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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

2014-09-12周静蓉

山东青年 2014年6期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成都

周静蓉

摘要:导游人员的工作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国家政策也是其中之一。从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施行之后,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笔者以成都市的从业导游为例,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和个别案例访谈法来探究《旅游法》施行后对导游的影响。重点探讨《旅游法》施行对导游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将来整个导游行业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和趋势。

关键词:导游;旅游法;影响;探究;成都

一、导游在《旅游法》施行前的状况及问题

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各个旅行社为了争夺客源,大多数是负团费接团,并且旅行社将这亏损转嫁到导游人员的身上,而导游就必须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以及获利。因此,导游人员的生存压力较大,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导游收入结构不合理,合法收入被取消,不合法收入被加大

一般而言,导游的收入应该是由基本工资、奖金、出团补助、购物回扣四部分组成。但实际上,很多线路的导游不但没有补助甚至还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人头费才能获得带团机会,比如九黄专线、峨乐专线、蜀南竹海专线等,这些线路的导游主要是通过购物回扣和收取自费项目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获取利益,其中回扣占收入80%以上的导游占70.22%[1]。

第二、导游丧失基本的社会福利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期限等相关事项。但实际上,多数导游都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旅行社只是临时合作的关系,平时没有团需要导游时,他们也不会给导游基本工资,导游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隐性失业加剧导游生存危机

所谓隐形失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工作机会。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4年3月旅游入境接待收汇情况,来华旅游的外国人为218.52万人次[2],过夜游客占79.31%。我国客源地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有359.42万人次[3],而欧美地区仅有194.59万人次。从来华目的上看,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欧美地区人士有63.14万人[4],占来华欧美地区总人数的32.45%。由此可见,外语导游的工作机会不多,生存危机加剧。

第四、导游收入差异巨大,总体收入水平偏低

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补助、自费项目和购物。以九寨沟线路为例,导游都是没有出团补助的,而且人头费在30-100不等,根据团队的质量来断定人头费的多少。一般情况是在50元左右,一车30人左右,导游亏损在1500元左右,而且还有垫付团款,也就是一车人,导游首先自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导游带团不仅要弥补损失,还要盈利,据笔者了解一次九寨线路导游的收益在2000元以上年收入在三万以上。而从事四川境内周边的短线的导游主要依靠补助为主,某些线路有一定的自费项目可以增加一些收益,据笔者了解周边短线补助在150-200元/天左右。有些短线旺季时是没有补助的,比如天台山、西岭雪山等,导游的收入依靠收自费项目实现盈利。

二、《旅游法》施行对导游的影响

笔者选取成都市的从业导游作为调查对象来探讨《旅游法》施行对导游的影响,本问卷一共设有9个问题,1-5问主要是了解受访者的基本情况,6-8问主要是了解导游对《旅游法》的印象,最后一问是开放式问题,主要了解导游在《旅游法》施行之后是否愿意继续从事导游行业的原因。在本次调查中,一共收到有效网络问卷2190份,在成都导游群中所占比例超过80%,能够真实的反映《旅游法》施行后对导游的影响。

(一) 受访者基本情况

本问卷首先了解了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女性导游居多,占75.11%,其次,导游年龄多集中在21-25岁的黄金年龄阶段,达到调查人数的80.73%,再次,他们的带团线路主要集中在九黄、峨乐,短线较多,占总调查人数的89.82%,第四、他们从事导游的年限多是集中在2-5年。详情请见下表:

表1受访者基本情况

项目

人数女性导游年龄在21—25岁专职导游从事导游年限

在2—5年从事主要线路

是九黄、峨乐、成都市内及周边调查人数21902190219021902190选择人数16451768109214701967百分比75.11%80.73%49.86%67.12%89.82%

(二)导游对《旅游法》的印象

为了解《旅游法》施行后对导游工作产生何种影响,特别提出了三个相关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旅游法》施行后对导游工作有利方面更多,但也导致导游的收入减少等相关问题,不过这并不影响导游继续从事导游行业的积极性,愿意在《旅游法》施行后继续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占总人数的88.67%。详情请见下表:

表二导游对《旅游法》的影响

项目

人数《旅游法》施行是导游收入减少《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工作有利《旅游法》施行后会继续从事导游行业调查人数219021902190选择人数154510561942百分比70.55%48.22%88.67%(三)《旅游法》施行后影响导游是否继续从事该行业的原因

《旅游法》施行后导致导游工作环境、操作方法等产生一定的变化。导游是否愿意在该条件下继续从事此行业是本论文的核心所在,笔者对不同选择结果做了如下分析。

其中愿意继续从事导游行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个人角度出发,真心喜欢导游这个工作,不愿意离开导游行业。

