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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014-10-17谢璐璐

企业导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作用

谢璐璐

摘 要:农村社会组织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耦合,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通过分析农村社会组织的概念和类型、解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涵,提出农村社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弥补“农村公共产品不足”,提高农业的市场化水平,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反映农民诉求,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当农村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组织;作用

组织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编制起来的社会集团,它不仅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基本单元,更是社会的基础。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民自发组织或是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致力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促进农村社会公共利益,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具有非政府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民间组织。1它既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迁的产物,更是广大农民群众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新农村建设中一股重要力量,它在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制等方面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作用表现在四大方面。

一、弥补“农村公共产品不足”,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主要指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的富裕,农村的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然而,建国后国家把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工业和城市,没有为农村和农业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税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又使得许多基层乡镇政府吃紧,没有剩余的财力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此外,由于在基层政府中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好坏与否与基层干部的政绩没有直接的行为冲动。如对农村的公共卫生医疗系统的建设、公共设施的维护等都是如此。笔者认为,恰恰是上述状况的存在,既为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提供了优质土壤,也为所述问题的解决寻求到一条合法路径。

首先,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往往遵循自上而下的分配原则,而且只能按照大部分农民的需求,提供一般性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部门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很难做到公平与效率兼得,满足部分农民的特殊需求。而农村社会组织是以大部分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它代表了农民群体的不同利益和需求,以满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同时“非盈利性决定了它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而能够保证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正性。”其次,国家实行‘农业税取消政策之后,乡镇政府面临着一定的财政负担,无力支撑农村公共产品的全部供给,从而使农村出现了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局面。农村社会组织代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供给,填补了政府治理过程中的空缺,这一举措不但解决了组织自身问题,而且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形成多元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格局和有效的公共服务社会责任机制。最后,农民生产的各种农产品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其价值。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不仅可以为农产品在初级生产阶段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增加其产量,在后期进入市场的交易阶段也会对其进行制度安排,使外部交易行为转变为内部经营活动,大大降低交易风险。使分散的农户与复杂的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农民的交易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农民的利益,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走上富裕的道路。

二、反映农民诉求,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农民对利益表达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但我国的农业人口呈原子化的分散状态,导致农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集中有效的表达出来,因此,只有通过私人关系等非正式甚至制度化的渠道才能表达自己的利益。加上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致使我国利益表达的主观水平和客观条件都不充分。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不畅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表达起点的滞后性,除此之外还有表达渠道的功能障碍、表达主体的能力缺陷和表达客体的角色错位等原因。

农村社会组织充当着政府和农民群体间的缓冲阀和黏合剂,可以很好解决当前个体化的农民在利益表达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农民强烈的意愿表达要求与有限的政治能力之间的矛盾;农民民意要求的公共性与表达的个体性之间的矛盾;农民民意表达制度的规范性与运作效率之间的矛盾;农民民意要求的非理性、非合法性、非制度性与表达渠道不畅之间的矛盾。

农村社会组织由于自身专业性、组织性、有序性的特点,促成了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组织化、理性化的形成,确保农民在复杂的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中,能够充分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和行使应有的政治权利;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疏通一些已经淤积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效地拓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渠道,增强利益博弈的影响和实力,从而促进利益流向的公平,使社会公共政策吸纳反映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化解矛盾和纠纷。

三、化解社会矛盾,充当农村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

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面临的崭新课题,是时代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长期的城乡二元分离体制造成的城乡差距现象日益严重,会使一些农民产生“相对剥夺感”,导致农村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矛盾不断加剧。

当前农村社会在主要矛盾集中表现在党群关系问题、土地权属矛盾、村民之间各种利益纠纷、农民工和留守儿童问题、农村公共管理问题等等。上述矛盾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这些矛盾还存在四个方面的特点: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矛盾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倾向;矛盾纠纷调处难度趋大。农村社会组织自身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处理农村社会矛盾时方法的多样化、效果的持续性。农村社会组织植根于农民,能够及时发现农村社会存在的潜在的矛盾纠纷,通过沟通、协调、评判等手段,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使矛盾在突显、激化之前得以化解;矛盾发生后,农村社会组织可以在不同农民群体、农民与农村干部、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建立利益表达机制,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使问题得到解决,避免矛盾激化。此外,农村社会组织的出现,规范了农民的行为,使农民在价值观念、人生态度、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受到熏陶,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贡献出重要力量,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素质,增强了农民与社会的整合度。

农村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股重要力量,它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组织发育的并不完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色彩,而且有些地区的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分化的趋势,因此,肯定农村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充分重视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中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维护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积极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江村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2] 于水.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以江苏为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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