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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广东的慈善事业

2014-11-11万涛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清代慈善事业广东

万涛

[摘 要]清代,广东是慈善事业较为完善的地区之一,不仅数量可观,而且种类也渐趋完备,涉及养老、慈幼等机构,兴办方式主要分为官办、官绅合办和民办三种。此外,清代广东慈善事业具有严格的管理章程和灵活多变的筹资方式,从而得以良好发展,进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关键词]清代;广东;慈善事业;兴办方式

作为沿海省份的广东是清代慈善事业较为突出的省份之一,不仅慈善机构种类较多,数量可观,而且经营管理特色明显,富有成效。笔者钩沉史料,拟对清代广东省的慈善事业进行梳理与剖析,总结其运作特点,期为方家教正。

一、清代广东慈善事业的分类及功能

(一)养老机构

主要有普济堂和养济院两类,专门收养孤贫老人。在明代,东莞、惠州、广州、高要、三水、南海、潮阳、新会等地均创办有养济院。其中南海、东莞县开办有两所,当时以新会县养济院规模为最大“深二十五丈,广六丈,正厅三间,门楼一间,房屋四十二间”。入清后,广东各府、州、县新建或重修了不少养济院。各县养济院收养孤贫者的数额不等,每人每日的花销均规定为银一分或每月三斗米,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而对于少数经费较为充足的养济院,每年还可提供衣料、柴等费用。如澄海县养济院“支给每人月给米三斗,……岁支柴布银一十八两三钱”。揭阳县养济院“每人岁支冬布各一疋,月支米三斗,柴三十斤共银一百四十三两九钱八分”。后来由于经费的匮乏,有部分养济院被迫关闭或重修后改为普济堂。如清嘉庆年间重修的高要县养济堂至宣统年间已被废弃。明洪武年间创办的东莞县养济院,在嘉庆28年由知县彭人杰重修改名为普济堂。

普济堂的创建稍晚于养济院。乾隆元年(1736)下诏“各省会及通都大邑设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自此,普济堂在各省兴建起来,广东也不例外,而且普济堂的兴建及推行情况远胜于养济院。据阮元编纂的《广东通志》统计共创办普济堂82所。其中以广州府属的番禺县普济堂所收养的孤贫为最多共有1095名;徐闻县普济堂以及龙门县普济堂收养的孤贫人数最少均为4名;高要县在乾隆19年,由知府吴绳年创办了全省唯一一所女普济堂,收养老妇40名。在经费开支方面,不少普济堂的费用比养济院充足。如肇庆府普济堂“每名日给口粮银二分,冬月每名给棉衣一件,报销工料银八钱六分八厘,……遇令节端午每名给角黍银八厘,中秋每名给月饼银八厘,度岁每名给钱二十文职,病故者给棺木一具报销银八钱三分三厘”。此外还有省城普济堂、高要县普济堂等在经费方面都有保障的。

此类养老性质的机构,除养济院、普济堂外,还有香山县的惠鲜社“专养给乡中鳏寡孤独无告穷民”、普惠善堂“恤族之贫不能娶,丧不能葬者”;东莞县的溥善堂、顺德县的城内义社等。

(二)慈幼机构

中国传统社会中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清政府曾“出示晓谕,溺女必舆严惩”地方政府亦发出檄文“严禁溺女,以挽颓风事之风,……严惩溺女之风”但收效甚微。为了改变这种恶习,在康熙36年(1697),由总督石琳、巡盐御史沈恺曾在广州城西第十甫创办了广东省第一所育婴堂,设有哺乳房25间。此后,广东育婴事业受到官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如同治年间在东莞县创办了4所育婴堂;潮阳县的育婴堂达6所之多。据夫马进先生的《清代沿海六省的善堂普及情况》介绍,从康熙36年至光绪33年(1907)210年间,广东省已有29个县先后兴办育婴堂共42所,接收的婴儿无定数。各地除了设置育婴堂外,还创办了一些其它类似的机构,如佛山镇的接婴会、香山县的保育善会、顺德县的接婴堂等,可见地方官府和民间百姓对慈幼事业的重视。

