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4-09-23张锐涵
摘 要:后金融危机时代,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复苏的中坚力量,表现十分活跃。然而基于先天缺陷和信贷紧缩,中小企业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满足融资需求,民间融资渐渐成为其主要融资途径。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与非法融资界限不清、法律监管缺位等问题,严重阻塞了融资渠道,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融资法制化是当今时代的要求,是保证我国经济平稳发展亟需采取的举措。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非法融资;金融监管
一、民间融资的理论综述
1.民间融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在人类历史中源远流长,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有着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利率弹性大的特点。经济事件中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企业内部集资、民间中介借贷。此外还有私募、融资租赁等其他形式。
2.民间融资的意义
(1)民间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大型企业,信用等级低、信息透明度低、还款能力差的中小企业难以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对于任何谋求发展前进的企业而言,资本都是根本动力和源泉,民间融资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助推经济发展。
(2)民间融资适当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垄断,促使其不断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在民间融资兴起后,人们融资和理财的渠道变得多样,银行、基金会等金融机构面临着许多非正式金融的挑战。为了能继续保持强大的市场占有额以及可观的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增加金融产品、丰富业务种类、放宽交易条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理财能力。这将有益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善。
(3)有独特优势的民间融资完善了金融市场运作。民间融资手续简便快捷,时效性强,在信息、担保、成本和借贷期限上有着独特优势。这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及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民间融资获取发展需要的资金,弥补了因商业性、逐利性而将业务聚集大中城市、大型企业的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和不足,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金融市场在农村地区的建立健全,完善市场运作。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现状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融资的规制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三级规范中,没能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1)法律层面。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作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大体规定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对民间融资在特定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放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探索设立民间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内容。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则规定了民间融资的禁止性法律制度。
(3)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序,发布了不少相关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等。
2.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缺陷
立法的明显滞后让中小企在民间融资上战战兢兢,法律体系不成形导致相应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缺少民间融资专门立法
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已有的法律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差,某些法律规定甚至还存在冲突,如4倍银行基准利率借贷的性质认定,在《合同法》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分别被认定为合法和非法。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隐患。
(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不清
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迟迟没有获得确认,对这方面的规定至今空白。从前文央行对民间融资的定义可知长期的金融特许制度下,凡是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都可能被视为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融资数额和融资人数,使得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融资之间的法律界限变得异常模糊,处于“灰色地带”。由于界限不清,非法融资的案件常常引起争议,如吴英、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都曾引起法律界热议。
(3)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缺位
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故而在引导促进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上作用有限。此外,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仍均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监管主体缺位。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监管权责不明,非法融资与民间融资缺乏明确的管理者,难以在法律实施角度对两者予以区分。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国家难以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金融调控的效果。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构建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基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健全金融市场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性,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其合法地位显得愈加必要,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把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利用成型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经济整体环境大有裨益。在法律上赋予民间融资机构合法投资权利后,将进一步打破金融垄断,营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也能利用法律规定完善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机制,确定法定追偿原则与方式,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在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后,关于民间融资和非法融资界限不清的问题也可以在构建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得到解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合法方式,从资金用途、资本收益上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设定二者间界定标准,将让民间融资脱离“灰色地带”进入阳光领域,使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制化。
2.完善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前文提到中小企业难以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使其不得不谋求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手段,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由于国有担保公司的机制缺陷和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代偿率,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多由民间担保机构承担。但因为民间担保机构的性质、地位、行业主管等均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担保机构的实际运作存在诸多问题。国家要积极补充和完善《担保法》,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施细则,落实信用担保的基本框架和规则,为担保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不仅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还能帮助民间融资机构建立信心,刺激和活跃融资市场。
3.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避免监管缺位
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良性运转,可以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首先,确定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由前者履行监督和稽核的职能,监控民间金融组织机构的信用和资金流动,后者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其次,改变现有监管模式,对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管理方式作一定调整,协调建立专门民间融资监管机构,以适应混业经营的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再次,改进监督手段,健全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减少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力度频度,完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配合机制,利用现代科技积极获取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真正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同时防止民间融资转变为非法融资。最后,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金融手段,就必然存在共同的金融市场风险和行业特有风险。风险预警制度的建构可以防止中小企业非理性过度投资,保障资金供给方的经济利益,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持续发展有深远意义。把风险预警系统与政府监管部门配合,更能有效预防风险,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影响。
四、结语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桎梏,而以民间投资为代表的民间融资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扶持,对促进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有莫大作用。在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下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完善,设立了创业板为中小企业及高科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渠道,相信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制化在不久的将来也会被提上改革日程。一旦民间融资法律地位确立,中小企业将能很快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巨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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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锐涵(1994-),男,汉,广东普宁,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