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探微
2009-07-22王艳
王 艳
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我国97年刑法中出现的一个新罪名,也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罪名,它的现状和发展值得我们更深一步去探索和认识。笔者在文中通过回顾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过程、介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结合当前的实际,大胆的预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未来的发展。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资本制度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虚报注册资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罪名,本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上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罪名,但它的现状和发展值得我们去探索和认识。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沿革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我国刑法上出现得比较晚。制定1979年刑法时,公司制度尚未建立,没有“注册资本”的问题,因此,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做出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80年代中后期,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特别是“皮包公司”的大量涌现,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无度,政府为此几度清理整顿公司。
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通过,将保障经济秩序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并在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中提到了刑事责任[2]。紧随其后,国务院于1994年6月24日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3]。
但此时,刑法上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规定却还是一片空白。为了配合整顿经济市场秩序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使《公司法》规定的一些制裁措施有法可依,得以有效的执行,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一条就规定了:“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下罚金。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刑法基本上吸收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内容,并对《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97刑法分则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刑法条文的规定与1995年《决定》的第一条相比有以下四点变化:1、《决定》中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人”一词被删掉,以将单位主体涵盖进去;2、《决定》中的“可以并处罚金”改变为“并处或单处罚金”,罚金刑的适用更为灵活;3、《决定》中的个人罚金刑为“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0%以下”,《刑法》第158条调整至“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以上5%以下”,减少了罚金的数额;4、《决定》中的单位罚金刑为“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10%以下”,《刑法》第158条调整至无数额限制,加大了罚金刑惩罚的力度。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刑法》第158条规定中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4]。至此,虚报注册资本罪有了更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可见,我国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民商法的规定到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再到刑法典的规定的演进过程。该过程就是注册资本行为犯罪化的过程。它反映出我国法律对该类行为的惩治力度在不断加大,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该类行为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危害性的加大。
二、我国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管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数额是多是少,发起人都必须将公司资本全部足额筹集到位,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才能使公司成立。
依照规定,公司资本经章程确定和登记注册后,非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公告程序和变更登记程序,不得变更。
对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法》严格按照资本维持原则,设计了公积金制度,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等方面均作了教为严格的规定。
《公司法》所制定的资本制度与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不吻合,给人以僵化和落后的感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将会逐步地转向折衷资本制。[5]
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以及“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制度的三原则,都是以保证交易安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上面所论述的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产生的依据。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未来之展望
虚报注册资本罪虽然在我国刑法上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罪名,但它的现状和发展值得我们去探索和认识,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犯罪手段,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认识和研究,在立法上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完善,从而使公安、司法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和审判有法可依。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主要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现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接下来,笔者试图结合我国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法制发展方向,展望一下虚报注册资本的未来。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经济体制交替所导致的经济秩序混乱以及各类规范不完善,使各种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大量孳生。面对“皮包公司”这种有名无实的所谓公司的泛滥,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实际上是充当了救火员的角色。但是,随着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情况必然会有所改变。就公司注册资本而言,它是国家严格市场准入资格的产物,尤其是当注册资本金额较高,又要求一次性缴纳的时候,并以刑罚作为其行政权的最后保障,它反映的是“国家造市场”的心态:即由国家来挑选那些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人来参与市场游戏,其他不具备这样经济实力的人很可能会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他们排除在游戏之外。当市场体制只具其“形”不具其“神”的时候,国家采用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去减少破坏经济运行的现象也无可厚非。
但是,通过法定资本制和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来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因为公司资本的确定以及必须至少拥有一定资本,只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社会信用的高低以及合同法的完善与否才是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最为关键的因素。[6]并且,公司成立以后作为信用基础的财产,与设立时具有资本数量是两个概念。可能设立时公司资本较大,由于经营的原因公司所欠债务远远超过其财产,或者相反。另一个方面,这种规定却毫无疑问地因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从而使发起人难以设立公司。双重的不利因素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对此,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国家都已纷纷进行了改革。
因此,未来中国严格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也必然会有所改变:高额的注册资本将成为历史。正如有研究公司法学的专家所预测: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严格的资本制度与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不吻合,给人以僵化和落后的感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将会逐步地转向折衷资本制度。[7]其实,这种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了:首先,早在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3月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年12月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在确定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与投资总额的法定比例计算,而且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不必于公司设立时一次缴清出资。此外,目前有部分地区已经放宽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而且这种放宽的幅度还是很大的,比如说:1、在北京,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的海淀科技园等高科技园区中,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有条件的分期缴纳出资。2、在黑龙江,根据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政策,公司注册资本条件放宽为:允许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即可登记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经济历史背景的发展,以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作为根据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也终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注释:
[1]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2]《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等级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5]参见沈贵明著《公司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6]参见周芬棉:《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65页。
[7]参见沈贵明著《公司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周芬棉:《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沈贵明著《公司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