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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的法文化思考

2014-11-05于君刚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习惯法凉山

于君刚

(陕西理工学院 经法学院,陕西·汉中 723001)

1956年以前,凉山彝族还处在奴隶社会时期,保留着完整的婚姻习惯规范,由于其封闭性,保存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封建势力鞭长莫及的地方。彝谚有云:“祖先制法,子孙遵循”,彝族的婚姻习惯规范,作为习惯法的一部分,必须被全体社会成员严格遵守,对违反婚姻制度超越礼法的人,必将受到习惯法的严厉惩治。[1](P118-122)

民主改革后,彝族人民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彝族旧有规定中有关族人在婚姻上的一些严格限制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得以打破。但由于其观念的根深蒂固,这种打破是缓慢的,其真正的剧变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婚姻法的实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等都成为原有婚姻制度瓦解的因素。凉山彝族正在由传统通婚范围向跨等级、跨地域、跨民族乃至于涉外婚的方向发展,凉山彝族婚姻纠纷解决机制也开始打破传统,走向多元化。

一、对传统婚姻习惯规范变迁的调研

通过对凉山彝族地区婚姻习惯规范的变迁进行调查和研究,笔者发现,彝族地区的婚姻文化在近十年来的变化较大。下面是本次对凉山彝族传统婚姻制度抽样调查结果的粗略统计(表格来源于2012年10月对冕宁县传统婚姻制度调查数据统计):

表1 一夫一妻制外,冕宁县存在的传统婚姻制度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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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对凉山州冕宁彝族自治县200位彝族人口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彝族传统婚姻习惯中大量存在的一夫多妻、转房婚、姑舅表婚等婚姻制度已经开始慢慢消失,除了姑舅表婚以外,几乎80%以上的人已经不存在这些传统的婚姻形式。

表2 一夫一妻制外,会理县存在的婚姻制度数据统计

根据表2,我们发现,相同的婚姻制度在凉山州另外一个县城——会理县存在的数据要比冕宁县小得多。一夫多妻制度所占比例5.1%,比冕宁县低了十几个百分点;转房婚和姑舅表婚也比冕宁县城低了五个左右的百分点。相较会理县而言,冕宁距凉山腹地地区更近,彝族人口所占比例较大,除了经济发展落后于会理县以外,受到其他文化的冲击也要小得多,因此,其婚姻习惯规范的变迁也要慢一些。尽管如此,与民主改革以前比较而言,婚姻制度文化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婚姻纠纷解决方式调研

在彝族传统婚姻习惯规范里面,离婚现象是很少见的。彝谚有云:“坏马可退,坏牛可退,坏妻不能退”更有“重煮汤不鲜,再嫁不庄重。淑女不嫁二处”。[2](P141)因此,彝族婚姻中,很少出现离婚现象,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婚,更是少见。妻子提出离婚往往很难得到自己父母的支持,不仅因为赔不起数倍的彩礼钱财,而且离异后的女子和其家人甚至同一宗族都会因此而蒙羞,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引起双方宗族反目成仇而发生械斗。另外,在彝族家支内部,即使出现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主要也由双方家支寻求有威望的家支族长或找“德古”调解,一般很少告到法院。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在法院了解到许多彝族内部的婚姻纠纷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尽管这种婚姻纠纷诉案率,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比例还很少,但和民主改革前以及婚姻法实施以前相比,这些数据逐渐在上升。凉山彝族的离婚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婚姻纠纷的解决方式也不再单纯地依靠家支调解。

三、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规范及其变迁

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规范保留着完整的奴隶制习惯法特征,其核心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终结,以及相关的一些制度。然而,任何制度都不能游离于时间之外,它必定会在历史中延续和变迁。凉山彝族习惯法并非支离破碎地脱离母体而单独存在,它作为整体“传统”的一部分,与凉山彝族社会的整体变迁保持着相同的步调。1956年,凉山彝族进入民主改革时期,习惯法与国家法第一次出现正面交锋,国家对凉山彝族聚居区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凉山彝族固有的许多知识、信仰、观念和行为方式,被视为愚昧落后和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国家法的客观存在,政府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大力宣传,大量守法规定的制定,包括不准买卖婚姻等,使得凉山彝族的婚姻制度发生了变迁。政府“废除”等级制度,“削弱”家支制度,对既有家支因素,又有等级因素的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产生了深刻影响。[3](P175-176)尽管如此,与家支一样,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没有被完全消灭和摧毁,许多习惯法的规定仍然起到很大的作用,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的变迁在这个时期显得十分缓慢。

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20世纪80年代初,《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出台对彝族传统婚习惯都是一个莫大的冲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在彝族地区实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导致彝族地区婚姻习惯规范的巨大变迁。凉山彝族婚姻正在向着跨等级、跨地域、跨民族乃至于涉外婚的方向发展,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纠纷的解决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四、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同。现行《婚姻法》是一部调整对象关涉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法律。《婚姻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是凉山彝族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而成的,只在彝族聚居的村寨和周围的社区存在。它以自己独有的并被整个彝族群体都认可和遵守的一套习俗规则来调整着彝族人的家庭关系。[4](P166-170)具体归纳起来,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夫一妻与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的冲突。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转房婚等婚姻制度,在事实上与《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与彝族婚俗中一夫多妻制度产生冲突。

