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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范化研究

2014-10-21孟令军孙荣利姜国庆刘喆尤勇肖琼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规范化高校学生

孟令军 孙荣利 姜国庆 刘喆 尤勇 肖琼

摘要:随着社会入学需求的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在经历了扩招以及合并后,我国高等教育真正的开始面向大众。但是,随之而来的管理难度提高、管理风险加大等问题也困扰着各大高校。如何使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范化、合理化已经成为近年来国内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 学生 违纪处分 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b)-0000-00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案情大致相同,但差异颇大的判决结果却广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社会不断进步以及我国的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维权意识以及法律观念逐渐增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生开始对于学校在其违纪时的处分是否得当存在着质疑。如何坚持依法治校,规范高校学生违纪处理机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合理编制学校规章制度

在编制规章制度时,各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性与科学性,邀请制度的主体(教师、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学生代表通过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既是高校民主管理理念的体现,也强化了学生的社会参与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提升了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能力,是构建和谐校园和“以学生为中心”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制度制定后要公开颁布,应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校师生不仅仅知道其存在,同时也了解其内容,以便规范自己的行为。

高校有权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校规校纪,必须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为确保校规校纪的合法性,各高校在校规校纪制定的过程中,须聘请法律专家参与相应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同时,应将修改、完善现有校规校纪的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校规校纪的“与时俱进”,能够解决在学生管理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切实保障学生的申辩权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纪处理程序中学生的申辩权做了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法律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体现。

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要做到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在对拟接受纪律学生做出纪律处分之前,要听取拟受纪律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务必做到兼听则明。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吸纳和反馈学生意见,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给予学生对违纪事实的申辩权利,来获得其对影响和改变纪律处分结果的机会。同时保障学生的申辩权也是查清相关事实的要求。因此,在听取学生申辩时要着重“取”,认真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对于不合理意见在坚决不采纳的同时要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3人性化地进行处理违纪行为

现代刑法鼻祖贝卡利亚在谈到刑罚的有效性时曾说:“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违纪处理首要的目的是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其次才是对违纪行为进行惩罚。

为了实现违纪处理的目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违纪处理则是实现违纪处理目的的首要前提。作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核心,以人为本要求对于人的自由、平等给予足够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促进个性、素质等全方面的发展。受到违纪处理的学生其情绪难免会有一些波动,甚至产生一些过激行为也都是可以理解的。这就要求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学生进行处理时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与足够的关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矛盾、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要有针对性,切忌千篇一律的方式和方法。

4保障学生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高校育人功能,明确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不能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高校在进行违纪学生处理时,其最终处理决定无需学生同意,是学校单方面的强制性行为;同时,违纪处理作为学生的一项负面评价会进入学生档案,影响其一生。基于以上理由,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规定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和诉讼权,要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特别作出明确规定,为受到学校处分但有异议的学生提供法律救济,由此可见设置违纪处理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该渠道的设置使学生在对违纪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时可以寻求相应的救济,使程序运行错误的几率降到最低。该渠道的设置,首先能够给予学生足够的权益保障,同时也能将违纪处罚对于学生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违纪处理人性化的一面。学生对于违纪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时,可采取申诉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形式。

为保障学生寻求申请申诉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首先,应建立独立的高校学生申诉机构,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该机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能够及时准确的接受受处分学生的申诉要求,并组织调查研究,以期能够为提出申诉的学生提供救济服务。其次,要公开、公布并明确学生校内申诉条例及其程序,学生进行申诉或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过程都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第三,要保障学生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既体现了学校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也体现了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无救濟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一方面,可以督促学校严格依据事实和处理规范,严谨做出处分学生的决定,推进学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学生通过申辩、申诉,在行使学生权利的同时,提高责任意识和独立意识。

5结论

综上所述,规范化、人性化、合理化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是势在必行的,同时也是我国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发展进程的需求。在实施违纪处分的过程中,要本着制度明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时,在进行处罚时,也要合理保障学生寻求法律救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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