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视角下: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2014-09-15李长虹李鑫
李长虹 李鑫
摘要:试点发展小贷公司,是缓解“草根群体”贷款难,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多元化信贷服务体系的有益尝试。在经历快速发展阶段后,一些发展中的症结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以陕西为例,分析现有政策框架下小贷公司的发展困境,通过梳理国家近期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各地推进小贷公司改革的突破性工作,为推进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探索路径。
关键词:金融改革 小贷公司 可持续发展
一、改革的宏观背景分析
(一)政策背景
2012年3月28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温州成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5月26日,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出台。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同时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政策支持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坚持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适当降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同时在进入持续发展阶段后,允许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对于动员社会资金推动金融改革,促进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政策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推动地方金融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在原有资本准入的基础上,逐步放开机构准入,民间资本即可参与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成为股东,也可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二)实践背景
在利好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改革实践进程也是亮点频出。2013年6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息显示,来自江苏省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递交首次公开招股书,拟在纳斯达克以反向并购(买壳)形式上市,融资1800万美元,这是国内首家寻求美国上市的小贷公司。
2013年上半年,我国A股市场共有38家上市公司发起、增资或参股了小贷公司、融资租赁、担保、投资等不同业态的金融类公司,涉及新增、拟新增投入逾33亿元。在38家中,共有34家发起、增资或参股了小贷公司,占比近90%,其中绝大多数担当起了小贷公司发起人或主要发起人的角色,可见上市公司对小贷公司的兴趣也是逐渐增强。上市公司参与的小贷公司将主要选择上市公司的上下游为主要目标客户,由于在以往经营中对这些供应商偿债能力比较了解,因此经营风险将大大降低。
2013年7月19日,瑞安华峰小贷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发行全国第一单“定向债”,备案金额2亿元,第一期5000万元,年化资金成本率8.5%,期限3年。该次发行采取一次报备、分期募集,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发行的模式。定向债的成功发行,为小贷公司直接融资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
2013年8月,深圳市政府下发通知,明确小贷公司将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税前按1%的比例,计提不良贷款准备金,并可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虽说这一政策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一旦获批,将降低其经营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小贷公司期待已久的金融机构“身份证”或将取得突破。这些政策实践为小贷公司寻求新的发展路径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陕西小贷公司的发展机遇
陕西作为全国首批小贷公司试点的五个省份之一,2008年10月,出台了《关于扩大陕西省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小贷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拉开了小额贷款试点的序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加快陕西地方金融发展,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更好的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2013年出台了《陕西省小贷公司发展规划纲要(2013-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在充分肯定小贷公司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了当前陕西小贷公司总体规模发展滞后的现状。
依据“规划纲要”,陕西小贷公司将按照“规模优先、兼顾数量、稳步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拟新增小贷公司257家,总数达到460家,注册资本金达46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1亿元,实现县域全覆盖,基本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需求,这将揭开陕西小贷公司发展的新篇章。
三、陕西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身份定位”尴尬,难以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或股份制。“只贷不存”决定了小贷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用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而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使其又不同于一般企业,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对小贷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使其作为经营贷款业务的特殊公司,无法完全适用《公司法》。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二)缺乏鼓励合作的政策法规,持续放贷能力受限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贷公司的资本金可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从商业银行层面来看,均未出台任何鼓励合作的政策或制度,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合作的任务或目标。当前合作主要是融资,但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贷公司的直接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这就造成小贷公司融资无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且规模有限。
(三)资本规模有限,管理运营不规范
