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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收费权质押公证的办理及风险

2014-11-19彭明

卷宗 2014年10期

彭明

摘 要: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景区在开拓旅游资源,扩大规模时往往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旅游景区通过以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物,从而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了景区建设中资金不足的问题。然而,收费权质押,既有收益,也有风险。本文以景区收费权质押为例说明了收费权质押权的法律现状,探讨了收费权质押公证办理的风险,对于如何有效地开展对景区进行收费权质押公证,防范收费权质押风险,从而整合景区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景区收费权质押;法律现状;办理风险

收费权质押指借款人将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进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质权人)其未获清偿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通过转让收费权所得价款或者直接获取收费款项来抵偿债权。景区收费权质押是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景区项目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向贷款人提供的一种权利质押担保方式。

1 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1995年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而颁布的《担保法》,前三项虽明确地列出了一些可以质押的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而第四项条款的制定,则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该等权利的质押没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明确列举,其为新型的权利质押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及法律依据,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景区收费权质押则可依据第四项的条款规定。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

相较于《担保法》,《物权法》对权利质押的规定更细化,并且增加了更多可用来质押的权利,然而关于收费权质押任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

1.3 其他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他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提出及确立了收费权质押的类型:1、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质押;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9]6号),明确地规定了农村电网与改造工程项目的电费收益权可质押;3、《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中提出,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至公交、电信、城市供水、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

2 景区收费权质押公证办理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景区收费权质押公证的办理除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收费权质押的办理,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以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2.1 法律依据风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对于景区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处于不十分明确地状态。现阶段银行若接收其权利质押发放了贷款后,在银行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款项时,则面临着较为突出的法律风险,银行无法提供足够的关于质押权利的有效性的法律依据,从而陷入贷款清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因此景区收费权的权利本身需要获得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其权利本身是合法合理存在的,此外收费权权利质押的行为要获得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2 准确评估风险,要确定合理公允收费权质押物价值的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

由于收费权是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其权利价值受收费期限、收费价格、收费经济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变数较多,收费权价值评估较难,对于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以便确定合理公允的收费权质押价值:

1)在收费权估价操作上,要制定专门的评估模板及评估操作手册,制定详细的规则包括:评估的目的、方法、假设前提、标准、撰写要求等具体内容;2)对评估景区收费的未来收益要谨慎,根据景区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客流量资料、景区所处的行业及自身特点,合理地预测未来一定时期内的门票收入、相关经营成本、收益期限,根据景区的盈利能力、盈利风险、负债情况等,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并且根据时间、经济环境的变化,动态监控景区收费权未来收益的变化。

2.3 防范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风险,建立风险预防机制

由于法律没有对景区收费权权利的质押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流程,没有统一的标准,给质押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外,由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不得当,也会导致收费权被有关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或者被撤销,使得质权标的不存在,质权也就没有实际意义,面临着景区收费权灭失的风险。因此,在办理景区收费权质押公证办理时,要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在债权人应对出质人的主体信誉及合法资格作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景区收费权的质押价值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监控出质人银行的资金机制,当收费权因法律风险灭失时,能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保证。

3 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原有的不动产抵押等方式已经渐渐不能适应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担保工具,而收费权质押则成了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担保的最佳手段。在办理收费权质押公证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及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不仅有效地缓解景区融资难的问题,也促进了所在景区的发展甚至整个旅游行业的发展,为景区所在地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陈福录.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 新金融. 2008(03)

[2]李南希,王党历.关于收费权质押在实际应用中的探讨[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