(二)结婚年龄随意与达到一定年龄才允许结婚的冲突。世界不少国家都对结婚年龄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年龄的规定为,女方须满20周岁,男方须满22周岁,并鼓励晚婚晚育。而《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变通规定为,在结婚年龄上,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实行计划生育,并鼓励晚婚晚育。然而,根据彝族人的习惯法,彝族男孩和女孩在年满13周岁,举行了成人礼仪式之后,便获得了恋爱和结婚的资格。[5](P24-29)

(三)近支通婚可以与不可以的冲突。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若要结婚必须在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彝族婚姻习惯法里面的姑舅表优先婚等婚姻制度,无疑就是和国家法构成事实上的冲突。

(四)结婚、离婚的习惯法方式与法定方式的冲突。现行《婚姻法》对结婚和离婚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结婚、离婚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凉山彝族习惯法对于结婚和离婚都无到法定机构登记这一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五)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冲突。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妇女是没有子女的抚养权的,尤其是离婚的妇女更是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利。这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可以协商或者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归有益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的方式不同。

五、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融合

当前,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极力否定习惯法的存在,强调国家法的调适作用;另一种观点又夸大了国家法的弊端,强调习惯法调整方式的优越性。英国学者萨姆纳在其《社会习俗》一书中也提出“法的确立一定要以习俗规范为基础,不能违背了习俗规范”。他认为,信仰、法律、文化、风气都与习俗有密切的关系,他们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体现在人们的平时生活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若想对其改变须经历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当法与人们的所遵守的传统规定不一致,即脱离了沿袭下来的传统规定时,其在社会上所具有的影响力度也就大幅减弱,此时的法律对人们来讲已经没有的任何意义。这表明与传统规定相违背的法律,是不符合人们的意志的。在此研究中他提出了以下的观点:“法律须尊重传统规定”、“法须与道德相一致”、“法不能违背习俗。”笔者认为,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对我国多民族、多人口的实际情况是非常适合的。

(一)规定法中纳进少数民族习惯法

如何使少数民族习惯法融入制定法?我们可以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与国家法——《婚姻法》的融合为例得到一些启示。

目前,现行《婚姻法》与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存在几个冲突:1.一夫一妻与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的冲突。2.限定婚龄与自由婚龄的冲突。3.近亲结婚的禁止与不禁止的冲突。4.结婚、离婚的习惯法方式与法定方式的冲突。5.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冲突。从前面论述的凉山彝族婚姻习惯规范的变迁就可以看出:1.凉山彝族婚姻由传统的一夫多妻向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靠拢。2.凉山彝族婚姻习惯由早婚现象普遍向《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法定婚龄转变。3.近亲结婚的不禁止到《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近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系结婚的转变。4.结婚、离婚的民间方式到离婚、结婚必须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转变。5.离婚后妇女没有子女抚养权到离婚后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都享有子女的抚养权的转变。除此之外,还有上面讲述的民族内婚、等级内婚等原始婚姻制度的变迁等都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融合的表现。[6](P75-77)

从上面这些变迁融合过程中可以看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过程不是简单的法律移植或者是一种法律制度代替另一种法律制度的过程,它是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的一个缓慢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民族习惯法中的落后的、愚昧的规定已经被国家法所改变,而国家法中先进的、更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的规则注入了习惯法当中。因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的方式之一便是,习惯法中融入国家法,用国家法中先进的制度来改变习惯法中的落后观念。

(二)国家制定法中融入少数民族习惯法

国家法强调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出准确地判断,对双方有异议的部分认真分析,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社会秩序,却容易在一定的范围内没有注重执行效果。因此,一些按照国家法律所进行的裁判没有达到当事人希望的结果,一些纠纷的解决,有时候会造成邻里之间更深的矛盾,而习惯法具有灵活性,可以依据个案适当变通,按照当事人认可和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

1.用传统法中优秀的部分来弥补国家法的缺陷。我们可以吸取少数民族传统法中的有用部分,尤其对习惯法中适合当前实际情况的部分。如凉山彝族对成员家庭矛盾处理的习惯法,国家要很好地加以保留,不能采取强制办法进行改变。在情况允许时,国家主动地对部分习惯法进行肯定,在国家法中纳入这部分法,使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为广大人民更好地服务,弘扬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2.习惯法或许难以达到实际上的公正,然而,却能够以当事人所理解的方式处理矛盾,使双方和解,达到长久的稳定和和平。少数民族习惯规范具有很深的历史背景,当地人民对习惯法的遵从观念比较强。例如,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就是当地人十分认可的一个规定,在人们心里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其中关于婚姻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为彝族人所理解,对于处理的结果各方也都能接受。根据习惯法处理婚姻矛盾时,所采取的方式都是彝族人传统方式,是逐渐沿袭下来的,易被当地人所理解,经由这种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彝族社会的稳定,增进人们之间的感情。

[1]沈乾芳.明清以来彝族上层婚姻特点的变化及原因[J].贵州民族研究,2011,(6).

[2]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综合报告)[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陆晓萍.论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及婚姻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2,(33).

[4]沈乾芳,杨世武.试论凉山彝族传统婚姻长期延续的原因[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6).

[5]赖 静,王友平.凉山彝族习惯法探析——以普雄地区习惯法为重点的考察[J].贵州民族研究,2011,(5).

[6]陆晓萍.论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协调的必要性及可能性[J].法制与经济,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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