(三)癞民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麻风病又被称为“疬”、“癞”、“疯疾”、“麻疯”等,该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严重时可引起死亡。“粤中多疯人,仙城之市,多有生疯男女,行乞道旁,秽气所触,或小遗于道路间,最能染人成疯。……疯为大癞,虽由湿热所生,亦传染之有自,故凡生疯,则其家以小舟之处,多备衣粮,使之浮游海上,或使别居于空旷之所,毋与人近,或为疯人所捉而去,以厚赂遗之乃免,广州城北旧有发疯园,岁久颓毁。”从以上内容可知,岭南是麻风病的多发区,病人家属除了主动将其放于海上,不与人接触外,官府也创建了不少麻风院,对麻风病人进行隔离,在省城广州、高要、恩平等地均设有癞民所,以潮州府开设的癞民所数目最多,共有6所,收养瘌民1252名,其中海阳县共收养癞民647名,而且对额内、额外的癞民每日的花销有区别,“额内癞民一百二十八名,……每人每日给银一分,共银四百六十两零八钱。额外癞民五百一十九名,……每人每日不及一分”。在管理上,以惠来县癞民所较为严格,该县共有癞民所五处,以癞民病情的轻重进行管理,“额设癞民一百七十一名,分溃烂、疲癃、残疾三项。溃烂四十一名,每人日给银六厘;疲癃六十四名,每人日给银五厘;残疾六十六名,每人日给银四厘。”

(四)其它慈善机构

广东省的慈善事业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除以上所述的慈幼、养老、收养麻疯病人外,还有施衣、施医、赠药、施粥、施棺、义学、义渡、义冢、种痘、赈饥等。有关此等善举的慈善机构有的是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有的则是单一功能的,为了方便起见,分述如下:

集多功能的于一体的慈善机构多以“XX善堂”进行命名。如东莞县的广行善堂创办于咸丰6年,其善举包括“宣讲拾字、育婴、赈饥、赠药、施棺、掩骼、设桥、赠种洋痘”。顺德县寿仁善堂建于光绪20年,其善举有赠医施药、施茶、施棺、赈饥等。香山县福善堂创办于光绪21年,该堂“以赠医施药、惠济困穷为宗旨”。此外,还有佛山的赞翼诚善堂、务滋善堂;高要的广善堂;开平县的茅冈爱善堂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堂所的善行都与上述列举的善堂大致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瞽目院、恤嫠局等,这类堂局一般都是单一功能的慈善机构。开平县瞽目院创办于乾隆年间,主要收养失明贫民。省城恤嫠局和香山县恤嫠局均创办于道光年间,主要对贫苦守节的妇女进行救济。还有漏泽园设置义冢、顺德庆生堂设置船只进行救生义渡、香山长生寿社掩埋尸骨、顺德来苏院“为外乡人患病留医之所”;20省城敦仁馆进行施棺、义葬等,这些皆与慈善事业有关。

二、广东慈善事业的兴办方式及运作管理模式

(一)慈善机构的兴办方式

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多是由在籍官员和当地士绅共同兴办,具体到清代广东省慈善事业的兴办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即官办、官绅共办(或官倡绅办)、民办。

1、清代前期慈善事业以官办为主。养济院、普济堂、漏泽园、育婴堂、癞民所等,此类机构大都由地方官员出资或将官地拨为善堂地产而建的。如高要县女普济堂为乾隆19年由知府绳年创建,嘉庆2年署知县裴盛清重建高要县的养济院及育婴堂。顺德县育婴堂为道光23年由知县威昌倡建。乾隆27年海阳县知县王文征创建育婴堂。罗定养济院在雍正12年由知州熊士望建。

2、官绅合办(或官倡绅办)此类慈善机构大都由当地官员率绅商捐资倡建。如光绪年间四会县矜育善堂是知县刘德捐廉,邑绅吴炽昌赞助合办。同治年间,位于东莞石龙墟的育婴堂是知县张庆荣率绅商创建的。佛山育婴堂为镇绅马德熙等,联合官商集款倡办。广州本仁堂为嘉庆18年巡抚韩封率同江苏士商捐建。

3、民间创办。此类慈善机构大多由地方士绅或商民出资兴建并自办。如开平县秘洞爱善堂于光绪21年由邑人谭道才、谭碧如等5人倡建;东莞县同善堂为乡绅何文耀创办;佛山务滋善堂于光绪22年由李雨农、蔡伯雅等4人合办。民办慈善事业所行善举的涉及面比官办、官绅共办的慈善事业要广泛得多,诸如救济孤贫和赠医施药、施棺代葬、义渡、修桥、赈饥、种洋痘、施衣、施粥、施茶、放生等都包括在内,而且一般说也较有成效。

