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德育导师制的现在与未来
2014-11-25赵丽霞
摘 要中小学德育导师制正在成为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抓手,但在德育导师队伍建设、指导工作的实践、受导学生的主体性方面存在不足。建立德育导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是成功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关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亟需出台。
关 键 词中小学;德育导师制;趋势
作者简介赵丽霞,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德育与教育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作为自下而上的中小学德育改革与创新方式,德育导师制正在成为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抓手。当前,在我国一些省市和部分中小学实行的德育导师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积极探索解决方法,引导中小学德育导师制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主要做法
在实践中,由于教育水平的差异和教育目标的不同,各学校因地制宜地实施德育导师制,形成了不同的运行方式。
学校因地制宜形成了德育导师制的不同运行方式,不管作为哪一种运行方式,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基本环节一般都包括:宣传启动、导师资格认定、导师聘任、师生结对、导师开展工作、过程管理和评价等。建立德育导师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保障德育导师制成功运行的关键。
作为实施中小学德育导师制的制度保障,德育导师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制度、谈心辅导与汇报制度、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建立个案分析与会诊制度。
德育导师的管理制度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德育导师的选聘。合理地选聘德育导师是实行德育导师制的关键环节,调查结果显示,“健康而有活力、智慧、真诚、友善、尊重学生”,是学生选择导师时比较看重的品质。导师的选择主要从以下方面来把握:一要师德高尚,能够为人师表;二要个性良好,善于沟通;三要乐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二,德育导师的职责。基本职责包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进行学业指导,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帮助学生解决生活、生理、心理上的困惑;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第三,德育导师的评价。制定合理科学的激励评价制度对于德育导师制的推行有着关键的作用。对导师工作的评价应该坚持多元、全面以及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的结合,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一是平时指导工作情况的记载。二是结对学生反馈和发展的情况。三是来自班主任、其他科任教师和家长的情况反映。
二、当前中小学
推行德育导师制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中小学德育导师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德育导师的指导工作有偏颇。第一,指导对象偏于差生。中小学德育导师制应针对学校的全体学生,而并非只是针对部分学生。目前一些实施德育导师制的学校,不管他们采用什么样的名称来称呼导师制,其针对的对象大多是后进生,使德育导师制沦落为“导差”或“扶差”工作。第二,指导内容偏重学业。当前一些学校规定德育导师的指导内容包括思想、学业、心理和生活指导。事实上,许多学校关注的重点是导师对学生学业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德育导师往往对所指导学生的真实需求关注不够,难以把握不同学段学生的心理年龄特征和道德发展需要,也无法在学业指导的同时,有效地进行思想、生活的分类指导或有针对性的道德品行的个别化辅导。第三,指导方式较为单一。指导方式直接影响导师制的运行效率,学生和导师之间的个体差异决定着指导方式的多样性。当前许多德育导师的指导方式比较单一,除了谈心以外,很少采取其他的指导方式。
德育导师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德育导师的角色定位模糊。当前,有些学校在实行导师制的过程中,将其与班主任制相混淆,在制度政策上没有把导师对学生导学、导育工作作为主要内涵,而是过分强调参与班级管理,致使导师的个别化指导优势没有充分体现。第二,德育导师缺乏一定任职资格。一些学校缺乏对导师任职资格认定这一程序,直接安排任课教师来担任导师。部分缺乏教学经验、责任心不强的教师也被聘为德育导师,根本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指导。第三,对德育导师的评价有待完善。目前,学校对导师工作的评价,往往重视终结性评价,忽视阶段性评价。不少学校依然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学习考试成绩来评价导师的指导工作。这种静态的终结性评价不符合德育导师工作的发展性特点,不能科学衡量导师的工作业绩。另外,德育导师数量不足,来源单一。由于德育导师制在我国中小学运行的时间还不长,德育导师队伍的数量严重不足。目前,中小学德育导师主要是学校任课教师来担任,家长和社会资源利用得比较少。
受导学生主体性发挥不足。有效的德育必须促进学生的自主建构。在德育导师制实施的过程中,学生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不足,主要表现为:德育导师制强调学生对导师的优先选择权,但具体执行时,学生经常面临的是被分配给某一位导师,学生的选择权无形之中被抹杀,学生的积极性也因此受打击。另外,当学生出现问题时,经常是被导师找去谈心,而不是主动找导师沟通,这里面隐藏的问题是,如果老师不能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那么学生的问题就有可能被忽视,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三、中小学德育导师制的发展趋势
当前,中小学德育导师制在实践探索中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一)由试点学校逐步向区域推行
