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和加强两种不同性质的督导,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全面发展
2014-10-08雒焕国
雒焕国
〔摘要〕本文在区分源于“心理督导”制度和“教育督导”制度的两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活动的基础上,建议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导以解决当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四不做”的问题。同时建议将前者简称为“心育督导”,将后者简称为“心育督政”。
〔关键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督导;心理督导;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4)18-0018-04
近日读到唐梦瑶等人发表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年第16期上的一篇文章《浅论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作者“主要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内涵、必要性入手,指出现今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健全各省各级领导机制、成立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丰富督导形式和内容四项策略”。[1]笔者对文中提出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问题很感兴趣,但是对该文中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内涵 、现状、问题与策略的认识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尝试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予以区分,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
督导”
督导(supervision),从词源学的角度来说,是指在控制情形下去观察、监督并提供指导的活动。目前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督导活动都被称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一种属于行业内部针对专业人员的培养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指导帮助活动来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一种属于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管理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检查评估活动来督促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行为,究其原因,是我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引入国外“心理督导”与“教育督导”制度的结果。
(一)缘于“心理督导”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
就第一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而言,它来源于“心理督导”。国外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开展的历史比较久,已经建立起比较规范和成熟的督导制度和体系。这一督导制度不是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所独有的,事实上,美国的社会工作领域比心理健康教育领域在人才培养方面更早运用督导,也比心理健康教育领域更早建立督导制度[2]。有研究表明,社会工作督导的渊源可追溯到1878年在Buffalo开始的慈善组织会社运动(COS),而心理督导一般认为发端于1902年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自家开始的每周三的集体讨论[3]。按照伯纳德和古德伊尔的观点,心理督导是高资历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人士为该领域的下级或者初级工作者所提供的一种具有评价性的、长期性的,旨在促进心理咨询与治疗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并确保来访者健康利益的干预活动[4]。他们在比较心理督导与教学、心理咨询和治疗及辅导等其他干预手段异同点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心理督导的特征,即心理督导与教学活动一样具有传播新知识和技能的目标,但不遵循特定的教材和课程;心理督导与心理咨询和治疗一样都有评价和把关的功能,并涉及接受者的问题行为、观念和情感,但目标只局限于提高被督导者对来访者的疗效;心理督导与辅导一样旨在促使接受者的工作更为有效,但督导的关系是等级性的、评价性的和持续性的。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概念是安徽师范大学的姚本先教授借鉴国外“心理督导”的概念最早提出来的。姚本先教授在2008年出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整合》一书中,将心理督导定义为“被督导者在有经验的督导者的指导帮助下,实践咨询技巧,改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过程”[5]。姚本先教授在其著作中借鉴国外心理督导的做法,首次探讨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意义以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类型和内容。他认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意义在于确保来访者的利益优先、维护被督导者的心理健康、促进被督导者的专业发展三个方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自我督导、朋辈督导和专家督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在类型上有个别督导、团体督导和职前督导、职后督导之分[6]。
虽然姚本先教授的这些论述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域引入督导制度提供了比较清晰的思路和框架,但是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来看,咨询并不是心理健康教育的惟一途径,因此,仅仅强调“实践咨询技巧”有些偏颇。按照姚本先教授的观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应该分为专门途径、渗透途径和支持途径。其中专门途径主要指开设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开展学校心理咨询与辅导;渗透途径指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学科教学、学生管理、课外活动和校园环境中渗透;支持途径指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以此推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可以被定义为“被督导者在有经验的督导者的指导帮助下,实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技能与伦理规范,改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的过程”。其中,专业技能的核心至少应该包括咨询与辅导的技能、设计与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技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技能,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应该分别是高资历的学校心理教师与资历相对较低的学校心理教师或者新手教师,督导者可以称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教师”或者“心育督导师”。此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可以简称为“心育督导”。
(二)缘于“教育督导”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
就第二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而言,它来源于“教育督导”。虽然我国古代就有视学的传统,但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欧美。18世纪之后,随着工业革命进程的加快,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开始增强,教育督导制度应运而生。180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正式授权地方教育委员会检定和聘请教师,并负责视察指导学区所属学校的工作。1806年,拿破仑颁布帝国大学组织敕令,由帝国大学垄断全国教育。在帝国大学中设总督学,在学区设学区督学,以协助帝国大学总监及学区总长检查各项命令的执行情况。1839年,英国政府根据当时的教育法案设立了皇家督学团,开始对学校教育进行督导。1871年,日本明治政府设立文部省。1872年,日本制定了《学制令》,把全国划分为八个大学区,在各大学区设督学局,配备若干名专职督学;在中央文部省设立督学本局,统辖督学事务。1905年,清政府成立了“上师三代建学之深意,近仿日本文部之成规”的学部,并且建立了近代教育视导制度。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颁布《视学规程》,建立了中央、省、县三级教育督导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教育部设立视导司,专门负责教育督导工作。“文革”中,教育秩序被破坏,教育督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7]。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重视教育督导工作,于1991年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2012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0月1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工作迈出了里程碑式的新步伐。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8]。《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9]。也就是说,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是国家对教育事业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环节。具体实施这一政府行为的人员是专兼职督学。《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还明确规定了督学的任职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10]
2012年12月7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第12条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之中,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检查。”[11]据此,各地相继开展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活动,比如2013年5月下旬,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督导室对所属学校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事实上,一些地方在此之前已经实施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早在2002年,浙江省嘉兴市教育局就开展了全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工作。2007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广东省教育厅对其所属高校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据此,第二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可以被定义为“教育督导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进行的督导检查活动”。区别于第一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对教师的督导,这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实际上是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可以简称为“学校心育督导”或者“心育工作督导”。这个概念中涉及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主要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等,当然也包括地方政府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政策与实施办法。这个活动的实施者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专兼职督学,被督导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根据督导对象的不同,教育督导可以区分为“督政”和“督学”,前者的督导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后者的督导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因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导可以区分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政”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学”,简称为“心育督政”和“心育督学”。
