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运输服务供受双方的税负影响
2014-11-27崔玉卫
崔玉卫
摘要: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电业的“营改增”工作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启动。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本文结合案例分别从运输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角度,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了双方的税负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 运输服务 税负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SJD790049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电业的“营改增”工作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启动, “营改增”改革进一步深化。由于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为3%,改成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名义税率也是3%,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所以从税率上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减税效果小于其他行业。从试点情况来看,也确实有很多物流企业反映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现以南京A运输公司提供一项10000元的运输服务为例,分析在不同情况下运输服务供受双方的税负变化(假设所涉及的企业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前后运输服务提供方的税负比较
(一)“营改增”前运输服务提供方的税负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按照上例,A运输公司提供该运输服务承担的主要税负如下:
营业税=10000×3%=3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21(元)
教育费附加=300×3%=9(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00×2%=6(元)
上述“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300+21+9+6=336(元)
(二)“营改增”后运输服务提供方的税负
1、运输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虽然名义税率没有改变,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再加上相应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该交通服务的税负和原来相比仍有所变化。
增值税=10000÷(1+3%)×3%=291.2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7%=20.39(元)
教育费附加=291.26×3%=8.74(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91.26×2%=5.83(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20.39+8.74+5.83=34.96(元)
A运输公司少交上述各项税金:336-(291.26+34.96)=9.78(元)
假设其他营运数据不变,则A运输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336-34.96-[10000-10000÷(1+3%)]=9.78(元)
因此应多交企业所得税:9.78×25%=2.45(元)
企业实际税负减少:9.78-2.45=7.33(元),减幅=7.33/300×25%=2.4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的其他运营数据不变,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会减少企业的营业收入,从而使得应交增值税少于营业税,同时伴随着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减少和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但最终仍会导致税负的减少和净利润的增加。从这一点上来说,“营改增”直接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减幅较小。
2、运输服务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确定为11%,比营业税的税率3%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实际税负的高低要看有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经营模式、成本结构、发展阶段及规模的不同,不同企业有较大的差异。从试点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反映税负加重的企业较多,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对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交通运输业的劳动密集型特点较为突出,占成本比例较大的人力成本、路桥费和保险费都不得抵扣进项税,使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二是虽然燃油、修理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加油过程中,一些加油站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使得这部分成本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比重较大,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完成资产的更新改造,增值税无法得到抵扣。
二、“营改增”前后运输服务接受方的税负
(一)“营改增”前运输服务接受方的税负
“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应根据运输发票上的金额全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上例,该运输服务接受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7%=700(元)。
(二)“营改增”后运输服务接受方的税负
1、运输服务接受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运输服务的接受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都应按照发票上的总金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其税负没有变化。
2、运输服务接受方为一般纳税人
(1)运输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样,该运输服务接受方就要多交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共700×(1+7%+3%+2%)=784(元),少交企业所得税=784×25%=196(元),企业实际税负增加=784-196=588(元)。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但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如果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3%)×3%=291.26(元),因此多交增值税=700-291.26=408.74(元),多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08.74×7%=28.61(元),多交教育费附加=408.74×3%=12.26(元),多交地方教育费附加=408.74×2%=8.17(元),多交以上税费合计=408.74+28.61+12.26=457.78(元),假设其他营运数据不变,上述成本费用的增加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457.78×25%=114.45(元),企业实际增加税负=457.78-114.45=343.33(元)。endprint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由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会导致税负增加,而且增加的税负金额远远大于运输服务提供方所减少的税负金额,双方的税负合计总金额增加。
(2)运输服务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运输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都是一般纳税人,提供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接受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1+11%)×11%=990.99(元),比“营改增”前少交增值税=990.99-700=290.99(元),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90.99×7%=20.37(元),少交教育费附加=290.99×3%=8.73(元),少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90.99×2%=5.82(元),少交以上税费合计=290.99+20.37+8.73+5.82=325.91(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25.91×25%=81.48(元),实际减少税负=325.91-81.48=244.43(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交通服务接受方为了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由税务部门代开,也只能按3%的征收率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价格相同,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服务接受方的税负仍相差587.76(343.33+244.43)元。这样,不管是从税负角度来讲,还是从规范管理角度来讲,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都更愿意选择一般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要想获得市场,可能就需要降低价格,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幅较小,通过价格下调竞争的空间有限。
三、总结与建议
“营改增”后,从税率的变化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率没变,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负有小幅下降。如果其客户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对其影响不大,但如果其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这部分客户则有可能流失或者要求降低价格。一般纳税人本身的税负变化受企业经营方式、发展阶段、成本结构和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和其他行业相比,反映税负加重的交通运输企业较多,但其下游企业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税负下降,因而从中受益。正因为如此,一般纳税人为了规范管理和进项税额的抵扣,会更多考虑选择一般纳税人购买运输服务,从而挤压了小型运输企业的市场空间。
增值税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产业链上的环环抵扣,避免重复征税。而我国增值税改革还不完整,且一般纳税人只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10%左右,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游离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再加上我国增值税是以票管税,对用于增值税抵扣的发票要求很高,使得一些企业的进项税额难以得到抵扣。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过高,一方面应适当降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另一方面应建立涉税信息库,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适当扩大可抵扣发票的范围,将路桥费、保险费等纳入可抵扣范围; 同时,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标准,将数量庞大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从交通运输企业自身来讲,也应根据“营改增”政策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适当进行业务重组、结构调整和定价策略的转变,并从企业内部控制入手,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对接受服务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3.5上
[2]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9上
[3]王静静:《江苏省“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分析》[J],《商业会计》2013.11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