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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论析

2014-11-22何博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权政权孙中山

何博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4)03—119—03

[内容提要]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政治建设原则是政权与治权分开行使。为了使政府有能,主张五权分工合作、人民信任先知先觉;同时为了防止政府专制,主张人民有权,并将人民权力分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五权宪法思想具有掺糅中西的特点,对美国政治体制的模仿不是表层的复制,而是深层的融合,孙中山用政权和治权来代替美国的贵族与平民政治;用人民权、国民大会权和政府权来代替美国三权,于是实行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体制,并始终以“民权主义”贯穿其中。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政权(民权);治权(政府权);民权主义

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思想在中国现代宪政运动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也是孙中山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孙中山对中国民主宪政模式的一次伟大探索,对于当今中国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一、五权宪法思想的政治建设原则及其保障

孙中山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保障政权和治权的良好运转,主张将“政”和“治”分开行使,达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目的。

人民有权原则。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当时“百姓均无发言或与闻之权”[1],加之政府贪污腐败,使得“局部的和逐步的改革都是无望的”[2],为此孙中山从政治中分出一个政权来制约治权,并以诸葛亮和阿斗为例,指出“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他当做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到他们;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3]这是将封建时代的权力配置颠倒过来:以前是政府高高在上,而现在则变成了四万万人民为皇帝。虽然孙中山主张信任先知先觉,不过孙中山认为不要把他们“看做是很荣耀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把他们看做是” “一种” “工人”[4],因而在政治中,政权是支配治权的。

政权又称为民权,即“人民管理政事”[5],而民权又分为间接民权和直接民权。

间接民权。国民大会代行创制、复决和罢免三项权力。孙中山主张人民有四大民权: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并以“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6]。虽然孙中山以能够实现直接民权为目标,但现实条件却无法使人人都能够行使这四大民权,故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7],国民代表则是由各县“选代表一人,组织而成”[8],其实实行的是一种间接民权,虽然如此,却可使“专制余毒,涤除净尽,国民权利,完全确立”[9]。

直接民权。人民行使选举权。孙中山始终认为“民为邦本”[10],也认识到“现行代议制度已成民权之弩末,阶级选举易为少数所操纵”[11],同时“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12],所以他将选举权赋予人民直接行使,以使“人人都是股东”[13]。

政府有能原则。五权分工以使政府有能。孙中山将美国的三权扩大为中国的五权,他认为“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14]同时还认为中国古代即有三权分立的传统,“中国从前实行君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分立,有了几千年”[15],因此现在需要的是对君权进行西方式的设置,这种设置还要“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16],以期达到“防止一切的流弊”[17]。五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种,其运行方式为“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一旦“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18]不过孙中山也补充道,在“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19],总统任免五院院长实现了“五权宪法非使五权分立,以收制衡之效,乃使五权分工,以收合作之果”[20],可使政府成为“万能政府”。

信任先知先觉以使政府有能。孙中山将人类按照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分为三种,“第一种人叫做先知先觉” “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 “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21],而孙中山主张要信任先知先觉。他注意到英法工人运动因排斥先知先觉带来的重大损失。当时指导英法工人运动的“不是贵族便是学者,都是从外面来的”,于是发生了“排斥领袖的风潮”,以至于英法的工党“没有好领袖去引导指挥他们,工人又没有知识去引导自己,所以虽然有很大的团体”,却“渐渐腐败,失却了大团体的力量。”[22]孙中山指出工党的教训就在于缺乏对先知先觉的信任,最终使英法工人运动走入了歧途。

对于治权,孙中山认为“皆以服务视之为要领”[23],不过还需要另一种权力对其加以制约,于是政权起了制约治权的作用。

二、五权宪法思想的权力模式构建

孙中山认为欧美的政治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于是要“想存一个长治久安之计,所谓一劳永逸,免将来的后患。”[24]而免于后患的方法就是在借鉴欧美体制的基础上,吸取中国故有政治制度的合理成分。

第一,用政权和治权来代替美国的贵族与平民政治。美国的政治体制表层是三权分立,深层却是贵族与平民两权制衡机制,试看美国的议院、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是如何产生的,即可洞察其中的道理。孙中山虽然没有完全采用美国的贵族与平民两权体制,但却模仿美国将权力一分为二,即政权和治权,并在美国两权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得政权和治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像美国贵族与平民之间是相互制衡的,而是变成了单向制约、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政权领导治权、治权服从政权,最终实现“主权在民之实”[25]。

第二,用人民权、国民大会权和政府权来代替美国三权。孙中山主张将权力一分为二,实则并没有完全放弃美国三权形式,他将政权分为直接民权和间接民权两种,于是又分出了人民权和国民大会权,这两权与政府权就合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权体制。

第三,以“民权主义”为标的。无论是以五权分工体制建立起来的政府,还是用四大民权武装起来的人民,孙中山的指向是十分明确的,就是在中国实现“民权主义”。孙中山认为“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为标的,定方略以为历程,集毕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挠”[26],可以看出对主义的追求是贯穿孙中山革命思想的始终。

第四,治权优先于政权。虽然孙中山主张将政权置于治权之上,以实现其民权主义的目标,不过孙中山也看到了“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27],因为“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如果持这种态度,长此以往,不想办法来改变,政治上是很难望进步的”[28],从而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就导致了治权往往优先于政权。

三、结语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政权模式为:民国政府权力要比美国政府权力更加集中一些,而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影响应该不全是直接的和不可抗拒的,但却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力,并根据这一定的权力来参加国家的管理。所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究其实,并不是直接民权,而是间接民权”[29],因为间接民权可以使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人民的权力,从而达到两方兼顾的目的。不过在战乱的年代“政府是极权政府,议会退居于伴食地位,这是时代的要求”[30],最终使人民的“一定的权力”也难以实现。

虽然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思想存在着一些矛盾,使得这种思想在当时无法实现,但是孙中山结合中国历史与现实而做出的对民主政治模式的探索是应该被肯定的,他为未来和平时期的中国民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指引着未来中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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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30]萨孟武.宪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例言2、18、7

责任编辑/陈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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