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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借贷法律体系

2014-11-03程雪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吴英借贷民间

程雪梅

一,民间借贷的涵义

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通常包括一般居民间的借贷、社会集资,以及合会、钱庄、典当、担保机构等合法融资形式的融资活动。狭义的民间借贷指的是以私人间的借贷为主,同时包括个人向企业或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活动。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高额借贷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个人财富增加,居民闲置资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连续调低、储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税的情况下,人们这些方面无利可图就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拥有资金的拥有者在利益趋动下不断提高借贷利率,致使民间借贷利率也一路走高。在收益過高回报之下,人们都趋之若鹜,而忽视了可能带来的融资风险。

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资金供需不平衡两者之间的资金缺口,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现行的融资条件、政策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大部分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以大企业为服务对象,追求规模效益,使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通资金,只能依赖民间借贷的途径来融通资金。同时市场中大量存在着小生产的生产方式,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资金,这为民间借贷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

民间借贷具有程序上简单、灵活的优势。办理手续方便灵活,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低,能快速获取融通资金,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等等,这些特点使得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及三农资金的特殊需求。在手续上,民间融资不需要提供冗杂的一大堆材料报表,放贷者一般只需考察借款人的房产证明及还款来源和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即可生效,放贷的审批时间也要快捷很多。民间借贷的门槛普遍较低,贷款方式灵活,贷款期限可以即借即还,适合资金使用频率高的中小企业。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浙江“吴英案”为例,在社会各界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民间融资功过的背景下,“吴英案”一出便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响,曾一夜暴富的亿万富姐吴英此刻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她将面对的罪与罚已不是她一个人的事情。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吴英确实有罪,从整个社会环境和法律层面上来看,吴英的命运此刻已是与民间借贷的发展去向紧紧系在一起,尽管民间财富庞大,民间金融却一直没有得到合法的身份而处于地下活动状态。像吴英案中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在温州义乌等贸易发达地区是非常常见的。因为这些地方经济活跃,民间资本雄厚。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并不能从银行贷到足够的款。促使有些企业为了进一步发展或者维持资金链的运转只好求助于民间的高利贷。而民间的高利贷利息往往是高的吓人的30%甚至更高,往往就会导致有些盈利不足的企业走上吴英案中有些企业一样的道路,在利息雪球中被吞没。如案发后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林等人所借资金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了100%,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标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这类案件每年高达千起以上。2011年10月中金公司的估算,中国民间借贷已达到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中金估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这是一个较为保守的估计,在温州等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受过民间借贷的恩泽,但民间借贷也催生了诸多乱象如高息放贷、老板跑路等不良现象。目前随着产业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濒临崩溃。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对于现阶段的民间借贷,我国应当结合现时的融资环境,将其置于推动我国金融改革、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背景下,从全局着眼,一定程度上继续发挥民间借贷的历史作用。将其合法化势必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上提供积极的帮助,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也可能会随之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尽管利弊权衡之下,其利是大于弊的,但若对这些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重视而任其自由发展,不仅会影响民间借贷本身的良性运行,还可能会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应当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在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同时,加快推进金融深化改革,实现对传统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推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进程。

加强民间借贷法制建设。目前民间借贷尚处于地下活动状态,相应该领域也存在着法律的真空,民间借贷的运营和发展无法可依,合法化和规范化也将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为民间借贷活动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明确不同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保护民间借贷的正当权益并规避风险,引导其更好地发挥融资作用。同时民间借贷的经营形式和组织方式多种多样,因此还应当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辅助民间融资法的实施,如《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合作金融法》、《放债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都可以纳入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的体系中,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环境。

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分散性、盲目性等特点,在其合法化后,势必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会迅速发展,这样就很容易被一些企业或个人钻空子用来从事各种违法活动。如果对民间借贷疏于监管,那些非法的借贷活动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在资金的投向、利率水平和运行机制上都要加强引导,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减少借贷纠纷,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日常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民间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提高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民间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自然人形式的借贷,合会形式的借贷,法人机构形式的借贷等,而目前我国主要的借贷形式是个人借贷,有着明显的过于分散、难以监管等问题,为此,应当引导民间借贷向正规化、组织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民间的合作金融组织和互助金融组织,逐步使这些正规民间金融机构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主体。加快构建起以民间借贷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并对其大力扶持,规范和发展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民营企业产权流转体系,通过项目融资来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有组织化的投资。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目前民间借贷徘徊于正规金融之外,这样的双轨结构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应打破金融垄断,放宽金融管制,明确民间借贷的身份,实现其合法化,促进现行金融结构的逐步并轨。可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多渠道途径,设立各种地方性法人机构尤其是社区银行、贷款公司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加快推进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借贷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设立专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市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如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积极通过各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以满足各自的融资需求,有效解决资金的缺口问题,引导民间资本和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我们相信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之下,民间借贷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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