地概括为“打”和“防”,那么,虽然刑事政策概念在逻辑上包括“打”,但是,“防”才是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本价值取向。①参见王牧:《职务犯罪预防对刑事政策影响深远》,载《检察日报》2003年10月14日。

我国1979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1983年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特点,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进入新世纪,我国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结合起来。“严打”斗争的实践证明,“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其所追求的有效地抑制犯罪、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重打击轻保护,重惩治轻宽大,成为执法的倾向与思维惯式。因此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司法政策势在必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济:就是要使宽严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我国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转变。

(三)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罪犯矫正政策

以促进罪犯顺利回归为根本目的,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罪犯矫正政策的总体性要求,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实现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径。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是刑罚执行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改造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惩罚与改造并举,相互渗透,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的罪犯矫正系统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紧密结合,相互依存,构成“一个过程、三项功能”的有机统一体。

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面对日益严峻的重新犯罪态势和行刑科学化、文明化、社会化的新要求,在以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首要标准”指引下,罪犯改造惩罚功能将相对淡化,矫正功能将进一步强化,再社会化价值将进一步提升。

二、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建构

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是司法行政系统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落实预防重新犯罪“首要标准”,科学理解一体化机制的内涵,对一体化机制进行创造性的建构,定性其要素,尤为重要。

(一)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内涵

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是一项针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罪犯矫正教育与社会安置帮教融为一体,纳入到党和国家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彰显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总体统筹、内部整合、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四个方面有机联动的优势,实现大墙内外资源共享,监狱社会双向互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监狱与司法局联动工作机制,即监狱、司法局联合实施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一体化工程,是监狱职能向社会延伸、交融社会的平台,缩短罪犯改造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安置帮教双向延伸和相互支持。通过建立协调有力的帮教工作领导责任机制、信息互通的资源共享机制、罪犯无忧改造的社会帮扶机制、与社会发展同步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保障。

回归综治社会帮教工作机制,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既具有弱势群体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效预防、控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走向新生。必须建立家庭有关爱、生活有保障、就学有条件、就业有安排的社会包容关爱环境,巩固帮教成果,通过做实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健全罪犯回归社会的政策保障机制;创新定期回访跟踪帮教机制;创新齐抓共管机制实现。

(二)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基本特征

1、总体统筹性。预防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一体化机制总体统筹性要求必须遵循整体性、宏观性、指导性和原则性,站在全局的角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形成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查究机制,整合协调监狱、地方司法局、社会各界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实现资源利用率最高、运作程序最优、预防效益最大。因此,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组织结构必须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内部整合性。整合优化系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整体效用,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所谓一体化机制内部整合性,要求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行政职能,为推行一体化运作提供坚强的保障条件。以教育改造人为首要任务、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首要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实施教育矫正力量、矫正手段、矫正内容的社会化,为实现一体化运作提供科学的认定标准。

3、部门协作性。部门协作性是指监狱与司法局在罪犯矫正、帮教、回归工作中深化整体联动,构建监管教育矫正大联动体系,运用狱内狱外两种资源,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帮教、巩固提高”的“双延伸”工作目标,使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由独自为阵的单兵作战向各部门协同作战发展,进入全面、深入、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4、社会支持性。社会支持性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帮助与预防重新犯罪工作,建立监狱、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矫正机制,使社会联系薄弱甚至破裂的刑释人员能够融入社会,而非让他们成为“凸显”甚至“隔离”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存在的问题

如何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资源优化配置,构建科学、高效运行的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等主体,在部门协作、规范运行、资源共享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该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一)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存在困难,制约工作合力的形成

监狱、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关同属于司法行政系统,都承担着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只是各自的工作侧重点有所差别。在实践中,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三个部门自我封闭、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普遍。以监狱、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关联席会议为协调平台,解决部门协作面临的困难的重要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这些现象既不利于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预防重新犯罪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监狱矫正社会化力度有待加强

