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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冷冻胚胎

2014-09-17张田勘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20期
关键词:继承权亲家生殖

张田勘

对冷冻胚胎的处置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争夺,以及夫妻因意外亡故后亲属对冷冻胚胎的继承要求,其中交织了生殖医学、法律、民俗等多种因素。

沈新南之子沈杰夫妇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原定于去年3月25日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然而不幸的是,在按预约进行这项手术之五天前,夫妇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51KYK身亡。

悲剧发生后,双方家属因他们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发生了分歧。沈新南起诉他的亲家,争夺其儿子和儿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继承权,同时将保存胚胎的鼓楼医院追加为该案第三方。

5月15日,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从南京市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

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而冷冻胚胎的数量在与日俱增。沈家这起有关冷冻胚胎归属的民事诉讼,交织了生殖医学、法律、民俗等多种因素在其中。

根据2003年的统计数字,美国有40万个冷冻胚胎被贮存,若按每年5万的数量增长,现在大约有100万个冷冻胚胎。中国没有冷冻胚胎存量的确切数字,但以中国的试管婴儿约10万例,每例的“备胎”有3~5个计,也应当有50万个冷冻胚胎的存量。

最难解决的冷冻胚胎归属问题是夫妻离婚时对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争夺,以及夫妻因意外亡故后亲属对冷冻胚胎的继承要求。在上述案例中,宜兴法院驳回沈新南继承其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理由是,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

法院对冷冻胚胎诉讼审判的依据实际上参照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例如,所谓“胚胎的受限制权利”的含义是,胚胎不是财产,不能被继承。这一概念源自1992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高等法院在审理朱利耶·路易斯·戴维斯和玛丽·苏·戴维斯离婚案时对他们夫妻二人冷冻胚胎的判定:胚胎“从严格意义上说来既非人也非财产,不过由于它们具有变成人类生命的可能性,因此应当获得特别的尊重”。当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戴维斯夫妇对胚胎有占有权和某种程度上的处置权。

宜兴法院同时提出了在中国适用冷冻胚胎的法律依据: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变成生命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中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尽管如此,这一判决在法与情方面仍有值得探讨之处。虽然冷冻胚胎不能算做财产,但仍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并非任何人能轻易剥夺和占有的。也就是说,胚胎具有所有权和所有权人,后者即是沈新南的儿子和儿媳,他们对胚胎有支配和占有的权利。

现在,所有权人虽已去世,但胚胎还在,沈新南及其亲家都能够继承对胚胎使用和处置的权利。该权利的继承可以用遗产继承权的顺序来类推—排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沈新南对胚胎就有第一顺序的处置和使用权。虽然其亲家也有此权利,但按照中国的习俗,其继承权应排在沈新南夫妇之后。

而另一方面,尽管中国法律不允许代孕,但是,在一些国家,如印度、马来西亚、俄罗斯、韩国、美国和英国等都是允许代孕的。这些国家认为,代孕即便不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善行,也是互利互惠的协作行为。因而,只要沈新南能继承其儿子和儿媳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处置权,就可以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到国外进行代孕。

另一个值得考量的重要因素是,沈新南夫妇和其亲家是四位分别失去儿子、儿媳和女儿、女婿的失独老人,这两个失独家庭就更应当得到从经济上到精神上的帮助,其中,让其获得自己的生物学血缘的孙子是人之大伦。

60岁的失独母亲也是中国最高龄的产妇盛海琳都可以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生下一对双胞胎以满足其拥有后代的强烈愿望,为什么不可以让沈新南继承其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处置权,为其家庭添一个孙子(女)呢?而且,这不仅是沈新南目前唯一可行的孕育和养育自己孙子(女)的途径,也牵涉到沈新南和其亲家未来的遗产继承问题。只要有生物学血缘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出生,沈新南和其亲家的遗产就会有继承人。

随着辅助生殖手段越来越多地应用,冷冻胚胎相关的案件今后还会增多,如何将法与情、生殖医学技术、家庭伦理与遗产继承等诸多因素纳入法律考量的范围,沈家的“冷冻胚胎继承权第一案”都将成为重要的判例。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沈新南表示,“我们还会上诉,这是我们4个失独老人最后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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