(二)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多渠道的经费筹资

1、慈善机构在管理方面也是较为严格的。首先,对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及待遇均有明确的规定。如肇庆普济堂堂内设司事一名,月给劳金银一两六钱六分六厘;医生一名,月给劳金银一两;门役、水夫四名每名给口粮银三分。其次,在聘请人员担任总管方面,官办的慈善机构一般由地方官员在当地士绅中遴选正直、能干、有责任心和能尽义务的人。如惠来县育婴堂在乾隆22年聘请了绅士翁光宗、林鸿纪等6人任司事。对于民办慈善机构来讲,一般是聘请当时有声望和地位的人做总管,多由公举产生。如创办于光绪7年的佛山镇万善堂“公举七十二行商董,轮班管理。”

另外,各类慈善机构大都建立一套比较严格的规章制度,或称章程,或称条例、条规。其内容大致包括:经费的使用;对救济人员的要求和戒规;管理人员的奖罚等项。

以罗定育婴堂为例,该堂条例规定:

一、堂内款项归总理掌管,其开支各费由值事请于总理,其支销数目□□□□首,以便众览。

一、每月抄将收婴若干,领去若干,伤亡若干,保育若干,某婴儿为某乳妇抚养均详细注明,备造清册送官查核……

一、凡送婴来堂者,必须问明男、女,有无姓氏、里居、年庚,即当注册……

一、领养者须良家子女,得领取为子女、为童媳,同保证人立领养守据于册内,并领承人给予回乳妇酬劳银一两。

一、乳妇愿入婴堂者,先由亲属具报,先验明乳法薄厚,身壮力强非疯疾之裔,写立保证。

一、乳妇抚养之婴,曾伤亡二人者辞退,其虐害者则革除。

一、乳妇□□给假三天回家省亲,如多一天照工食扣回。

……

罗定育婴堂的章程总共有20条。对于送婴者的酬劳、乳妇的日常管理、领养婴儿的家庭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为了杜绝造假清册及侵占经费,章程中规定把收养婴儿登记清册送官核查,并将日常经费支销数目公之于众。

2、慈善机构的正常运作,必须有资本的保障,有效的筹资渠道是慈善机构发生社会效用的根本保证。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捐助。据了解广东省慈善机构的筹资渠道,主要有官款资助、私人捐赠、以土养产、以息养业四种。

官款资助。慈善事业的兴办有益于地方社会的稳定,因此慈善机构的开支也是地方官府得到朝廷认可的经费支出项目。如道光5年,省城普济堂“岁以官房租银一百三十二两五钱二分,官地租银五百四十六两八钱六分,各属归公地三十一顷五十八亩有奇交商生息,银八百九十三两有奇,原拨本银四千九百一十三两四钱,统充经费”但经费依然不足,于是“以洋船放关,分头饭食,拨补”。省城育婴堂“以官租生息及洋船放关,分头饭食,盐包羡银等项拨充经费。”高要县普济院、育婴堂的经费由“肇庆府每岁于运库婴盐羡项,拨支银一千六百两,为普济堂、育婴堂经费。”税收项目中“地丁银”是大部分慈善机构经费运作的主要来源。如三水县养济院、海阳县癞民所、潮阳县养济院、揭阳县癞民所等日常运作经费都是靠“地丁项下支给”。

私人捐赠。慈善事业作为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完全依赖国家、政府拨款是难以为继的,因此民间的官捐、绅捐、民捐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捐赠包括钱财、田产、房屋等。如官捐,嘉庆年间,东莞县普济堂创办时,知县彭人杰捐俸银一千六百四十四两。乾隆年间,惠来县知县杨楚枝购置城西外旧庙一所以及附近瓦房作育婴堂。康熙23年三水漏泽园由知县王永名捐廉买地给民间贫而无葬者安葬。省城6处义冢为康熙年间抚都院李士桢、知府刘茂榕、知县朱光熙捐银买置。再如绅捐,广东省士绅对参与当地的善堂事务十分热心,一旦善堂建立,纷纷慷慨解囊。澄迈县义冢为雍正11年监生王元臣捐建。香山县乐善堂是陈德周、严鸾明等乡绅共同捐资二千五百六十两创办。至于民捐,名目更多,数量不等。捐赠人中有商人、普通百姓、海外华侨等。如佛山育婴堂扩建时由叶兰泉及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简照南、简玉阶捐建洋式婴舍。香山县福善堂在光绪年间共得到乡绅捐出土地二顷五十余亩。香山县保育善会在扩建时得到“澳洲、南洋各埠华侨赞助……统计捐集银二万七千五百余元”。顺德县济生善社是里人黄子蕃等捐资六千余两创办。

