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4-09-17阚秀玲
阚秀玲
摘要: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举措和政策安排,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新的历史机遇。“两个都是”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两个不可侵犯”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财产安全保障;“三个平等”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三个鼓励”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
关键词: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举措和政策安排,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新的历史机遇。全面理解和领会全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论述,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谋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两个都是”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决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1]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认识的一个新的高度,把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是重大的理论突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十二大指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三大第一次公开明确地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和发展,提出私营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十四大除继续沿用十二大、十三大的“补充”之外,提出:“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十五大明确指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首次鲜明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十七大在“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保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 再到“两个毫不动摇”,层层递进,表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从来没放在一起讲,具有主次之分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过去用“是”“也是”来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这次《决定》中用“都是”,第一次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列在一起,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同等重要,没有老大、老二之分,意味着真正的平等,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在意识形态上扫清了思想障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支撑。
二、“两个不可侵犯”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财产安全保障
《决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1]公权部门不可随意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直接回应了民营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解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让非公有制经济吃下一颗“定心丸”。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如果缺乏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人们对于拥有财富的担忧和对自己财富归属的不确定性,将演化为对财富的恐惧,放弃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甚至是遏制财产的增长,乃至打击、消灭财产。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从经济制度层面上否定了私有制,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少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加以保护的私有财产。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私人财产占社会资本总量的比重也不断扩大。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保护,不仅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受保护程度是不断上升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都有表述。特别是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私人财产,特别是个人的生产资料都提到了保护问题,并提到继承权和所有权,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私人财产保护的原则应是宪法保护的原则,其他法律法规还不够,要上升到宪法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虽然提升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但是仍未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概念。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并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修宪建议。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两个平等”,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3]尽管有关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立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在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2013年初,全国工商联访谈了630多位企业出资人,不少人感觉“创业不荣耀,致富不自豪”,“不挣钱心慌,挣钱也心慌,挣钱越多心越慌”,“人身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发布的首部年度国际移民报告《中国国际移民保护(2012)》中显示,我国个人资产超过1亿的超高净值企业主中,有27%已移民,47%正在考虑移民,个人资产超过10 000万元的高净值人群中,近60%的人士已完成投资移民或正在考虑移民。值得注意的是,调查显示,“期望财富的安全与保值和增值”成为投资移民的主要原因之一。
《决定》提出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提法的最大突破是,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更加清晰地界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对经营给予合理的保护和承认,提升了对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必将大大增强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发展信心与创业动力。
三、“三个平等”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决定》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1]这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环境下平等参与竞争,打破“弹簧门”、“玻璃门”,进入更广阔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非公有制企业受到一些歧视、约束和限制。进入新世纪,国务院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拓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旧36条”。该文件把放宽市场准入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提出“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具体指明了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的领域。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2010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新36条”。“新36条”与“旧36条”相比,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的领域更广泛、更明确和更具体。国务院的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营经济几乎放开了可以放开所有领域,不仅包括一般性的竞争领域,而且包括垄断领域的竞争性环节,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可以放开的部分,甚至开放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不可谓不彻底。2012年,为了具体落实对非公经济的开放政策,国务院要求相关部委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截止2012年7月底,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按国务院要求全部出齐,各部委和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政策落实细则。
尽管在政策层面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范围,不过从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仍然很困难,许多在政策上已经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甚至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仍然挡着一道“玻璃门”或“弹簧门”,可望而不可及。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2中国民营企业调研分析报告》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38.8%的企业认为垄断行业企业对新进入者有较大抵触,33.4%的企业认为垄断行业门槛较高。
全会强调的“三个平等”原则,将有利于打破多年来困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隐性障碍。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破“玻璃门”、“弹簧门”,以及“表面迎进去,实际推出来”的“旋转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必将使非公有制企业获得更多的参与竞争并胜出的机会。
四、“三个鼓励”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决定》还提出了“三个鼓励”,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三个鼓励”的提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发展方向上有了新的突破。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途径,也是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鼓励支持有实力、有技术、有市场并有拓展意向的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重组国有企业。这不仅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历史性机遇。民营企业通过参股国有企业能够获得进入垄断领域的机会,绕过各种“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的阻碍,利用国企的优势,民营企业可以加快发展,实现质的飞跃。
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可以进入国企现有的大部分领域,为民企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路并不是第一次提出,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等报告中均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论述。
这次《决定》更为明确地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有效形式的成果,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控股权利,这就意味着不是说混合所有制企业都由国有企业控股。如果民营企业有足够的实力,完全可以控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淡化了“公有”和“私有”。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更多领域,拓展发展空间。
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实现更大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还保留着传统的家族企业形态,中国私营企业90%是家族企业,有的非公有制企业虽然在形式上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并没有真正形成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有效分立及其之间的相互制约,没有建立起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私营企业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迫在眉睫。《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构建适合于家族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水平,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人民日报,2013-11-16.
[2]李鸿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J].求是,2013, (12).
[3]胡家勇.构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 体制机[J/OL].中国社会科学网www.cssn.cn, 2014-03-10.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