监狱作为我国行刑体系的重心,也是整个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重心,其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更新和运作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一体化机制的参与部门。坚持监狱社会一体化矫正理念,切实提高监狱执法水平,确保罪犯改造质量有效提升,是新时期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最大限度地发挥矫正功能,改造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由于受传统行刑思想的影响和一些客观原因的限制,监狱在执法理念、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更新和提高。

(三)社区矫正规范监管执法机制有待完善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特别是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的建构,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是推动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的重要一步。由于其在我国真正的发展时间很短,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状况也非常不平衡,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体系和制度都需要逐步的健全和完善,比如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和运行制度;警力不足;经费紧张;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机关缺乏有效的协作和沟通;监管制度和教育矫正制度缺乏其应有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四)安置帮教多途径、多形式帮教机制有待落实

安置帮教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长期的监禁生活中,服刑人员丧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社会化速度明显落后于社会正常成员。服刑结束之后,置身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为其创造合理的“康复期”,快速完成角色转变,尽快融入新的社会生活中,帮助其彻底“康复”。这个阶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渡期,同时也有可能是一个危险高发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从深层次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安置措施无力、帮教措施陈旧;衔接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导致部分刑释人员社会管理脱节,游离于安置帮教的管控体系之外;安置帮教基地优惠政策落实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效性。

四、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建立司法行政领域一体化运作的顶层制度设计,深层次探索一体化机制参与主体最佳合作途径和切入点,最大程度上发挥机制合力,最终形成预防重新犯罪的的整体功效,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一)深化监狱矫正社会化

监狱作为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首要环节,起到了前置性把关的作用,理性把握监狱在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中的作为和功用,促使监狱罪犯矫正质量实现由狱内标准向社会标准的价值转换。

1、向前延伸:健全新收服刑人员信息预警机制。畅通新收服刑人员信息采集渠道,多方搜求服刑人员个人基础信息和犯罪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对所有信息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探索总结出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的的规律性和共性、特性等因素,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便于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立有效预防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预警机制。具体措施建议:(1)与送监公安机关以及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及时取得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掌握服刑人员送监之前的相关信息;(2)提前与安置部门衔接,向新收服刑人员的当地政府安置帮教部门寄送罪犯信息沟通卡,掌握罪犯社会、家庭情况,实现与社会无缝对接工作的前移。(3)充分利用亲情会见、亲情电话及会见日,亲情大走访、亲情视频等形式,加强与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联系沟通,了解其成长经历、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等信息,搭建亲情教育平台,激发罪犯的改造的积极性。(4)畅通掌握服刑人员思想动态渠道,及时掌握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思想动态、自我认知、认罪态度和改造意向等,做到动态和静态结合,定性和定量结合,为监管和教育改造奠定信息基础。

2、向外延伸: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当前,矫正和再社会化占据了刑罚的主导理论阵地,从“犯罪人格”到“公民人格”,从教育的“封闭”到“开放”强调的是其再社会化。①参见赵保胜:《“首要标准”的法治意蕴与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因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监狱与社会的内外联动,将社会资源充分地利用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消除大墙带来的封闭性和局限性,实现监狱与社会的有效对接。具体措施建议:(1)创新出监教育内容和途径。根据服刑人员教育和回归社会的需要,突出开放性要素和人性化理念,重在感化和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缩短改造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实现改造力量、改造内容、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实现监狱工作与社会大环境的良性互动。(2)创新社会帮教机制。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搭建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平台,联合创建教育资源共享工程,建立监狱与社会教学资源同步共享的文化教育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技术教育,使服刑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更加贴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建立监狱与社会发展同步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帮助服刑人员增强职业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为其回归提供条件。形成专家学者文化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士法律、心理帮教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帮教体系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帮教格局。

3、向后延伸:巩固矫正成果。从现代监狱的社会功能要求出发,为出狱人生活、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具体措施建议:(1)积极为刑释人员搭建就业服务平台,介绍就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有效开展就业指导,解决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2)畅通刑释人员信息传递机制,为后续接茬帮教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3)建立和完善刑释人员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定期跟踪回访,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工作、重新违法犯罪等准确信息资料,做好联管联帮联教活动,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奠定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