虽然陕西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规定高于“指导意见”中一般规定,但相对于经济发达省份,陕西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普遍较小,平均注册资本仅为8030万元,导致抗风险能力弱、规模化发展欠缺,造成小贷公司在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管理系统、设备配置等方面都有一些不足。例如:股东多是民营企业老板,有银行从业经验、对信贷业务比较了解的人员较少,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近6成业务是通过熟人、朋友开展的,贷款审核的规范性不强,存在较高道德风险。信贷管理手段落后,信用评级相对混乱。尚无小贷公司配备信贷管理软件或系统,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建立系统性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
(四)同质化竞争蕴藏风险,转型升级困难
根据“规划纲要”,同一县区要设立3家以上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地区小贷公司“数量少、竞争弱、利率高”等问题,但考虑到小贷公司的利润来源单一,风险控制力差,补偿机制缺失,伴随数量增加,同质化竞争加剧则可能带来经营风险,所以,仅靠增加数量不是促成良性发展的有效措施。向村镇银行转变是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贷公司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银监会于2009 年6 月制定下发的《小贷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贷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改制所带来的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贷公司来说,意味着把辛苦获得的控股权拱手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从主观上削弱了小贷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过渡的积极性。
四、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转制为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
很多小贷公司期待转型为村镇银行,但小贷公司未来发展却不应拘泥于此。对一些不愿把经营成果拱手让人或者暂时还不能满足转制条件的小贷公司,考虑到如果三年以上直接转制成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存款、结算方面有可能跟不上,但如果突击发展,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隐患,因此转制成金融公司是小贷公司过渡时期的一个比较稳妥的解决办法。转制后的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储蓄存款,但是可吸收来自企业的大额存款,可以从事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对于经营比较稳健的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再经过几年发展,也可直接申请银行牌照,转为正规的村镇银行、民营银行或者社区银行。
(二)转制为村镇银行或民营银行
目前,我国小贷公司发展正遭遇各种瓶颈,黑龙江省虽突破了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的限制,但从2009年银监会下发的《小贷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来看,转制条件苛刻,手续繁琐,特别是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最大股东。转制意味着放弃控股权,为使其看到政策曙光,应鼓励小贷公司逐步向正规金融机构过渡,加快其转制步伐,放宽对控制权的限制,有条件的放开小贷公司在民营企业控股情况下转型为村镇银行。
小贷公司转制的路径,可参考我国香港“接受存款公司—有限持牌银行—持牌银行”的发展模式,逐步向正规的银行过渡。第一步是用股东资金和少量借债发展的小贷公司,也就是目前我国小贷公司所处的位置;第二步成为只能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第三步成为吸收各种存款、办理结算的正规银行。目前,有关部门应针对发展较好、风控健全、业务正规的小贷公司,适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适当放宽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允许小贷公司向吸收大额存款的村镇银行过渡,逐步向正规金融机构过渡。
(三)继续作为小贷公司经营
一是实现资本金多元化。可采取多种形式来扩大股本金来源。一方面,放开注册资本上限,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小额贷款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股东人数限制可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超过50 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超过200 名的上限。此外,小贷公司也可与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谋求合作,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家政策银行增加融资渠道。
二是鼓励多种模式经营。应引导小贷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在经营模式上,创新多种模式发展,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差异化经营,增加经营效益。可探索社区、供应链、商贸、农业、商会等模式。如社区模式是小贷公司设立在个体工商户较多的街区,以街区附近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供应链模式是为小贷公司主要股东的下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服务。
三是拓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放宽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数额限制,如允许经营状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比例不超过自有资金的1.5倍到3倍,以增强其放贷能力。出台政策鼓励大型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进行合作,实现“双赢”。例如:探索“接力贷”业务,即贷款前期由银行来放,小贷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如果贷款出现了风险,则由小贷公司接力做。也可尝试“银行托管”的经营方式。如果小贷公司直接吸收客户的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对吸收客户的存款进行限定。可将小贷公司的业务系统与银行托管系统对接,虽然客户在小贷公司存款,但款项实际上由银行托管,类似于证券公司的第三方存管。
四是允许发展较好的公司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目前,小贷公司上市在A股不受鼓励,而江苏鲈乡小贷公司境外上市则已经有了成功先例,为国内小贷公司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小贷公司是适应民间资本市场化、阳光化的产物,坚持市场化为导向,适当放开小贷公司在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限制,同时,鼓励其海外融资。逐步允许诚信记录好、经营业绩好的公司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发行债券也是解决其信贷资金不足的一种有益尝试。
(四)探索创建“小贷联合公司”
针对“单一、本小、游离”小贷公司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局限性, 可依托区域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优势,探索将众多分散的小贷公司整合成为小贷联合公司,形成规模优势、协同效应, 从而为本区域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服务。甚至可跨区域整合资本,将各地区分散的小贷公司按照“产权清晰、共同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整合成为运营模式多样化、业务多元化的小贷联合公司,更好的为整个大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服务, 并促进区域产业链的整合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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