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如何维权?
2014-10-29江锦莲
江锦莲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因此她们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何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如何举证?外遇导致离婚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这些女性朋友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法官结合案例给出解答。
案例一
案件回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仍未能和好。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二
案件回放:
李先生与刘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刘女士曾于2009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2009年9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发生冲突,李先生一怒之下打了刘女士一巴掌。此后,双方分居。2010年1月,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庭审中,刘女士为证明李先生有外遇向法院提交一张光盘,光盘画面显示李先生和一名女士在一家小餐馆并排坐着吃饭。
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刘女士与李先生虽发生过冲突,但尚未构成家庭暴力,刘女士提供的光盘亦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有外遇,故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