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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红利分配之初探

2014-11-27李国卿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22期
关键词:红利分配外资

李国卿

摘要:本文在对企业红利分配的探讨上,主要基于我国外资企业的大背景,通过对我国企业在红利分配层面的解读与外资企业的对比来加强对红利分配的认识。以期能为我国相关企业在红利分配层面的工作提供一份参考资料。

关键词:红利 分配 外资 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其生产的过程是带有财务活动的,一个企业财务活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体现的价值。而红利分配作为企业在财务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在企业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可以这样说,企业红利分配不但属于企业在收益方面的具体分配,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上市股价、融资以及部分中小投资者的直接利益等等。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在资本投资方面的利益出发,还是从一个企业长久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做好企业的红利分配工作是一个正常运营企业的不二选择。而本文在对企业红利分配的初探上,主要基于我国外资企业大背景出发,对外资企业在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解读,通过多角度与多方面的探讨来加强对企业红利上的认识工作。

一、外资企业红利分配的相关背景

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确定后,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开始加大力度,外资在我国珠三角地区像雨后竹笋般的落地生根,而外资企业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到了今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力度的不断加大,外资在我国从发展指标上来看虽然利用率同比有所下降,但是从相关的统计来看,外资企业在服务业的实际利用上一直保持着稳中有增的态势。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在服务业方面比重不断的提高。因此外资企业在抓住我国经济转型带来黄金发展期时,如何根据我国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要求做好工作也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与国外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在红利分配层面的政策与规定还不成熟。目前,国际上一流的跨国企业在企业治理方面较为完善,对股东的诚信与社会的责任感异常的重视,大部分跨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红利的分配上都采取了“按季分配”的政策。而“按季分配”的主要特点是:企业在股利的分配工作上,其分配方案一般提前一年向社会公布,每一个季度实行等额均分的规定。因此,其具有分配政策较为连续与稳定、透明度高等优点。另外,“按季分配”不仅仅是一种分红制度,其在企业中的作用还是企业一种实力的象征与对股东的诚信理念。当然,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在“按季分配”的实行上还需要具有较强的盈利空间与竞争实力、较为稳定的业绩以及在未来的发展上具有充分的实力与信心。

根据我国针对外资企业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其在第76条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释的相关条例上,外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所得到的利润分配,其相关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下面进行简要的列举:

对企业的储备、职工奖励与福利、发展等基金按照我国条例规定进行提取。其中,在提取比例方面,主要由企业的董事会自行商量与规定。

在对储备基金的使用上,不但可以对企业在亏损方面的垫补,在经过我国审批部分进行相关的审计与批复后,还可以在企业的资本增加上发挥效用,从而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

在按照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三项基金进行后,余下的部分即属于可分配性利润。而这部分的利润经过企业董事会讨论与确定分配分案后,要根据合营各方在出资方面的比例来分配。

另外,在第77条中还明确的规定,在之前年度出现亏损但没有得到合理的弥补的时候,本年度所出现的利润不能分配。但是,之前年度所出现的利润还没有及时分配的部分,在本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上可以并入。

二、外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付汇流程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我国境内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需要对我国境外进行汇款时。如果单笔所支付的金额等值大于3万美元时,不属于本国公民或者机构在我国国内所取得的工作报酬、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以及担保费等相关收益或者是发生于经常转移的项目收入,一定要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与办理相关税务证明,在得到我国税务机关的明确批复后才能合法,不然以逃税、漏税处罚。

在外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付汇流程上,还要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下面进行简要的列举。

属于我国境内的机构或者个人在向境外进行汇款支付前,要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分别向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进行《税务证明》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我国境内的机构或者个人对《税务证明》进行申请提交前,一般先到国税机关进行申请提交,在获得相关批复与证明确认后,再到地税机关进行申请与办理。

属于我国境内的机构或者个人对《税务证明》进行申请时,要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规定对相关申请表进行填写。另外,根据税务机关申请批复的相关根据,还要求附带以下四种资料:一是相关的合同、书面协议或者可以证明到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获得的义务,这份资料要求以书面(复印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二是相关的发票或者向境外机构所付汇要求的文书(复印件);三是证明所有者已经完税或者是属于免税范围的相关证明,这份资料严格的以原文件(复印件)为准;四是相关税务机关对其它资料的具体要求。另外,如果相关资料已经报送过给税务机关的,在申请对外支付的过程中将不再需要报送。

在国税机关批复相关的证明、编码以及盖章同意后,相关人员在将其中的两份提交给我国地税机关进行手续办理后,自己还要保存,以便于日后查看与核对。

地税机关对国税机关的证明进行核对,如果实属合格后,将在原有证明上加盖专用章并扣存一份,还要一份将会提交给相关人员指定的汇款银行,银行则根据相关归结进行付汇手续的办理。

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属于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把自身在合法经营上所取得的利润、股息以及红利汇到境外时,在对银行进行相关汇款申请时,一般要具有以下几种材料:

完税的书面证明与合格的税务申报单;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企业进行利润、股息以及红利情况进行审计时,其所提供的合格报告;企业董事局在利润、股息或者红利分配等方面所确定的决议,以合格书面形式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在红利的分配工作上经验较为丰富,对我国部分企业在红利分配等方面具有参考的作用,有利于我国企业完善相关工作来与国际接轨。与此同时,我国在外资企业红利分配方面也具有自身的规定与要气,因此外资企业进行红利分配的过程中,一定要遵从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避免触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庄琳琳.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9

[2]周芹.上市公司红利分配影响因素分析[J].科技信息,2012

[1]廖添土.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制度变迁与改革前瞻[J].龙岩学院学报,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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