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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车标准该如何制订

2014-09-16青松

汽车纵横 2014年8期
关键词:三轮车公共利益电动车

青松

目前低速电动车尚无行业和国家标准。山东省汽车工业协会制定了协会认可的地方协会标准。关于应当怎样看待是否需要制订低速电动车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看待:

关于低速电动车的归属范畴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政府均应予以管理,因为其使用均会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即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问题。还涉及车辆使用时是否会污染环境、消耗能源、能否合理使用道路资源等。为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政府必须制订有关法律、技术法规(我国为强制性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汽车、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在北京等大城市送快递普遍使用)、电动自行车均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因此政府予以管理是责无旁贷,不容推辞的。

目前对已保有上亿辆的电动自行车,在大城市已普遍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和保有量越来越大的低速电动车,政府缺少相应的管理,这是政府管理缺位的一个典型表现,我们殷切希望政府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尽职尽责,尽快完善各项管理。

正确看待低速电动车辆

关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的界定,最根本的是新能源汽车不直接使用石油产品,由电或氢作为燃料,目前主要是用电能。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使用的也是电,在替代石油产品、使用时不排放污染物、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与新能源汽车完全相同。仅就污染而言,设想一下,全国没有上亿辆电动自行车,普遍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和保有量越来越大的低速电动车,这些车的运输转由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汽车代替,所造成的排气污染难以想像。因此,在新能源汽车尚不能大量使用的情况下,支持这些车辆的发展和规范他们的使用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减轻大气污染,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区别对待标准的制订

在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和标准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文件,我国则将其混为一谈。把发达国家由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叫强制性标准。对低速电动车(以下不再重复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政府应从定义直至安全、污染控制、节能等制订强制性标准,以对其在道路上行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于低速电动车使用时不排放气体污染物,因此政府应控制电池生产和回收环节的污染)

对涉及公共利益以外的要求,则由工业界和企业制订相关标准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互换性、提高效率等)。

对低速电动车标准是否和汽车、摩托车标准相同的问题,正像汽车和摩托车标准不同,乘用车和商用车标准不完全相同一样,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应和汽车的标准相同或完全不同。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低速电动车最高车速远低于汽车,碰撞要求就应相应放宽,又如一些基本的安全要求,如后视镜、灯光等许多方面可以和汽车一致。

关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

在发达国家,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的工商注册、正常纳税、企业产品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等。没有对企业投资规模的管理和企业身份的限制(如非汽车企业不准进入汽车行业)。对产品的管理落实在企业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均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上,没有对企业拥有什么设备或检测仪器的限定。因此我国现行的企业准入不符合国际惯例,政府的企业准入在产品管理方面超越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政府职能范畴,必须予以改革。另一方面,政府在管理企业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应符合技术法规方面的能力有待提升,于是就想出了企业准入这个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大大阻碍生产力释放和发展的办法。我们希望政府部门正视这个问题,尽快借政府改革的春风全面改革汽车行业的企业准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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