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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现实与策略研究

2014-09-21朱铭晗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

朱铭晗

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面临诸多问题,注册制改革在此环境中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我国注册制改革的现状,探讨了注册制改革的意义,特别是当下核准制的问题以及注册制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影响,最后分析了未来注册制改革的策略与方向:完善注册制配套措施;加强市场监督机制与事后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法制保障机制。

关键词:新股发行体制;核准制;注册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169-01

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从2013 年的11 月30 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到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逐渐体现。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核准制,被认为是A 股诸多痼疾的重要原因之一。注册制的逐步推进为解决目前证券市场诸多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一、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的核准制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核准制,发行审核实质上实行审批制。这主要体现在:监审不分离,证监会独揽监管权和审批权;实行实质性审核,对发行企业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作出规定。

因此这些导致了目前证券市场的严重问题:一是在目前实质审批制度下,由地方政府推荐发行企业,行政导向严重。新股发行超越了企业融资、扩大规模的初衷,担负着地方政府满足地方利益、提高财政收入的行政目标。行政化的资源配置原则,新股发行体现政府企业利益而忽略市场的真实供求,难以满足投资者和股东需求。新股发行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一夜暴富,利益驱动下极易产生寻租现象。二是发行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核使投资者盲目认同和依赖监管部门的价值判断,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的投资技能水平。且在利益驱动下企业以及保荐机构对新股的过度包装甚至造假披露信息欺诈发行使定价背离市值,监管层进行价值判断但投资风险却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非自负盈亏,公众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政府的矛盾激化,降低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与信心。三是监审不分下发行效率低下,发行审核过程烦琐且周期过长,企业未能及时实现融资且分散生产经营注意力,易错过发展时机。

二、当前注册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预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预披露制度的重要性逐渐体现。预披露制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申报即披露”。过去发行监管部门在受理还需进行见面会、问核、反馈会等诸多环节,受理即披露不仅提前了预披露环节的时间,更将信息披露公开的时间延长,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开性与透明性。发行企业自受理日起,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承担社会监督压力,促使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塑造更为严格的监督环境,促进信息披露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需求导向,并使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披露。

(二)调整审核流程

过去审核流程依次是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审核流程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发行监管部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此举即是预披露制度的改革。二是不再设问核环节,而是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公司内部问核机制。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内部问核的基础上将问核环节取消,体现了新股改革倡导的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理念,实现问核责任的转移,提高问核效率,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保证责任转移后的实施效果。三是将首发见面会安排在反馈会后。过去的见面会因缺乏前期监管部门与发行部门间有效合理沟通,发行审核人员参与的见面会成为简单的流程介绍过程,调整后见面会在有针对性的基础上进行,沟通效率将提高。

三、推进注册制改革的策略与完善途径

(一)完善注册制配套措施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市场约束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预披露制度是过去信息披露制度的革新,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的初次披露、持续披露、内幕人员交易披露的信批层次;较为宽松的注册制需严格的退市制度与之配套,体现市场化的退市原则,如平衡市场准入与监督机制、引入市场指标的退出条件、取消证券法的退市规定并实施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等;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不再对上市公司的盈利和证券投资价值等作出判断,所以需要市场化的盈利能力评级体系与之配套,建立中立性的评级机构协会。

(二)加强市场监督机制与事后处罚力度

市场化下的注册制以良好的诚信机制为后盾,强化证券发行企业监管的自律机制,加强证券公司规范化运作意识,加强自率监督以防范证券市场风险;较为宽松的注册制需要严格的社会监督制度,需进一步加强社会性监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设,增强行业内监管能力,并在在证券监管机构、法院、银行间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监督机制。针对目前频繁的发行公司造假上市以及保荐机构违规操作等行为,必须加强事后处罚力度,以维持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稳定。

(三)建立健全法制保障机制

注册制改革体现的是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是以法制建设为根本和保障的。我国《证券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仅在2005年进行修订,已不适应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证券监管部门需大力推动立法修法工作。新法需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并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赋予证监会必要的立法、司法、行政职权,司法体系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营造保护投资者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 郝素珍,高建宁.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比较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7(12).

[2] 陈 萍.从核准制到注册制过渡期的准备与前瞻[J]. 理论与当代,2014(2).

[3] 郭万明.从注册制与核准制之争到监审分离—论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路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4] 杨 青.守望IPO改革 审批制能否变注册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

[5] 刘纪鹏,沙玉兰.注册制改革不可一步到位[J].社会观察,2014(1).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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