《教育督导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的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可以通过综合督导的形式开展,也可以通过专项督导的形式开展。因此,唐梦瑶等人在其文章中对属于第一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进行界定后,指出的“而在我国,仅就现阶段而言,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是从属于教育督导下的一种专项督导,多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及相关专业学者组成的调查研究队伍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检查、评价、指导等,以调查研究、提供建议为主”,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对第二种“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中专项督导的描述。需要指出的是,《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了行使教育督导职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设置的教育督导部门,而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两种不同性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
(一)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发展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第13条强调“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必须大力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不仅需要增加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数量,更需要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不论是培养新手,还是促进现有教师的专业化发展,都需要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技能的训练与专业伦理素养的提高,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倦怠的防治与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重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对象最大利益的保障与维护。落实上述目的与要求,除了加强相关理论与知识的学习外,新手教师或者资历相对较低的教师在有经验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当前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的有效途径与方法,积极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因此,我们既需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在校大学生的实习管理与指导,也需要各级教育部门通过建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或者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其通过培训教师进而指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功能。
(二)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导,解决“四不做”问题
2009年1月,时任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的王定华在接受《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杂志社采访时说,“目前我国心理健康教育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无人做‘不愿做‘不会做和‘不真做的问题”。五年过去了,这一情况仍然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还是《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纲要》)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缘故。
例如,《纲要》第12条关于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规定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支持和指导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之中,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
检查”。
第13条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定指出,“各地各校要制订规划,逐步配齐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制订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落实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两年将要过去了,以上规定落实了吗?在网上检索一下2013年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情况,只有前文提到的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督导室对所属学校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此外,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目前正在全面展开,但是开考学科中唯独没有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资格认证。是学校不需要有上岗资格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还是各级人民政府还没有打算加强心理教师队伍建设?事实上,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学校普遍缺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合格师资。因此,没有政府在人力、经费方面的大力支持,没有政府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落实《纲要》的相关规定就是一句空话。
解决“四不做”问题,需要政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做到有人负责、有人指导、有人监督落实;需要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建和培养各级指导专家队伍;需要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机制,逐步培养出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全面培训全体教育工作者;需要出台政策落实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称、编制和评聘的机制,并以此为突破口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让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成为优秀教师愿意从事的岗位;需要一套考核评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合理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奖惩措施,使学校、教师、学生、家长都能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使全体教育工作者都能自觉地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指导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开展不同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需要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上岗资格作出规定,对中小学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总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推进和发展,既需要政府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有人做、有钱做、有地方做、有设施设备做,更需要政府加强制度保障,通过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评估、督导,甚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实施。不但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政”,通过监督评估促使各级政府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日益重视、对人员经费投入不断增加;更需要重视和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学”,通过评估指导促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内涵发展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源于“心理督导”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与源于“教育督导”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督导有着不同的内涵、目标和作用,二者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督导,使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梦瑶,许有云.浅论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督导[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3(18):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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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王敬群,王青华.从理论到实践:临床心理督导研究综述[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 39-45.
[7]沈配功,雷专平.教育督导学[M]. 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0: 23-62.
[8][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Z].2012-09-0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Z].2012-12-07.
(作者单位:河西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张掖,734000)
编辑 / 王晶晶 终校 / 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