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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本地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4-09-18徐继兵

经济师 2014年7期
关键词:采供血无偿献血者机采

●徐继兵

无偿献血本地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徐继兵

文章通过对2010年至2012年江苏省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情况和报销血费情况的统计分析,阐明了目前江苏省无偿献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拓展分析了我国无偿献血本地报销工作现状,指出了报销工作中存在因献血地点不同,用血偿还报销费用存在差异;献血者提供的用血报销凭证不齐全;献血证项目填写不规范或丢失;献血人数逐年增加,偿还费用压力增大;未设立无偿献血偿还财政专项资金;无偿献血偿还政策不统一,异地用血报销实施难度大等问题,旨在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无偿献血偿还报销政策时提供参考。

无偿献血 本地报销 现状问题 研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采供血机构相继出台了献血管理条例或办法。无偿献血后用血报销政策的广泛落实,进一步壮大了无偿献血者队伍,推动了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向前发展。

一、2010年至2012年江苏省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情况及本地报销血费情况

2000年8月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颁布了《江苏省献血条例》,经全省采供血机构多年的共同努力,全省无偿献血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12年12月底,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比例达100%,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与此同时,各地大力推广成份输血、科学合理用血,成份输血工作成效显著。2012年,全省成分血使用率达99.86%,比上年同期增加0.77个百分点,红细胞使用率达99.71%,比上年同期增加0.38个百分点。

2010年全省无偿献血总量26,624.82万毫升;2011年全省无偿献血总量27,530.44万毫升;2012年全省无偿献血总量26,984.76万毫升。

2010年全省无偿献血总人次852,891人;2011年全省无偿献血总人次883,494人;2012年全省无偿献血总人次868,056人。

2010年全省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70,858个治疗量;2011年全省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75,943个治疗量;2012年全省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93,480个治疗量。

2010年全省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偿还总人次14,051人、偿还总金额873.74万元;2011年全省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偿还总人次14,411人、偿还总金额968.46万元;2012年全省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偿还总人次17,317人、偿还总金额1,391.39万元。

根据以上统计以及江苏省各地总情况分析可以看出:(1)2012年由于受郭美美等事件的影响和媒体对无偿献血负面报道的增多,使得江苏省无偿献血除南京市、徐州市、常州市和连云港市以外的其他各市的无偿献血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全省无偿献血量基本稳定在2.7万万毫升左右,无偿献血人次基本稳定在87万人次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无偿献血采集量已处于瓶颈期,若政府部门不加以重视,不加大资金和宣传的投入,不制定有关政策来改善无偿献血氛围,要扩大无偿献血采集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要,仅仅依靠采供血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且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将会越积越多,这必将对无偿献血的向前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2)近年来,机采血小板的采集量呈上升的态势。随着医疗技术和成分输血的快速发展,机采血小板在临床出血性疾病的治疗及预防、器官移植等手术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使用,提升了临床治疗效果和病人的康复机会。由于血小板抗原及其多样性的免疫性问题,就使得血小板临床输注治疗存在个体差异,出现输注无效的现象,为保证输注有效,需要对临床病人进行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与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开展这项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血小板输注的有效性,减少医院在临床治疗过程中输注血小板的盲目性,节约血液资源;其次是能够有效地节约病人的就医成本,缓解看病贵问题;再次是降低、减少并发症。由于《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的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与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开展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与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新试剂和新材料等成本消耗偏离太大,从成本补偿这个层面来考量,虽然医院要求采供血机构开展这些项目检测的呼声很高,但该省采供血机构已很难支撑这些检测项目的开展。因物价部门未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影响了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与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项目的开展,在临床因治疗需要输注血小板出现输注无效的现象可能会导致血小板的浪费。(3)自《献血法》颁布以来,随着无偿献血人数的增多,每年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偿还人次和金额也在不断上升,其中2012全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偿还人次达1.73万人次,偿还金额达1,391.39万元,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存在的问题日趋凸显。从各市偿还情况来看,南京、无锡、盐城和连云港近三年无偿献血偿还资金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从每人次偿还的金额来看,2010年每人次偿还622元,2011年每人次偿还672元,2012年每人次偿还803元,2013年每人次偿还858元,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无偿献血本地报销现状

无偿献血本地报销是指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献血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偿还政策在献血地采供血机构报销相关用血费用。目前,我国无偿献血本地报销存在如下现状:

