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街头无偿献血初筛血型错误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4-09-19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无偿献血工作站,江苏 南京 211500
浅谈街头无偿献血初筛血型错误原因及预防对策
黄金昌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无偿献血工作站,江苏 南京 211500
目的分析街头无偿献血前ABO血型初筛错误的原因及预防措施。方法对36486人次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采取纸板法进行正定型的血标本中,发生初筛血型错误51例进行分析。结果抗原抗体反应时间过短11例(21.57%),报告填写错误8例(15.69%),交叉污染7例(13.73%),抗原抗体反应比例不当6例(11.76%),试剂加反6例(11.76%),冷凝集5例(9.80%),判断错误5例(9.80%)。结论献血前ABO血型初筛错误大多数为人为因素所致,应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执行SOP,以减少初筛血型错误的发生率。
无偿献血;初筛;血型鉴定;预防措施
目前街头无偿献血仍然为各采供血机构血液保障的重要来源,血型鉴定是无偿献血前血液检测的重要项目,血型鉴定的正确与否也直接关系到临床用血的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安危。本站街头无偿献血前血型鉴定主要是采集献血者静脉血,以抗A、抗B血型试剂做正定型试验,来初步确定献血者的ABO血型,但受到街头无偿献血现场环境、人员、试剂等因素的影响,献血前初筛血型错误时有发生,为降低初筛血型错误率,保证血液质量,提高临床输血的安全性,笔者对工作中发现的51例初筛血型错误情况进行回顾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站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期间无偿献血36486人次,其中在献血前发生初筛血型错误51例。
1.2 试剂 经卫生部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的抗A、抗B单克隆抗血清(长春博德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3 方法 按照血型定型试剂使用说明书,在街头采血现场采集献血者静脉血进行ABO血型正定型的初步鉴定[1]。
2 结果
51例初筛血型错误分布及原因见表1,初筛血型错误原因分类及比例见表2。
表1 51例初筛血型错误分布[例(%)]
表2 初筛血型错误原因分类及比例[例(%)]
3 讨论
从表2中可以看出,造成ABO血型初筛错误的原因大多数为人为因素,包括抗原抗体反应时间过短、比例不当、报告填写错误、交叉污染、试剂加反、判断错误等。人为因素: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忽视核对,造成误判误填血型,违反SOP操作规程,不按固定位置滴加抗血清使结果颠倒;②抗原抗体反应时间过短、比例不当、交叉污染等可造成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标准血清与血液作用时间短、反应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血型, 易导致弱抗原漏检[2];因取血过多或过少, 导致抗原抗体比例不当,产生前滞或后滞现象, 导致误判;环境因素: 献血环境拥挤,分散操作人员的注意力,也会造成血型误判错填;环境气温过低,冷凝集素原因易造成假阳性, 导致误判;献血者自身因素:亚型、抗原减弱、疑难血型易导致初筛血型判断错误、纸板法凝集甚弱甚至不凝,初检容易误判[3]。
本站51例初筛血型错误的标本,在采血后或者当天工作结束前,采取了在献血现场进行血型复核的做法,有效地控制了血型复检错误率,仅有3例亚型的标本经过血型研究室的确认,才发现错误,其他标本均能在现场发现错误,及时修改血型,保证了血液的质量。为了进一步降低初筛血型的错误率,减少输血的风险,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①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加强一线医护人员血型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和水平;②严格遵守(SOP)标准操作规程,掌握好试剂与红细胞的反应比例,确保反应时间充分,按规定位置滴加抗A、抗B标准血清,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采用标记有抗-A、抗-B记号的纸板,或自己标记抗-A、抗-B记号,并严格遵守抗-A、抗-B血清加在有相应标记的地方;③认真核查检测结果,在采血之前再次核对血型检测结果,确保血型填写正确;④及时在纸板卡上记录血型[4],以备弱抗原凝集时能够及时核对,避免产生漏检;⑤采血后或者当天工作结束前取留样试管上的标本由不同的初筛人员按血型分类,再次复核血型。
鉴定血型准确是临床安全输血的关键,应切实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综合管理,增强工作责任心,减少和杜绝初筛血型错误的发生,降低临床输血风险。
[1] 王培华.输血技术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201.
[2]吴玉清,于奇,吴振军,等.街头无偿献血者血型初定结果错误原因分析[J].中国输血杂志, 2002, 15 ( 2) : 119.
[3]申林.11539 名健康体检者ABO血型错误原因的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 2012,10( 36) : 91-92.
[4]毛桂平.流动采血车74例ABO血型鉴定错误的原因分析[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7(10):980.
R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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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24-0089-01
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