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应从注重核减额(率)向合法性并进
2014-10-16杨经叶
杨经叶
在投资审计报告中,我们发现大多人喜欢用核减了多少金额,核减率是多少来衡量审计成果。实际上,单纯用这些数字来衡量投资审计质量,会使审计进入误区。例如,虚报得越多,核减得越多。或许我们审计连虚报的数字都没全部核减掉,却出现核减额可能会很大的事实。出现这种情况,就有违我们审计的初衷了。如果这时我们审计从其合法性方面进行认定并对相关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划分,审计质量和效果就不一样了。
投资审计的职责是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我们知道,现在施工单位获得投资项目的主要手段是招投标。招投标是我们现行体制下规避腐败发生的一种主要途径,但其作用大多被现在的“围标”等隐蔽手段所抹杀,并致使项目背负了沉重的隐性招标开支。建设单位也因为项目管理和自身经费的需要在制作标书上作文章,转嫁窃取项目资金。标书出售得越多,项目被转嫁的资金会越大,这是中标单位为了更大机率获得项目的不争的事实。
现在施工企业争取项目中标,大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所谓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单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是一种投标策略;现在已经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量和单价分开,投标时承包商报的是单价而不是总价,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估算量仅仅用于招标),最终结算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评标委员会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实际上承包商拿回的总收入等于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收的工程量与相应单价的乘积。而施工单位大多是歪曲使用不平衡报价法,报价高的子项目往往是不起眼的、简单的、技术含量低的前期子项目。报价低的基本上是复杂工艺的、技术含量高的甚至是特殊材料的子项目。一旦拿到项目就在子项目上作文章。当前期子项目差不多时,施工单位常用伎俩就来了:一是向业主汇报,报价偏低的子项目实际情况,如果严格按照招标合同履行合约,实际这个子项目将亏损多少多少,或许有夸大的成份,但,这是实情。以此获得业主的同情,从而通过补充合同形式追加或变更,去获取更大的利润。二是直接降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施工,造成施工已成的事实,让你去削减差价。这是常见的恶劣手段。特殊材料施工,复杂工艺等子项目施工,本来是因为他的低报价会产生亏损需高报价的其他子项目去平衡,从而能够确保其中标的总报价。他采取偷梁换柱,不履行合约的方法获得非法利润。如果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等(主要是业主),不坚持原则履行合约,一旦得逞,施工单位不但在低报价的子项目中不会产生亏损而且因为实质性改变合约中的规定会产生新的利润。实际上,不履行合同最基本的约定,这是严重违反《招投标法》的。
在投资项目审计中,既对核减额进行认定又对合法性进行审计界定,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1.界定虚报工程款的责任承担者。在投资审计中,少有审计项目是以招标价进行送审的,有的甚至超过中标价100%。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送,是建筑系统的潜规则还是审计威慑的悲哀?或许是我们审计报告的漏洞造成这种经久不息的局面?在我们的审计报告中,你发现过报送价超过合同价时,有对签证的详细说明吗?签证者是业主的主要领导还是分管领导拟或是一般看守工地的临时工?监理单位是监理还是总监?施工单位是施工员还是?这么多报告我们从未看到过这方面的阐述。最后,虚报的数额核减下来了,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却都认账,奇怪的是鲜有人被追责的。特别是监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其所履行的职责是不可替代的,但大多工程,监理所取的作用似乎只是收费。有的工程不但没起到履行自己职责的作用,而且还成了乙方的代言人,为虚报工程大开绿灯。我们审计报告中没有因为他们的虚报而提出对相关单位的相关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对监理,这么多虚报核减的,却少有被惩处或被打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审计报告中,如果我们对相关人一一进行界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虚报的数额还会这么大吗?相反,一定会减少我们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2.列出出售标书违法所得情况。结合财务审计,你会发现,许多专项项目,出售标书成了建设单位的办公开支另一重要来源。一个几百万元的项目,其出售标书收入高达几十万甚至近百万。这是建设单位的需要,也是中标单位为获得项目的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标书的收入最终会转嫁到项目上去。“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是不灭的真理!因此投资审计一定要结合财务审计,并对这非法的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收入予以披露,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3.甄别调整工程款的责任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项目款和签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就要有针对性进行甄别。如果报送总价超过中标价,就有必要对在不平衡报价中,有明显报价低于市场价的子项目、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子项目。投资审计的审计人员,就要根据工程量清单,仔细对照,核定其工程价款和工程量,敲定其在中标时与现在报送额的差价,这个差价,大多是他在中标时用来被其他子项目平衡的价款,也是其他子项目比正常利润多出的利润。当发生签证或追加此类子项目工程款项时,我们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作出审计界定。核定违约款(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子项目款数)占总项目的情况。对主管此子项目的领导、监理进行取证,如发现追加或变更,对与此相关的人员、会议记录一并进行取证,并在报告中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阐述。这样既提高了审计质量,又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
投资审计如果能从核减额(率)的注重向合法性并进,既可以从源头上减轻审计的工作量,又能够从结果上威慑审计对象的不严肃的态度,更能够从审计过程中规避审计风险。(作者单位:永修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