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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线屋纠纷法律关系的再定位及其启示

2014-10-21陈从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物权法

摘 要 电力网络系统的建设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的在增大规模与力度,供电企业与相邻建筑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针对文章中提到的“线屋纠纷”案例进行了相邻关系的再定位分析,归纳了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避免纠纷产生的对策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线屋纠纷 相邻关系 物权法

作者简介:陈从红,广东电网公司阳江供电局,主要从事民商法、电力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86-02

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过程中,时常发生高压电缆线需经过住房或塔基等电力实施需占据住房用地,引起纠纷,这种纠纷俗称“线屋纠纷”。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滞后,引发争端。因此,本文从相关法律问题对此事件进行深入探讨,利用相关法律辩证的寻求处理方法策略,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可靠依据。

一、“线屋纠纷”资料

“线屋纠纷”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违章建房(线路保护区内),造成电力企业与居民产生纠纷;另一方面是由于线路陈旧,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以至于需建设或改建线路,在此过程中线路穿越房屋或塔基建设需房屋搬迁,引发纠纷。本文主要从建设或改建时遇到纠纷展开探究,具体资料如下:

某省发展计委规划在该地区建设500KV高压输送工程,这项计划授权于该省供电局,同时这项工程得到建设计划部门的审批,且取得工程许可证和环评报告书。这项工程造福于当地人民,属于合法、合理建设。

在高壓输送线路的建设中,需经过某企业的厂房和员工宿舍,以至于造成该企业的损害,故诉至法院。原告称高压线群越过其厂房和员工宿舍,侵犯了该企业用地的领空权,要求供电局更改高压输电的线路。恰恰相反,供电局认为对该企业损害是无中生有,高压输电线路没有对该企业造成建筑物或现状的损害,同时该工程完全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划,也得到了相关技术部门的认可。因此,认为企业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定,该工程项目的线路建设符合现代技术指标和城市规划,施工达到了国家相关规定,建设中安全措施合理,且得到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所提出的高压输电线路损害其利益没有充分的理据,故不予支持诉讼请求。该企业不服此判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二、提出问题:重新定位相邻线屋间的纠纷

目前专门针对电力建设中线屋关系的规定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24条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等。上述规定是在颁布《物权法》之前产生,传统法律对“线屋纠纷”定位不明确,制约了有关新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一)“线屋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的一种

实践中,基础法律已把“线屋纠纷”归结为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相邻关系产生的事实基础应为不动产。在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针对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是否归结为不动产,现仍存在争议。

参考国外法律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已明确规定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属于不动产权利。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的划分很模糊,只有《民通意见》第186条和《担保法》第92条对动产或不动产做了说明,但对于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没有做出明确的指示,仍需根据其性质来判断是否为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两个方面可以来阐述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属于不动产,一方面从高空线路和电缆固有的属性上可以反映是不动产之物,因为线路一旦建成就不能移动,或者需移动,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且严重影响城市的规划。另一方面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一经建成,就能永久在土地上空使用。鉴于此,基于移动线路需付出惨痛的代价和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使用的时间延续性可知,高空的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应归结为不动产之物。

相邻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发生了利益冲突。供电局在建设塔基时,很少采用征地获取地上权,高空运输电缆只获得了规划许可,而没有获得地上权的许可。换而言之,供电局建设的塔基、高空电缆线路是否得到该地区不动产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认可?纵观现有法律条文,供电局在建设塔基和高压输电线路走廊是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应享有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线屋纠纷”应属相邻关系纠纷。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延伸到该土地的上空吗

原告与被告是否构成相邻关系纠纷主要判断依据为双方是否发生妨害,对纠纷形成与否直接判定的依据主要有:(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其中有对电力线路建设工程中导线与建筑物安全距离的以及保护区概念的相关阐述。(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文件中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具体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技术规程是判断其是否对相邻建筑产生妨害的主要依据,也是判断线路架设于建筑用地上空是否构成对相邻建筑构成侵权的重要评判标准。

原告对其工厂和宿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原告的权利是否足以对抗供电局新建塔基占用土地和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占用上空的权利?《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的权利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权。基于该条,一般认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局限于地表,对低下和地上所属的权利划分不明确,所以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建设用地权利包括地表权利、地上权利和低下权利。对建设用地享有的空间权利应根据建筑物楼层高度和地基深度共同确定,在此范围之外的应不属于建设用地的权利,国家对这些以外的权利仍能授予其他企业或个人。因此,原告提出损害厂房和员工宿舍用地的权利,纯属捏造,法律依据欠缺。