1.献血报销返还政策和标准不统一。按照《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为了更好地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的健康公民加入无偿献血行列,全国各地纷纷根据《献血法》相关条款以及当地采供血实际情况,制定了无偿献血用血返还报销政策。如河北省规定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可享受献血量3倍的用血费用;献血量达1000ml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享受血费返还。广东省规定献血者献血200毫升以上(经检验血液合格),本人可免费用血;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经检验血液合格),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用血。江苏省规定献血者献血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未满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3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北京市、浙江省、河南省、黑龙江省等地则规定献血者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黑龙江省限定为5年内累计献血量),本人才可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的有陕西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北京市、重庆市则限定自献血日起10年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献血量的等量免费用血;浙江省则规定5年内按其献血量2倍返还用血费用。河北省衡水市规定献血公民本人献血200ml,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600ml,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也可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2.献血返还年限不一致。全国各地在制定献血管理规定时均设有用血返还年限。如黑龙江省规定自献血日起5年内可按献血量3倍返还,5年后至终身按献血量等量返还;献血量累计600毫升以上,10年内无限量返还;献血量累计800毫升以上,15年内无限量返还;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终身无限量返还。北京市规定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10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10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2倍的血液。河南省则规定自献血日起5年内按献血量3倍返还,5年后至终身按献血量等量返还。上海市、浙江省等规定自献血日起5年内按不超过献血量5倍返还;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返还。江苏省只设定返还量而没有设返还年限。

3.对直系亲属界定不统一。我国颁布的《献血法》中对直系亲属的界定范围没有规定,且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对直系亲属的界定范围也不尽相同。全国各地对直系亲属用血的血费返还存在差异,大部分省、市制定的用血报销返还政策规定的返还对象只限定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但浙江省规定的返还对象是家庭成员,河南省的家庭成员还延伸到献血者的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有极个别的血站将免费用血权利延伸到“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岳父母、公婆等)。

4.对采集的血液是否合格偿还规定不统一。全国大多数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者捐献的血液无论合格与否,只要超过规定的最低献血量,均按地方政府制定的献血偿还规定报销用血相关费用。但是有少数采供血机构在偿还用血报销时,对采集的血液检测是否合格偿还用血费用有不同的规定,如广东省规定献血200毫升以上,经检验血液合格,本人可免费用血;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合格血液,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用血。湖南省郴州市规定无偿献血者捐献的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等量免费用血;检验不合格的,献血者可等量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不享受免费用血。

5.对在临床使用成份血偿还规定不统一。对在临床使用不同品种的成份血,《献血法》和各地制定的献血管理制度(或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偿还规定,一般由各采供血机构自行制定。有的血站按使用的血液品种价格偿还;有的是将成份血折合成全血量进行偿还,如将一个单位的悬浮红细胞按200ml全血计算。

关于捐献机采血小板的偿还,有的采供血机构将1个治疗量机采血小板按800ml全血进行偿还报销,如江苏省各采供血机构。有的采供血机构将1个治疗量机采血小板按两个单位红细胞进行偿还报销,如湖南省郴州市规定偿还机采血小板费用时只限于机采血小板的无偿捐献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每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2个单位红细胞血量进行偿还报销。还有采供血机构是将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4个单位红细胞血量进行折算,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均可按4个单位红细胞血量报销在临床使用的机采血小板费用。

6.对RH阴性血偿还规定不统一。对在临床使用的RH阴性血偿还报销,有的采供血机构规定如果无偿捐献的血液是RH阴性血,按RH阴性血的价格进行偿还报销,无偿捐献的血液是RH阳性血,则按阳性血价格进行偿还报销,如江苏省血液中心规定,RH阴性血本人需要用血时,按阴性血的价格进行偿还报销,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用血者为RH阴性按RH阴性血的价格进行偿还报销,用血者为RH阳性按RH阳性血的价格进行偿还报销。有的采供血机构规定,无论捐献RH阴性血还是RH阳性血,均按阳性血价格进行偿还报销,依据是当时献血者捐献时未做RH阴性初筛,是按阳性血采集的,国家没有要求采供血机构必须开展RH血型鉴定,有些RH阴性血液在日常供血工作中是按RH阳性血液发给各个医疗机构。

三、我国无偿献血本地报销存在的问题

1.因献血地点不同,用血偿还报销费用存在差异。《献血法》中规定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按其制定的血液收费价格,是由国家卫生部和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的,1998年《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中规定的血液价格,各地在制定血液收费价格时可按不超过20%的幅度上下浮动。2005年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中明确规定,各地在调整用血收费标准时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血液收费价格。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血液收费价格水平不同,造成了献血者在不同的省、市参加无偿献血,用血偿还报销的费用出现差异,使献血者感觉无偿献血用血偿还报销存在政策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别。

