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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研究

2014-09-27梁晓丹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覆盖范围保险机构

梁晓丹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如何支撑金融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网的作用如何体现一直是金融理论界热议的话题之一。而对于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该如何设定,如何切合中国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在目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中国金融学界长期探讨的焦点。紧密围绕中国的现实国情,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这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保险机构;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费厘定;基金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097-02

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的背景

(一)金融风险的不断加大

回顾历史,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如1987年黑色星期一、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2007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的国家经济、金融稳定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中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不健全,仍存在着诸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诸多金融风险。面临着不断加大的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核心内容,防范和化解一国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处置金融机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二)利率市场化倒逼存款保险制度出台

利率市场化改变了银行的盈利模式,使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都不断加大。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使得银行间的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利差收入减少,利润空间被压缩,如此一来,大多数银行开始把重点转移到风险相对比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中,这样高风险贷款比重的增加无疑会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防护网,是利率市场化最好的防护垫。

(三)民资进入金融领域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相对于大中型国有银行,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更加强烈,加之自身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和私营性,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更是不可低估,可能会产生支付危机,甚至倒闭。面对这种情况,就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合理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

(四)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实行的由政府全额来买单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诸多弊端开始不断显现。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政府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其次,影响货币供应量,导致其超出预定目标;再者,使原有的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遭到破坏。此时,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就显得更重要了。

二、存款保险制度作用

(一)保护存款人权益

相对于银行来说,存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很难实现自我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增强他们对市场的信心,从而增加储蓄量。

(二)监管银行

存款保险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减少援助补偿负担,以差别费率为手段,对银行的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监控,避免使银行产生“银行经营,保险买单”的意识。

(三)稳定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增强了存款人的安全感,一方面对参保银行进行监督,不仅能够促进银行的经营更加谨慎,而且更够防范银行挤兑,使得银行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营管理上面来,以达到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初步设计

(一)存款保险机构设置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主要有官方主办(如美国)、官银合办(如日本)、银行同业合建(如德国)等三种方式,无理论采用何种形式,存款保险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

依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全额由政府买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已经不断显现。而由银行同业合建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自身难以抵挡宏观经济的冲击,而且缺少国家信用的支持,难以服众;另一方要考虑到四大国有银行自身本来就有国家信用支撑,他们不会参加这种非官方的组织机构。当前中国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金融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经济金融环境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官银合办的存款保险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发展状况。

(二)保险覆盖范围的设置

据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强制保险政策,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新兴的股份制银行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同时也为民营银行的大规模开展提供了条件,对于他们而言,参保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切断国有银行和政府间多年来形成的信用“脐带”,从根本上断绝他们的“皇粮”才能有效促进国有银行体制改革。此外,为了能够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中国也会选择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列。

(三)保险赔付限额的设计

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的赔付主要有两种形式:全额赔付、最高限额赔付(也叫比例限额赔付)。各国的赔付限额由于宏观经济状况、金融业发展状况不同也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如果赔付限额设定的过高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如果设置的过低,一方面失去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难以达到防范银行挤兑之目的。因此,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设定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既要保护储户利益又要达到强化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目的。总的来说,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设定应在国民生产总值的1~2倍,并随经济增长率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

单一费率虽然操作起来方便易行,但是对于那些经营业绩比较好、实力比较雄厚、风险相对较小的大型银行而言有失公平,并且会引起银行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而采用风险厘定费率模式,如何界定不同银行的风险就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而且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评价的结果也难免会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且风险也是不断变化的,不能随时随刻做出正确的评估,这又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对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费率的厘定要综合考虑中国银行业经营现状、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以及庞大的金融体系,把单一费率和采用风险厘定费率两种模式相结合,根据银行业绩和风控能力,制定合适的费率水平,消除过高或过低的费率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过高的费率加大银行对于风险的追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寻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五)存款保险基金的设计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石,其来源主要包括保费收入、特别融资、投资收益、财政拨款等几个方面。最初的保费由银行缴纳和承担,但是不同类型的银行从存款保险制度中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成本又很大的不同,对于那些经营业绩好的银行,承担的成本可能会超过其获得收益,而劣质银行则正好相反,虽然厘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费率的厘定也难以准确计量。目前大多数存款保险制度都是采用事前由政府注资和银行缴纳保费的方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参考文献:

[1] 王俊洋.对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模式的再思考[J].知识经济,2013,(10).

[2] 宋娟.美国、日本、新加坡存款保险制度经验借鉴及启示[J].甘肃金融,2012,(4).

[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122.

[4] 孙彬.存款保险制度研究[N].金融时报,2013-07-01(012).

[责任编辑 陈丹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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