对于上述问题,供电局在建设塔基和高压输电线路走廊时,占用地表权利、地上权利和地下权利给予了当地人民征地补偿,且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但对于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保护,是否被赋予了空间权利?此空间专属权应如何对抗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国外解决此类事件是以一种特殊的权利(通行权)来解决高空线路的保护。纵观我国法律条文,对此类保护尚不明确,只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并没有赋予特殊的权利。我国解决此类事件,供电局只能借鉴于地役权和相邻不动产所应有的权利来处理“线屋纠纷”。供电局不仅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而且还应补偿线下房屋责任人,这样才能减少“线屋纠纷”。同时供电局还应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高压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

如今电力设施保护区与建筑用地的地上权、地下权仍存在冲突,在立法过程中应如何衡量各自的权利范围?根据法律原则、普通法应服从于特殊法的原则,《物权法》与《电力法》的适用冲突则仍有待探讨。

三、解决问题:线屋纠纷法律关系定位的启示

相邻关系纠纷请求权包含3种情况:(1)不可量物侵害防免请求权,指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噪音、热气、灰屑、无线电波及其他类似物质侵入有申请停止侵害的权利。(2)邻地损害或危险防免请求权,指相邻一方有对相邻另一方在建设施工中造成的危害有要求其停止施工且停止侵害的权利。(3)工作物危险防免请求权,指相邻一方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某部分致使相邻一方有受损害的危险时,对方有权要求停止损害并消除危险。上述案例被告对原告的控诉属于相邻一方控诉相邻另一方妨害其土地专属权利,在构成相邻关系侵权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案件对被告及原告双方均形成了一定的困扰。综述所述,我国未对对电力设施和保护区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以至于造成征收征用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目前,利用相邻关系制度来解决“线屋纠纷”是迫不得已的做法,这种方式可以降低相应的成本。鉴于此,供电局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有效的解决在实践中“线屋纠纷”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线屋纠纷”问题

供电局建设塔基和高压输电线路走廊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施工合理合法。在上述案例中,如能在诉讼前积极深入沟通,达成协议,可以大幅减小解决问题成本。电网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对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如不能避免损失,应在审批后、建工前通知其涉及到利益的责任人或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三方达成共识,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同时要加强电网建设是国家民生建设重要部分的思想意思宣传,消除人民群众的电力企业是强势群体等思想,使电网建设更大程度的得到群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持。

(二)深化机构改革,服务于人民大众

地方供电所是我国电力事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部门,承担着设计、建设和保护的职责,经营模式是一种垄断经营模式。因此,我国供电局应逐渐深入机制改革,逐渐把垄断经济体制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应把经营权、管理权让不同的部门来负责,监督权交予人民大众或媒体,才能减少或杜绝因职能重叠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矛盾。供电企业也要协调好与行政、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关系,实行部门联动对电力设施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从根本上防控房屋建设与线路架设矛盾问题的产生。

(三)积极推动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电力企业的权利保护

电网建设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妨害发生时建设在先的原则处理,但是我国的电力基础建设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电力建设与房屋建筑相邻纠纷的发生概率也不断升高,仅靠纠纷双方依靠现有原则进行协议解决并不能满足对所有纠纷的有效处理。随着电力市场的改革,供电企业在法律上同为平等民事主体,原有行政权的剥离也削弱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力量,企业维权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进行。我国政府结合国情,针对薄弱的电力法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效的引导“线屋纠纷”事件的处理。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经20年的时间的验证,里面的法律条文很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现代经营模式,且与《物权法》等最新的法律条文相违背。因此,我国需要颁布最新的法律条文来推动电力事业的发展,这也给我们从事电力法研究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四)加强电力企业自身素质建设

对于“线房”相邻关系易产生纠纷的情况,电力企业应提高自身素质建设,尽量规避纠纷的产生,电力部门在加强《电力法》等法规宣传的同时要提高自身队伍建设,使其自身具有完备的线路保护组织以明确与及时的处理电网建设中的相关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形成纠纷。电力企业在电力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建筑手续与建筑设备均符合法定标准,工程设计不仅要考虑到技术的科学性与经济性,也要充分考虑到线路涉及的与相关百姓建筑的相邻关系,不同情况下适当的使用增高杆塔或者缩短档距以及减少线路跨越等方式保证百姓及企业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使双方利益达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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