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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2014-10-08马逢艺孙佳音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自然法平等

马逢艺 孙佳音

摘 要: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自然状态是洛克思想的起点,是理解洛克理论的核心内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状态为重要支撑、以自由平等为重要内容,破除了封建阶级神权统治的枷锁,在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洛克的自然法突破菲尔麦的封建神学观,主张天赋人权。但是,他在论证自然法时采取的事前假定结论成立,而反推前提条件的论证方式是不妥的。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平等

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13-02

一、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自然状态

(一)自然状态是自由的

洛克所构想的自由是指人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而无须听命于任何其他人[1] 70。这要求人从之前的封建统治,尤其是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中脱离出来。

自然状态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正如洛克所言“虽然自然状态时完全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法的支配之下,人有充分的处分自由,但是却没有伤害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自由权限。

(二)自由状态是平等的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是平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1] 70。但是洛克所说“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似乎不能让人苟同。首先,“地位”这个词就代表了身份的不平等;其次,人由于基因的原因就不可能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个体自出生就是有差别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因此,以人出生而没有差别作为平等的依据,是不应当成立的。

(三)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中,人先是自由的,然后才是平等的,自由是自然状态的基础。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具有同等价值的事务。他在书中写到,这种不受任何权利束缚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不能丧失这种自由,除非他连自己的生命和自卫手段一同丧失。

二、以自然状态为基础的自然法

(一)论证自然状态的目的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第二章开篇写到,“为了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这一概念,并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我们必须先考察人类最初自然地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中。”[1] 7其目的是为了论证政治权力合法性。当时的英国刚刚经历过“光荣革命”,革命中出现了“主张独立派的密尔顿、反映中等贵族利益的哈灵顿,平等派的领袖李尔本”[1] 7,他们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加之当时的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进行了妥协,这使得社会思想混乱,亟须要对新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对社会思想进行统一。而洛克的自然法正是出于这种巩固新生政权统治的目的而产生的。

(二)自然法的来源

1.自然法的地位

在洛克看来法律分为四个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神圣法、源于神圣法的自然法、人类发或公民法、基督教徒之间的兄弟法。每一层级的法律都需要受到上一级法则管辖范围的约束。进而言之,人定法则的存在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为它是以永恒善恶为依据的一种标准,这也就意味着人定法不能违反自然法,否则就是无效的。

2.自然法的来源

神圣法作为自然法的上位法,是自然法的最直接来源。洛克对神圣法则的理解同样是从《圣经》中找到的依据。然而与在洛克之前就存在的英国封建阶级代言人菲尔麦不同,洛克用《圣经》中的表述证明了上帝创造出的人类是自由平等的,不存在基于父亲身份而产生对其子女甚至是世界的統治权力;因而菲尔麦所主张的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他在文中写到:“上帝的赐予不是单独地许给亚当一个人的”,因为在《旧约·创世纪》的原文中写的是“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由此,上帝将世界上除人外的万事万物赐予的是全人类,而非亚当一人。而亚当虽然具有父亲的身份,但菲尔麦却将“父权”与“君权”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混淆,即认定亚当因为是父亲,而获得了君权,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使洛克认为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不具有理论基础的。《政府论》的上篇就是在“破”原有的统治学说,这也渗透着他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法观念,因为上帝不论是赐福还是赐物,都是赐给你们,即全体人类,也就不存在有谁高于谁、统治谁的问题。

自然法来自于理性的指引。清华大学李季璇的《论洛克关于自然法来源的思想》一文,从洛克早期论文《论政府的两本小册子》的论证中总结道,洛克认为自然法是在理性的指引下获得的,自然法是人通过天赋的能力,在本性或理性的引导下获得和认知到的。只有通过感觉经验搜集素材,人的理性才能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推理,论证具有可靠性的自然法则。“洛克强调,理性不能与感官能力一起被当做自然法的来源……自然法并非是理性的直接认识对象……理性只是自然法的颁布者、确立者与解释者……”也即自然法是通过感觉的认知、理性的指导形成的内心发现的真知。只有这样获得的真知或者是自然法,才不易受到外界的疑惑,才不易被动摇。

