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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现实性研究

2014-11-19张健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办案检察机关

摘 要: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司法会计鉴定成为破解该类犯罪案件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的大量缺失却成为不可忽视的难题,本文试从基层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基层司法会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关键词:经济类犯罪;司法会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类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高发的现状,特别是涉及经济类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寻找侦破案件的相关线索,往往需要采取账务检查等专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检察机关配备专业的司法会计确有必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人员在配备上呈现倒三角模式,符合条件且经验丰富的司法会计人员往往集中在市级以上检察机关,而办案量最大、最集中的基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却凤毛麟角,这使得基层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中缺乏司法会计的有力支持,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结效率。

1 我国现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力量面临的困境

1.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基层检察机关中,因编制人员受限,往往没有单独设置专门的司法会计岗位,基层检察机关招录的会计专业知识的干警亦基本上被分配在计财装备科财务会计岗或是办案部门办案岗位上,导致司法会计的发展方向和依托的缺乏,分配在计财装备科的干警以行政会计为工作方向,办案部门的会计人员则会朝着标准的办案人员方向发展,导致在司法实践办案中,遇到疑难财务问题,则通过外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外聘机构往往也会因缺乏足够法律知识,难以满足办案需要,且外聘机构也有导致泄密的可能,影响办案安全。

2.司法会计人员缺少专业理论指导。因基层检察机关专业司法会计人员数量极少,导致职能往往不被重视,缺乏继续教育的理论指导,导致一些在岗的司法会计理论知识薄弱,且就当前大专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中关于司法会计专业课程开设的现状来看,司法会计专业理论传授上比较落后,司法会计重点应该学习哪些内容,才能与司法机关工作性质、职能、要求相适应,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种专门人才的教育培养还比较落后。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司法会计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做出判断,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准确的解决,从而降低了司法会计指导经济案件的侦办质量。

3.司法会计参与率低。在基层检察机关侦办的经济纠纷、经济案件中,一般由侦办人员调查、取证,而对于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问题,而司法会计是否介入鉴定则是负责侦办人员决定,从而导致司法会计在案件办理中处于被动地位,辅助案件办理率相对较低,从而无法从专业的角度及早发现账务中隐藏的证据。

2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力量举措

1.合理安排司法会计人员。为司法会计人员专设岗位,有条件的基层机关可以设置单独机构,给予司法会计人员同等晋升机会,保障司法会计人员应享有的待遇,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中,同时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考试的复合型人才,减少基层检察机关专业司法会计人员流失。

2.鼓励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我国司法会计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中,基层检察机关往往面临的案件类型较多,容易出现诸多新事项,司法实践中办理的案件日益复杂都给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考量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鼓励司法会计人员加强学习,特别是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主动向专家学者和社会力量请教。一是要主动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根据办案实际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形成更符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需求理论;二是基层检察机关要加强符合案件需要满足办案标准要求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特别是司法会计的工作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会计检查、鉴定与其他司法检查、鉴定的结合性研究等等;三是基层检察机关要为司法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研究提供机会,从物力、财力上支持司法会计人员参加专业知识继续教育或是培训,提升理论水平,最终将理论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办案中。

3.加强各地司法会计交流。首先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交流,由于基层院和上级院所办案件有很多不同,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有所不同,因此加强基层院与上级院在司法会计方面的交流很有必要,对于在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可以由当地基层院与上级院的司法会计联合鉴定、共同研究,这也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标准。其次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交流,尤其是法检司法会计的交流,法检司法会计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带头兵,加强法检司法会计的交流对于推动整个司法会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以联合各个司法机关成立司法会计协会,定期举办司法会计论坛等活动来实现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再次是有条件的可以加强与国外司法会计交流,通过司法会计协会的组织,以学术交流的形式学习国外成熟的司法会计研究,从而加快我国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

4.提高司法会计案件参与率。首先可以将司法会计参与的程序前置,对于涉及经济纠纷,经济案件强制要求必须有司法会计介入,由司法会计人员审查财务第一手资料,并由司法会计给出初步鉴定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介入,而不是将决定权放在具体侦办人员手上。其次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证据,司法会计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再次介入,提高办案效率。最后对于涉及经济纠纷、经济案件在侦办结束之前,由于在案件侦办中,司法会计提前介入得到的初步鉴定可能不完整或者不合理,也有可能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证据没有及时介入,所以应由司法会计再次审查案件侦办中有可能遗漏的事实证据,并出具最终的鉴定意见。

总之,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力量还很薄弱,而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实践要求更多的司法会计参与,因此只有真正将司法会计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司法会计行业的良好发展模式,加强司法会计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应用,才能更好的实现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司法工作常规,也是加强我国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致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张健(1988-),男,安徽六安人,中国地质大学2005级管理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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