广东省慈善机构在开办后,为了维持日常开支,大多会将所捐款用于生息或将所赠田产用于租佃,从而使以土养业和以息养产成为慈善机构筹措经费的主要辅助手段。以土养业就是慈善机构将私人捐赠的田产租佃于外人,或用捐款购置田房,然后租佃他人,每年收取田房租若干作为日常经费。如清乾隆年间肇罗道彭端淑率肇庆官绅,共捐银置产收租作为高要县女普济堂的经费。乾隆年间海阳县将府前官地出租,共得租金一百一十四两四钱四分提供给癞民所作经费。潮阳县育婴堂有田三十三亩,“年带租乡栳毂八十一石零,每石折仓斛六斗五升,拨入育婴堂。”

与以土养业相辅而行的另一种筹资办法就是发典生息。当时的善堂一般将善款放到典当铺中生息,当铺主便给予高息,这种方式为以息养产。如乾隆年间,博罗县普济堂将募捐所得“纹银六百四十五两,交县发当商生息,每季得息银二十九两二分五厘。”曲江县普济堂将“岁以煤羡盈余交商生息,银四百三十二两,充作经费”。省城恤嫠局的经费为“布政使赵慎畛、盐使查清阿及广州知府罗含章节等,各捐廉倡省城绅商,捐资共得银一万五千五百两发当生息”。

此外,也有的慈善机构其经费来源是通过以土养业与以产养业并行而筹得,如琼山县普济堂将捐款共七千两有奇,置山收租并发商生息以为堂中经费。

三、余论

广东慈善事业在清代发展得较快,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是清入关至鸦片战争之前,这一时期以官办的慈善机构为主。因为这时期,清兵入关,朝廷为巩固其在各地的统治,在谋求治国安民之策中,不得不将恤政纳入其政策之中。再加上康乾盛世,地方经济繁荣,从而为官府举办慈善事业提供了经济保证。第二阶段是鸦片时争之后,特别是在光绪时期,民办的慈善机构明显地占有优势。由于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由盛转衰,日益腐败,许多官办慈善机构常常因经费不足而不得不减少救济人数,或因年久失修而不得不停办。使得民办慈善机构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救济项目上都远胜于官办慈善机构。如各地创办的善堂、方便医院等,名目之多,可见一斑。而且在这一时期,许多原属官办的慈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士绅、商人等捐助才得以维持下来。在前节述及私人捐资的内容已有很多实例可左证。

综上所述,清代广东的慈善事业是全方位、多层次进行的,既有官方倡办,又有民间社会创建。与官方创办的慈善机构相对照,民间慈善机构的善举内容更加丰富,它突破了传统的育婴、恤孤、隔离癞民等方面的功能,扩大到城市生活的多方面,如义渡救生、赠医施药、施棺殓尸、施衣赠粥、接生、种洋痘等。慈善事业的发展调节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缓解了社会的波动,从而使社会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注释:

(1)王德毅,1968年《宋代的养老与慈幼》载于《庆祝蒋慰慈先生七十荣庆论文集》,台北:中国图书馆刊特刊

(2)《清会典事例》卷二六九,《户部·蠲恤》,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年版

(3)嘉靖《浙江通志》卷七六,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版

(4)清林星章修《新会县志》卷三·公署道光21年刊本成文出版社印行

(5)清周硕熏《潮州府志》卷十五光绪十七年刊本珠兰书屋印行

(6)清马呈图《宣统高要县志》卷八·经政篇民国27年重刊本成文出版社印行

(7)民国叶觉迈《东莞县志》卷十九民国10年铅印本成文出版社印行

(8)清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六·经政略三上海古籍书店

(9)张仲弼《香山县志》卷四·建置民国9年刊本成文出版社印行

(10)清仇巨川《羊城古钞》卷三·一四、恤政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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