3.洛克对三种自然法来源的质疑

洛克论证自然法来源的前提基础是自然法是一种唯一的、永恒的道德准则,在这种前提下,他对之前的三种自然法来源进行质疑。

第一,自然法的来源不是人类的天赋知识。也即自然法不是人类与生俱来、存在于人的心中的。这是因为,首先,没有人能够证明人类从降生内心中就存在着自然法;其次,也许每个人的内心中都有自然法的内容,但是每个人对自然法在内容上的理解又是不同的,如果这种善恶的标准是不同的,就不能作为法律这种社会标尺去衡量社会人的行为;再次,如果自然法是天生就在人们心中存在的,那么小孩儿、文盲、野蛮民族这些仅仅凭借本能而生活的人是如何认知它的呢?正是由于天赋知识来源这一说法不能被证真,却能够被证伪,因此是不成立的。

第二,自然法不是来源于传统或者他人的教所继承的间接知识。首先,由于传统与传统之间存在差异,甚至于相互冲突的矛盾,因而不可能是自然法的来源。其次,传统所依靠的是创立者的权威,是个别人的意志结果,而非确定的、普适的,为所有人认可的标准,这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特征的。洛克认为,获得自然法的途径是完全向人敞开的,不必借助于传统。而他反对传统作为自然法的来源并不是否认传统中存在自然法,而是指通过传统获得的自然法不具有切身性,它不是我们亲自验证出来的,是不够可靠的。正是由于我们缺少遵从传统的原因的探究,遵从它是出于一种对传统的信念,导致人们随时可能从一种传统倒向另一种传统,因此传统不能成为自然法的来源。如果想使传统具有让人遵从的可靠性,必须以真知告诉人们为何遵从,也就意味着“真知优于信念,而获得真知就要摆脱传统的束缚”[2]。

第三,人们的普遍同意或契约也不是自然法的来源。“这意味着普遍同意之正当与否,不能出于普遍同意的事实,只能取决于它是否与我们通过本性所认识的自然法相一致。”[2]也就是一件事或一个标准不能因为普遍同意而使之成为正确的、正当的,它的正确、正当与否应当是由与本性所认知的自然法是否相符合决定的。如果这种普遍同意能够导致合法性,就会被居心不良的人利用[3]。

4.洛克自然法来源的狭隘之处

(1)自然法的前提是上帝的存在

洛克自然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基础就是上帝或神的存在。正是因为上帝,人才被赋予了理性,被赋予了感官或一种天赋能力,被赐予了各种权利和共享的万事万物。但是上帝的存在是难以被证明的,而所谓上帝赋予的理性到底又是什么,有什么标准,洛克也没有能够解答。每个人被赋予的能力又是有差别和有限度的,则每个人能够认知到的自然法则必定又是不一致的,这就不能够符合洛克自然法普适性永恒性的前提。这种论证的过程让人产生质疑。

(2)洛克的论述前后不一致

洛克在他早期的《论政府的两本小册子》中强调理性不是自然法的来源,但是他又在后来的《政府论》中写到,“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 71他在书中多次提及,理性就是自然法,这显然与他早期观点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究竟理性在自然法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使理性的来源更加混乱。

(3)自然法的论证目的

洛克对自然法的一切构想其实都是为了论证资产阶级政权的合法化,他是以这个目的为基础推演出相应的前提预设,而不是从论证、推演最终到得到结论。自然法中那种绝对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只是他的一种虚构的道德模式,是为了君权神授的不合法。从结论出发反过来论证条件的缺点就是为了证明结论,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客观真实性就容易出现偏差。究竟这种自然状态是否真的存在,是值得推敲的。

参考文献:

[1] 洛克.政府论[M].刘晓根,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

[2] 李季璇.论洛克关于自然法来源的思想[J].云南大学学报,2012,(5).

[3] 以上关于洛克对自然法的知识源于天赋观念学说的批判可参见“Is the Law of Nature Inscribed in the Minds of Men?”Essays、Ⅲ,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ed.And trans.W.von Leyden,Oxford:at the Clarendon Press,1954.

[責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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