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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同命不同价”壁垒有多难

2014-11-12胡印斌

民生周刊 2014年22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统一标准矿难

胡印斌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近日在儿子生活的杭州市遇车祸身亡,尽管老人已经来杭多年,因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要按农村、城市户籍区别确定赔偿标准,两个标准竟相差40余万元。

又见“同命不同价”。而每一个具体的案例,都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深深的刺痛感。仅仅因为城乡户籍的不同,就会出现相差悬殊的“命价”,不免让人慨然。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也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不过,具体到实践中,依然千难万难。人们不禁会问,拆除“同命不同价”的壁垒究竟有多难?

应该说,经过了这些年来公众舆论的不懈追问,至少在认识层面,城乡同命同价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人人生来平等,生命无分贵贱。

特别是,这些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提速,城乡居民之间的流动越来越常态化,更多农民涌入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关于城乡“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也就有了更为切近的关注度。这种关切,不仅有助于公平意识的进一步形成,也对相关制度的壁垒有所触动。

而有了共识,并不必然意味着制度层面的推进和改变。很多时候,共识云云,更像是一种同情、理解,从“共识”走到“制度”,乃至现实操作,并不轻松。这也是很多规定不合理却长期存在并困扰民众的根源所在。

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确实不会一蹴而就、立竿见影,从讨论、酝酿再到执行,隔着千山万水的距离。城乡居民在死亡赔偿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延续两条线的认定标准,若想改变,当然有必要从制度框架上有所突破,要么出台新规取代旧规,要么从立法层面加以确认。因为这一标准的更易牵涉到方方面面,甚至是全局性的考量,显然不能操之过急。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之外,各地、相关机构其实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自由裁量”,从而实现地方、局部的相关突破。这些年,有些地方在矿难赔偿上已经执行过类似的“统一标准”。当然,矿难因其社会影响大,突破的阻力相应也较小,或许不可复制。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同命同价”在实践中的操作,并不是像有些地方部门借口的那样,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之所以不愿意推动执行,依然是懒政而已。

一个公民,不管他生前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遭遇不测后,理当按照同一个赔偿标准执行赔偿。这不仅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体公民的权利有保障,则社会才有平等可言。因此,是到了终结“同命不同价”的时候了,不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也要鼓励一些地方、机构顺应民意,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旧规。不管阻碍有多强大,民众的合法权利不容漠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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