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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运作模式及其监管

2014-11-03曹向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运作信托

曹向阳

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产品作为理财业务的载体,规模不断壮大,不仅为客户扩宽了投资渠道,也增加了收入。作为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理财在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市场青睐的同时,监管部门从不同角度对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运作进行了约束,确保其朝着更加成熟和完善不断迈进。该文尝试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产生、发展及所面临的监管探讨其发展趋势。

2013年4月中国银监会公布过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的一系列更严格的监管新规,在过去几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飞速发展,仅2011年、2012年这过去两年就翻了三倍达到10万亿元,相当于中国银行业存款总额的10%。2014年,据普益财富日前发布第二季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4年第二季度,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共有166家商业银行发行了17773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估计为20.51万亿元,较上季度分别增长16.64%和14.07%,发展之迅速可见一般。

一、 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指经济社会中各类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或家庭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特定目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开展的财力分配(或财产资源分配)活动,进而将理财主体的财产进行包括投资管理、融资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定组合配置,实现以资源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产管理。而银行理财产品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金融工具进行财富保值增值可供客户选择购买的对未来预期收益及本金的获得权,是对资本占用的补偿,是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衍生范畴。其明显的特点是收益性与风险性并存下的自负盈亏。

二、 理财产品产生的背景及带来的效应

理财产品的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但主要还是市场需求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

直接融资下的低利率环境。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的不断攀升,直接面对市场投资者机会增加,去中介化形势突出,给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存贷款为主导的经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随着利率市场化趋势的不断推进,存款利率较低,投资者对其他投资对象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是很强。银行则借助其自身信用度,对分散资金进行归集与统一运作,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特定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存放同业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衍生金融产品。加之通货膨胀的影响,终端客户对渠道丰富、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投资标的更为倾向,促进了资产与资金的对接进度。迎合不同投资者需求,有效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收益空间与客户资产收益。

银行资金使用的限定与经营实际需要。包括存款准备金、存贷比、资本充足率、风险资本占用等在内的一系列指标对银行资金使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与限定,面对激烈的市场与同业竞争,低风险占用、轻资本消耗、高收益回报的业务模式成为必然,理财成为了选择之一。 银行理财可通过合理设置资金清算期来进行隐蔽且有效推进存款增长。资产池类理财产品成为突破货款利率管制下限和存款利率管制上限的现实途径,也是巩固商业银行存款市场份额和培养优质客户的客观需要,实质上是银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和储户存款的投资化。

理財产品作为资产负债调节工具。保本理财产品作为存款替代,定价突破存款上限定期存款利率是理财产品定价的基准负利率下理财产品跟随CPI资金面与债券市场共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与SHIBOR、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呈正相关。

理财产品弱化货币政策调控力度。主要表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减少,不受存贷款利率限制以及表内贷款通过表外理财业务包装等方式。

三、监管下的银行理财业务运作模式变迁

银行理财产品产生之初主要是传统的债券型理财运作模式,随着债券市场利率水平走低,甚至低于同期限存款利率,通过组合化方式投资于债券、信托贷款等资产,成为了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新的方向。先后经历了如下几种主要发展模式:

依托贷款类。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银行将客户的资金以理财产品的形式集中起来,通过信托公司向指定对象发放贷款,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在产品到期时,如果企业没有能力还本付息,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有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来收回本息。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所支出的利息。2010年8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这是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产生重大影响。至此,以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投资标的的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比逐步缩小。2010年前7个月,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占比为14%,后5个月降至8.7%,2011年后逐步被信托受益权类所取代。

信托受益权类。信托受益权类运作模式加入了过桥企业购买投资于融资企业的单一信托计划,用理财募集的资金收购过桥企业的信托受益权,运作模式如图2所示。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银监会又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通知》,要求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信托贷款余额以至少每季25%的比例予以压缩。这导致单一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数量进一步减少,2011年前10个月,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占比进一步萎缩至不到8%。

(三)资金池类

“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可以理解为多个投资标的与多笔资金相对应,将不同的理财产品所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到同一个“资金池”中集合运作,通过“双信托”将“资金池”中的资金投入到多个投资对象所组成的“资产包”(票据、货币、债券及衍生品)中。因此,在这种运作模式之下,如图3,投资者无法了解到自己投入的资金所对应的资产,为“期限错配”与“用途错配”提供了可能,一但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将面临资金损失。于是早在2011年9月,银监会就针对理财产品资金池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重申每个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的要求。2013年,银监会再次把规范资金池,作为了现场检查的重点和突破口。

四、有效监管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的不断推进,理财产品已成为理财业务的必然载体,最终要与包括金融产品、衍生品在内的多重投资标的相关联。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以及不透明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有风险隐患的。

监管部门从理财产品的设计、销售及资金投向,以降低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则被视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隐患。针对此,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监管重点指向银行理财产品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领域的投资行为。其中,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起到扩大信贷投放数量的作用,规避调控部门的信贷额度管理,通过市场间往来并且有可能使金融风险跨机构转移。《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保本和非保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保本理财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纳入银行表内统计,并进行相应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拨备计提;非保本理财则放在表外,遵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则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通过以上,“期限错配”与“用途错配”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每个理财产品和具体的资产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所谓的“资金池”与“资产池”,资金用途、流向和配置资产情况将透明化。客户群的进一步细分,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理财产品,做到结合特定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方案,培养投资者“自负盈亏”投资理念,银行不会对理财产品提供任何担保或作出回购承诺。“将保本保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及“非保本浮动收益”收益型产品与本币理财及外币理财进行灵活搭配,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注重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低收入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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