2.献血者提供的用血报销凭证不齐全。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报销时须提供的报销凭据: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用血发票(含输血费用清单)等,配偶或直系亲属用血报销还需提供用血者身份证、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出生证)和其它证明材料等。关系证明可由派出所、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出具,婚姻证明一律由民政部门出具,发票原件若被社保、保险等部门作为报销和保险赔款的依据而不能提供者,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收”。由于少部分献血者及其相关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对用血偿还报销程序不甚了解,对需要提供哪些凭据不够清楚,再加上医院工作人员不了解无偿献血报销政策和程序,不能主动为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提供用血报销凭据(如提供的医疗费收据未注明用血费用及明细)。因此,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因未能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报销凭证,为补办证明、手续多次往返,造成了无偿献血用血报销工作不能即时办理,影响了无偿献血者的献血热情,给无偿献血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3.献血证项目填写不规范或丢失。目前,在办理用血报销过程中献血证填写不规范的情况有:姓名与身份证不符、年龄与身份证不符、错填项目内容、漏填项目内容、涂改献血量、献血者编号与征询表编号不符等。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手工填写《无偿献血证》时发生的概率较高。另外由于献血者工作流动和保管不善等原因,丢失《无偿献血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给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用血报销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麻烦,也影响了采供血机构的形象和信誉

4.献血人数逐年增加,偿还费用压力增大。近年来,随着无偿献血工作的普及推广和各级政府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健康公民加入到无偿献血的行列。按照各地制定的用血偿还政策,符合用血偿还条件的人数在不断增大,且符合长期或终身免费用血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加大了采供血机构的偿还压力。据统计,江苏省2012年无偿献血偿还人次比2011年增长了20.08%,比2005年增长了29.39%,无偿献血用血报销总金额比2011年增加了435.01万元,增幅为47.73%,比2005年增加了903.38万元,增幅为203.92%。湖北省无偿献血人次从2003年的29.6万上升到2006年的60余万人次,全省无偿献血用血偿还金额2003年已达68万元,2006年达112万元。其中,孝感市2003年偿还用血金额4.25万元,2008年达19万元。张振燕等的报道称南京市直系亲属用血报销返还比例最高,父母占83%,用血量占82%;配偶占14%,用血量占15%;子女所占比例最少,仅占3%。西安、赣州、张家界、淮安、威海等地的用血返还比例均是直系亲属大于本人,直系亲属中排列为父母>配偶>子女。另外全国许多地方公民互助献血量呈上升趋势,也是采供血机构偿还费用增大的原因之一。

5.未设立无偿献血偿还财政专项资金。由于我国采供血机构大多为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少数为全额拨款单位,个别为自收自支单位。差额预算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无偿献血偿还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采供血机构按照当地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供血收入中提留的部分资金和用血互助保证金的结余部分,多数地方财政未针对无偿献血的性质和偿还费用的倍增速度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未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财政补助政策来规范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的财政补助方式和范围。如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已被多地政府部门叫停,随着无偿献血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如无偿献血偿还经费得不到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势必会挤占采供血机构的日常公用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这将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6.无偿献血偿还政策不统一,异地用血报销实施难度大。自《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发展迅速。在献血人群当中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外地打工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他(她)们毕业或复员后,大多数会离开献血地。而目前国内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返还大多是谁采血、谁报销(本地报销),存在异地用血报销问题。由于各地出台了不同的用血报销政策,并且也尚未实现献血信息联网,给异地用血报销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也给献血者异地用血报销带来不便,影响献血者的献血热情。

针对在无偿献血本地报销工作中出现的异地用血报销问题,2012年5月卫生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做好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解决省内异地用血报销问题,要求各省(区、市)应全面推进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献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异地用血报销工作。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全国各采供血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下,无偿献血报销工作将更加通畅、规范、有序,为无偿献血者及其相关人提供的服务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S].1998

[2]江苏省献血条例.[S].2000

[3]李海燕.无偿献血用血返还现状分析与展望.《中国卫生质量管理》第19卷第2期(总第105期),2012.3

[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2001.9

[5]陈莉,张海,钱海东,李志平.完善无偿献血后用血返还机制的探讨.河北医药,2009(7)

[6]邓曦,柯秋高,刘渊,柯卫泽,王小平,张丽娜.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返还途径及其相关对策分析.临床血液学杂志,2009(6)

[7]冯菊红,陶玉生,苗星.献血后用血费用返还对血站发展的影响探讨.经济师,2009(7)

(作者单位:江苏省血液中心 江苏南京 210042)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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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914(2014)07-2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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