社区矫正作为预防重新犯罪一体化机制的重要环节,历经十年探索,已经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构建规范的执法工作机制等,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当前尤为迫切。

1、组织机制:建立规范的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机制。当前以县级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模式现状,在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方面还存在很多与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明显不匹配之处,急需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1)进一步规范县级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目前,司法部已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逐渐在司法厅(局)内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由社区矫正管理局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机构模式已经形成,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好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范和完善,包括基础设施、人员配置、工作制度、工作保障等方面,夯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战线。同时,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局的紧密协作关系,将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在刑事执行领域,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目标一致、优势互补、紧密协同,最大程度上刑罚执行的整体效益、最大程度上发挥机制合力。(2)建立职业化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刑罚执行能力,应当建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官制度。社区矫正官从专业素质要求应具备三个方面: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犯罪学知识,能够熟练应用社会工作方法,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协调能力。在执法身份方面,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警察身份,这样的考虑既是落实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本质属性的需要,也是强化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意识和罪犯意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最大程度上避免重新犯罪。

2、管理机制: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从长远角度考虑,为保证矫正质量和监管安全,必须实施精细化的分类管理。关于分类管理的方法,应当以按类型进行分类管理为基础,重点做好按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工作。(1)制定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目前,一些司法理论研究工作者对罪犯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制定了一些风险评估量表①参见吴艳华、张凯、吴春:《论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但在评估指标、评估方式、评估程序等方面仍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断的进行检验和总结,应适时制定在全国范围普遍适用的具有较高准确性、统一性、权威性的风险评估量表和评估程序。(2)制定统一的分类管理措施体系。评估结束之后,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性程度评定每名矫正人员的相应的管理类别。根据北京市的做法,具体说来,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A、B、C三类,从报到、走访、活动范围、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实施低、中、高三种不同强度的管理,对其进行分类A、B、C三级管理、考核②参见范燕宁:《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载刘强等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开展阶段性风险评估,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的管理类别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阶段性评估,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当前阶段性风险评估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首先,进行入矫前评估,即审前调查评估,通过在适用社区矫正前对犯罪人进行调查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其次,进行矫正中期评估,即在矫正过程中,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新的评估结论对管理类别进行调整;最后,进行解矫前评估,为下一步的解除矫正和安置帮教做好准备。

3、惩罚机制:强化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决定与实施工作机制。(1)明确规定应当给予惩罚的各类违规行为。矫正机关应当在矫正初期通过教育的形式,让社区矫正人员知晓各类必须给予惩罚的违规行为,以及惩罚的种类及程度。除了目前已有的严重违规处罚以及轻微道德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外,我们建议在立法层面统一规定惩罚措施的种类,还可以创设延长考验期、电子监控、强制公益劳动、关禁闭等措施。(2)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惩罚措施决定权和执行权。同理,对社区矫正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越及时,就越有效。因此,建议将惩罚措施的决定权适当下放,直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部分惩罚措施的执行,并简化决定程序,尽量避免层层审批的冗杂程序。

4、教育机制:探索有效的矫正教育平台和评价工作机制。(1)推进集管理、教育、劳动、服务等职能于一身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建设。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在各地不断探索摸索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了一批类似于国外“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比较典型的如江苏省宜兴市方圆帮教中心,内设安置区、教育区、心理矫治区、劳动区、技能培训区、办公和后勤保障区这一做法,一方面把教育、帮扶、监管、改造形成一条更紧密的链条,充分提升社区矫正整体功能,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三无”矫正人员克服危机、提高环境适应能力,化解不稳定因素,从根本上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社区矫正工作平台的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2)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教育学习、心理矫治等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第一类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刑罚执行者,主要职责是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落实刑罚执行;后两者作为社会力量,主要职责是坚持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和帮助。另外,应当进一步加强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建设。如志愿者选拔和准入问题以及考核激励机制问题。(3)建立社区矫正教育项目的评价机制。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教育和劳动的效果如何决定着社区矫正的整体效果,但实践中缺乏对教育效果的评价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对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都普遍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类教育项目的质量考核评估,真正降低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不能等到出现了重新犯罪事件再反思教育的质量。应重点考虑对教育内容和方式的评估,对教育质量及效果的评估以及对评估方法的选择。

