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理
2014-10-08夏桂珍
夏桂珍
摘 要: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真空技术、显微技术、红外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微量物证的检验手段越来越先进,检验方法越来越多样,检验的结果越来越精准,使得微量物证在揭露和证实犯罪、缩小侦查范围及为法庭提供证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现场;微量物证;刑事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15-02
微量物证又称理化物证,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遗留、附着在现场或从现场带走的,能够用以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用物理的、化学的、仪器分析的方法检验的量小质微的物证。
近年来,随着各种影视、书刊对于侦查手段的不断暴露,使得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致使犯罪现场遗留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血迹等常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使一些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大。然而,正像法国最伟大的刑事犯罪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所说的“触物必然留痕”。犯罪分子再怎么狡猾,但其进入现场实施犯罪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在现场留下蛛丝马迹,留下一些细小的、容易忽略的或不可抹去的微量物证。这些物证虽然不起眼,却有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方向。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真空技术、显微技术、红外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微量物证的检验手段越来越先进,检验方法越来越多样,检验的结果越来越精准,使得微量物证在揭露和证实犯罪、缩小侦查范围及为法庭提供证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微量物证的检验结论能够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一个案子发生以后,首先需要对案件的性质做认定。譬如说爆炸案发生后,要鉴定是自爆还是人为引起的爆炸,凶杀案中需要判断是自杀还是他杀。
案例一:2010年11月,嘉定某小区发生一起高坠案,一男子从该小区6楼坠楼身亡。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当天晚上,王某(男)与薛某(女)在该小区6楼薛某的房子里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薛某的男朋友陈某出差回来,王某从南侧阳台上坠楼身亡。现在的问题是,王某是怎么死的呢?是意外坠楼还是自杀,又或是他杀?经法医检验,王某的身上没有勒痕印,也没有打斗的痕迹,只是在王某的左手无名指上有一小的创口,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从高楼坠下颅脑损伤而导致。同时通过现场勘查,在6楼阳台地面上发现了一串鞋印,经检验为王某所穿皮鞋的;阳台玻璃外侧提取到了王某的指纹,并且指尖向上。种种迹象表明,王某是自行爬出阳台坠楼死亡的。然而,经过技术人员的进一步勘查发现了以下疑点:(1)房间的方桌上为什么会出现一把菜刀?(2)窗外窗台表面的水泥为何会有新鲜脱落?(3)王某左手无名指的创伤如何形成的?技术人员大胆将房间的菜刀和窗台的水泥脱落及死者手指的损伤结合起来分析,菜刀有可能就是致伤物。于是,技术人员将菜刀送检DNA生物物证室;并采集阳台上的水泥样本,立即将菜刀与样本送理化室检验,要求检验比对菜刀上沾附的白色颗粒与现场阳台上两条砍痕处白色颗粒是否相同。经检验后发现,在菜刀的刀背上提取到了王某的DNA;送检菜刀刀背上的附着物与现场阳台上两条砍痕处白色颗粒中所含主要元素均相同,为硅、铝、钙、钾。也就是阳台上的水泥脱落是菜刀打砸过程中形成的。在证据面前,嫌疑人陈某交代了因愤怒使用刀背敲击王某的手背,造成王某坠楼死亡的犯罪事实。在这起案件当中,微量物证与现场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性质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
案例二:这是发生在福建省某山区的一起近距离枪击致死案。死者李某与张某各持一把自制猎枪前往山上打猎,当晚在狩猎回来的路上李某被近距离枪击致死。显然,同去的张某嫌疑最大。但张某却坚持说李某死亡是因为其自己携带的枪支意外走火造成的。到底是意外还是他杀呢?为了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侦查人员对两人使用的枪支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两人所使用的自制猎枪均是用子弹壳装入黑火药、直径约0.4cm的铅弹丸、厚纸皮加蜡密封的。从痕迹角度难以确定哪支枪发射过。但在调查中了解到,虽然两人使用的火药种类都是黑火药,但为了增加威力,张某在自制的弹药中又加入了军工硝成分。了解了这一情况,侦查人员对张某以及死者李某所持猎枪枪膛内的射击残留物以及所持子弹袋中空弹壳内射击残留物进行了提取,并提取了死者李某面部右嘴唇上方弹孔周围的射击残留物。经理化检验,发现几处提取的射击残留物中均含有S、K等元素成分,但S、K的含量比值不同,张某所持猎枪枪膛内以及子弹壳内的射击残留物,S的含量要比K的含量高,而李某所持猎枪枪膛内以及子弹壳内的射击残留物与李某被枪击部位的射击残留物都是S的含量低于K的含量,并且S、K含量的比值接近,从而排除了张某开枪杀人的嫌疑。这一检验结论也证实了张某的说法:当时,在回来的路上,李某用1.5长的棍子当扁担,前面挂着猎枪、后面挂着猎物,走的时候由于踉跄磕碰致使枪支走火误伤了自己。在这一案例中,射击残留物这一微量物证为案件的最后定性提供了依据。