目前中小学德育导师制呈现出由试点学校向区域推行的发展趋势。2002年3月,浙江长兴中学推出“班级德育工作导师制”。2003年起,山东省诸城市龙源学校推行“学生成长导师制”。2004年秋天,山东日照实验高级中学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管理模式。2003年,山东省高密市在部分中小学建立实验学校,开始尝试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同年,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也开始区域内试行“学生成长导师制”。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试点,2004年9月,浙江省湖州市在所属的3个城区和3个县共176所初高中、15万多名中学生中全面推行了“中学德育导师制”。在学校试点运行和区域推进的基础上,2005年12月,浙江省教育厅下发了《在全省中小学实施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并要求结合各地、各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之后,2012年,辽宁省出台了《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意见》,将全面推行中小学全员育人导师制,使不同岗位的教职工共同承担起育人职责。endprint
(二)趋于人本化、民主化、全员化和融合化
人本化主要表现为德育导师关注学生的生命成长。关注学生的生命成长是现代德育的新诉求,行德育导师制的宗旨,融学业指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与思想指导于一体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学生个性发展与整体素质的综合提升。
民主化主要表现为实行德育导师制是一个民主过程,学校制定学生和教师的相关规定,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全员化主要表现为德育导师制要面向全体教师和学生。一方面,德育导师制要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让所有教师参与对学生的管理,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育人的新局面。另一方面,德育导师制要针对学校全体学生,不仅要关注学习、思想、心理、生活等方面有偏差的学生,更要积极培育有发展潜力和特长的学生。
融合化主要表现为德育导师制要扎根于学校文化建设之中,融合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德育导师的个别化指导与班集体的主题活动相结合;德育导师制要与学校各项德育活动相结合;德育导师制要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如评优制度等)相协调;德育导师制要与教师专业发展及培训相结合。
(三)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德育导师队伍建设是推行德育导师制的关键。现在,主要通过推行导师资格认定、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德育导师的培训和完善导师工作评价机制,不断加强中小学德育导师队伍建设。
推行导师资格认定。导师资格的认定能够确保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了保证德育导师制的质量,首先要通过导师资格认定来确定合格的导师。一些学校制订了《导师资格认定条件》,按不同的标准自低到高将导师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级别,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导师津贴。
明确导师的职责。明确的职责是一个成熟的职业的重要标志。德育导师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思想引导、学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四个方面。不同的导师担负的职责是有区分的,班主任导师的职责与科任老师的职责有所区别。
加强对德育导师的培训。培训是增强德育导师综合素质和指导能力的重要途径。德育导师培训分为专职和非专职指导教师两个层面,培训要求亦有所区别。专职教师主要是指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德育的老师,非专职教师主要是指其他任课教师。专职教师的培训要求要高于非专职教师,前者的培训主要包括对中小学生德育指导相关的目标、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以及测量评估、团体辅导和个体咨询等方面的操作技能训练,能够独立地开展学生德育指导工作;后者的培训主要包括对中小学生德育指导相关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的学习,能够掌握识别学生问题的基本方法以及初步的德育指导技能。
完善导师工作考核与评价机制。德育导师工作的考核评价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主要依据。学校应以发展教师评价理念为指导,根据德育导师的工作职责,积极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通过德育导师自评互评、班主任评价、学科教师评价、学生及家长评价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方法,对德育导师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考核。
(四)相关政策法规亟需出台
由于我国中小学长期在班主任制模式下运行,客观上导致教师的教育与教学职责的分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指导四大职责被逐步异化和隔裂,大部分教师只管本学科的教学,班主任兼任学生的管理,德育只是政教处或德育处的任务,而造成了学生发展指导的空缺。
开展综合性的学生发展指导已成为世界基础教育的普遍趋势。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学生发展指导制度,菲律宾、马来西亚、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学生发展指导制度。
在我国,尽管一些地区对实施中小学德育导师制进行了实践探索,但相应的政策法规尚未建立。政策法规的不健全造成各地区、各学校各自为政的开展工作,使得学生发展指导工作的开展难以规范,亟需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从整体上就中小学德育导师制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开展实施、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肖茂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