(三)落实安置帮教多元化

刑释人员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从其社会状态的特点而言,具有正常社会化的弱势和重新违法犯罪之强势的两维性①参见王志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状态的分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应建立刑释人员的衔接、帮教、保障一体化运作机制,有效减少和预防其重新犯罪。

1、衔接机制:预防重新犯罪的前提。做好对刑释人员的各项衔接工作,严防脱管、漏管,是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预防、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前提。(1)信息衔接,跟踪到位。监狱、公安看守所对新收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和身份审查工作,保证从根源上杜绝刑释人员虚假信息的出现;对那些不回原籍、人户分离无法查找的刑释人员,司法所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甄别、查找;对下落不明的刑释人员,要采取事前预告与事后查找相结合、拉网式排查与重点地区查找相结合、户籍查找与跟踪查找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进行查找,避免出现衔接工作的真空地带。(2)措施衔接,管理到位。实行监狱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落实刑释人员必接必送制度,做好衔接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以监狱、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居)委会、刑释人员家庭和亲属为基础的组织机制;落实衔接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充分调动村(居)委会、刑释人员家庭和亲属参与的积极性,形成管理、保障的全覆盖。

2、帮教机制:预防重新犯罪的基础。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特点,实施科学的分类帮教,及时解决融入社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其回归社会的信心,最大限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1)风险评估,分类帮教。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监狱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与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确定危险等级,为刑满释放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依据。对“三无人员”、刑释三个月以内的人员、特困刑释人员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等,进行重点帮教,通过定期走访和谈话,准确掌握帮教对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情况,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落实,确保帮教的实效。(2)异地托管,联合帮教。异地托管、联合帮教需要流出地、接收地两地的司法、公安等多个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等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实效,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刑释人员的跟踪帮教,动态管理,确保不脱管、不漏管。

3、保障机制:预防重新犯罪的屏障。完善刑释人员的回归保障制度是维护其作为相对弱势和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政府支持,责无旁贷。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正常运行有赖于政府的干预,而刑释人员的特殊性、管理的复杂性又决定了政府在完善刑释人员回归保障体系的构建中责无旁贷。政府应将刑释人员回归保障纳入工作范围,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形成领导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一体化工作格局;明确刑释人员回归需要解决的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和社会救助等,加大财政投入,提供经费保障。(2)社会救助,多措并举。犯罪不仅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个人犯罪,社会也应负有一定的救助责任①参见冯卫国:《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思考》,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对刑释人员的救助,需要一个长效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政府牵头,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构建一个包括生活救助、经济帮扶、社会保险、心理帮困、就业援助等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推广短期生活保险、完善过渡性物质保障等过渡性保障;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社会保险、心理帮困等生活救助工作。(3)消除歧视,双剑合璧。刑释人员的回归除了给予物质生活方面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之外,还应对其投入感情,给予人文关怀,使其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认同和人格尊重,用这种充满爱意的接纳方式从根本上保证他们更好融入社会,远离不良因素,避免重新犯罪。从立法和观念两个层面为其营造一个温和、宽容的社会环境,一方面,法律之剑: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为那些弃恶从善的刑释人员提供了一个撕掉罪犯标签的机会,使他们得以平等的身份去参与竞争实现自身价值,而且也为消除社会歧视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价值能充分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观念之剑:加强舆论导向,从多方面引导公众对刑释人员有一个深刻和正确的认识,进而转变传统观念,逐渐消除社会歧视,不抛弃,不放弃,将他们视为普通人来善待和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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