二、微量物证检验结果能够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嫌疑工具提供依据
案例三:2012年4月8日,事主岳某报案称,4月7日晚,其在本市某区某地路边被犯罪嫌疑人苏某用枪状物打伤。为查实案件性质,属地分局刑侦支队迅速将从该案现场地面提取的块状金属物送检。经理化检验,认定该块状金属物材质为铅,并从其表面附着物中检出硫化砷、氯酸钾盐等射击残留物元素成分特征的颗粒。这一检验结果为本案的定性提供了依据。几天后,犯罪嫌疑人苏某被抓获归案,但是其拒不承认开枪的事实真相,而且没有起获涉案枪支和子弹。为了搞清案件事实真相,理化技术人员会同痕迹勘查技术人员立即前往属地分局,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三菱汽车车内物品、犯罪嫌疑人苏某所穿衣物进行勘验,并结合被害人描述,分析可能的射击击发过程和射击残留物遗留部位,提取了相关检材:(1)三菱汽车副驾驶座上方车厢顶部附着物;(2)三菱汽车副驾驶车门外附着物;(3)犯罪嫌疑人苏某所穿上衣的右前胸附着物;(4)犯罪嫌疑人苏某所穿上衣的右袖口附着物。经检验鉴定认定:四个地方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符合硫化砷、氯酸钾盐等射击残留物元素成分特征的颗粒以及铅颗粒。这一系列检验结论均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苏某涉嫌开枪犯罪的行为事实。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苏某最终供认了开枪伤人的犯罪事实。根据犯罪嫌疑人苏某的供述,办案人员在某小区的灌木丛中起获了被犯罪嫌疑人苏某丢弃的自制手枪一把和自制手枪子弹数发。经过检验,在起获的自制手枪枪管内及子弹弹壳内均检出符合硫化砷、氯酸钾盐等射击残留物元素成分特征的颗粒以及铅颗粒。至此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构成了,成功地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嫌疑工具,本案成功告破。endprint
三、微量物证的检验结论可以为确定案发原始现场提供依据
有些案件,尤其是碎尸案,往往是发现尸体的地方并不是案发的原始现场。而原始现场通常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比较多,对侦查破案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来寻找案发的原始现场呢,我们可以通过尸体上的微量物证来帮忙。
案例四: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碎尸案,尸块被抛在郊外农村,从第二现场上未提取到明显的手印足迹,其他明显物证也未取到。后经法医检查,在尸块的断面上发现沾有少量炉渣和木炭,这些附着物在第二现场上是不可能粘附上的,很可能是原始分尸现场上沾上去的。提取炉渣和木炭进行化验,确定此种炉渣是受高温处理过的,温度要在1000摄氏度以上,属于高温烧过的炉渣,分尸现场很可能就在高炉旁边。后经侦查,很快就在高炉边上找到了嫌疑对象,经过取证,完全证实了他的住所就是分尸第一现场。在确凿证据面前,犯罪分子交代了其杀人分尸的整个过程。
在这个案件中,高温烧过的炉渣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事实上,某种物质特异性越强,它的发现、提取、检验对案件的侦破越有利。
四、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可以为违法处罚、法庭诉讼和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案例五:江苏武进县有一个男青年杨某,用气枪在自己家门口打麻雀。门口有一堆石子,石堆上落着两只麻雀,他就举枪打麻雀,但是麻雀没打着,打到了石子上,子弹被返弹出去,正巧打进刚刚从家里出来的隔壁王女士的眼睛中。于是,王某说杨某是故意打到她眼睛的,而杨某当然说是意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到了法庭上。究竟子弹是直接射入眼内的,还是先打在石子堆上又跳弹进入眼内,涉及到量刑的时候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问题。于是,就将从王女士眼睛里取出的子弹头送到理化室进行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经检验,发现子弹头前端有少量的附着物,主要元素是硅和氧。显然这一鉴定结果证实了杨某的说法,子弹是打在石堆上的沙粒反弹后再进入王女士眼睛的。因而在法庭诉讼中,杨某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行了。可见,在这里,微量物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前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微量物证虽然不起眼,但却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方向。作为刑事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微量物证提取与送检的意识,注意查找分析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证与案件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最微小细节的分析带动全案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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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许爱东.物证技术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刘文.刑事科学技术总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吕洁.微量物证在侦查中的价值及其发展构想[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6).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