第二、从就业的角度出发,普遍而言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大多数学历不高或是专业偏文科性质,这种情况是不太好就业的。

第三、从经济角度出发,导游与其他工作相比还就是比较高薪的,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每日出团补助300元,平均每月收入在60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新导游能够正常出团,达到这个水平也是很容易的。相反的在一般行业来说,6000元/月的薪水一般在高级管理阶层或是销售行业中较多,一般新人是不容易达到这个水平的。

第四、从保障导游权益角度出发,《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导游收取费用,比如导游垫付团款,买团等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列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让导游对未来的工作条件有了信心。

第五、从执法角度出发,在《旅游法》施行之前有很多非正规的导游,而且执法力度不大,导致导游的恶性竞争。现在在一些热门景点的途中或是景区门口设有检查站,严肃处理了许多非正规导游,使得正规导游有了更多的工作机会。

不愿意继续从事导游行业的也不在少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经济角度出发,以九黄导游位主,在《旅游法》施行之前,一次九黄线路团的收入在2000元以上,现在《旅游法》施行以后,收入由购物为主转为以补助为主,一次团收入不超过2000元。因此,多数九黄线的导游不愿意继续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从个人角度出发,从业多年,对此已经厌倦。这一类主要以九黄、峨乐、海螺沟等专线导游为主,他们所承受的压力比一般的导游要大很多,因为专线导游主要是以拿购物回扣和收取自费项目为主,这两项工作都有一定的风险,摸不准客人的想法,是否购物和参加自费具有随机性,为了降低风险,导游往往会付出更多的心血。于是,借机退出该行业。

第三、从家庭角度出发,家庭在女性心中还是占很大位置的,导游经常在外工作不能顾及到家庭,如果夫妻经常不在一起或是缺少交流容易引发家庭危机,使家庭不和谐。因此,由于家庭原因转业的多是女性导游。

第四、从安全角度出发,在旅游车上,导游专座多在副驾驶,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导游安全极易受到威胁危险的。

三、对导游行业呈现形势的预测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笔者觉得将来的导游行业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状况:

1、不断的涌入新导游,《旅游法》施行后大多数导游退出导游行业,目前从事导游工作的多数是从业不久以及才拿到导游证的新导游。从业初期,他们对导游工作有着巨大的热情,当他们热情逐渐消失就会转向其他的工作,比如计调、门市接待或是其它工作,如此的周而复始。

2、导游的整体讲解质量下降,这种情况在周边短线导游中较为多见,因为周边短线导游以补助为主,讲解质量的高低与补助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有些单位出行的线路是特定的,这种线路并不适用于普通游客,他们聘用导游很大原因是为了安排他们的食宿和服务,而不在讲解上。

3、导游的工作角色不再是“导购”,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导游的工作内容除了安排行程外,更重要的就是推荐各种自费项目以及游说客人购买各种纪念品或是特产,从中谋取利益。《旅游法》施行后,导游不需要从购物或是自费项目中获取利益,而是游客在参团时就将导游的工资算在团费中,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甩客、强制购物等情况,游客在景区游玩的时间也会更加充足。

[参考文献]

[1]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6年05期.

[2]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入境旅游接待收汇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3]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主要客源市场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4]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1-3月入境外国游客人数(按目的分)[EB/OL],2014年4月21日.

[5]张艳萍,成都导游生存状况研究,西南石油大学学报[J],2010年第2期.

[6]刘春济,高静,国内旅游者对国内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研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J],2006年第09期.

[7]郭军礼,<旅游法>对旅行社发展及导游员管理的影响,管理工程师[J],2013年第04期.

[8]黄瑞鹏,浅议<旅游法>对于导游权益的保护,中国旅游报[N],2013年8月19日.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以成都导游为例》(项目编号cx2014sp113)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014年第6期 山东青年 总第485期

第四、从安全角度出发,在旅游车上,导游专座多在副驾驶,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导游安全极易受到威胁危险的。

三、对导游行业呈现形势的预测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笔者觉得将来的导游行业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状况:

1、不断的涌入新导游,《旅游法》施行后大多数导游退出导游行业,目前从事导游工作的多数是从业不久以及才拿到导游证的新导游。从业初期,他们对导游工作有着巨大的热情,当他们热情逐渐消失就会转向其他的工作,比如计调、门市接待或是其它工作,如此的周而复始。

2、导游的整体讲解质量下降,这种情况在周边短线导游中较为多见,因为周边短线导游以补助为主,讲解质量的高低与补助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有些单位出行的线路是特定的,这种线路并不适用于普通游客,他们聘用导游很大原因是为了安排他们的食宿和服务,而不在讲解上。

3、导游的工作角色不再是“导购”,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导游的工作内容除了安排行程外,更重要的就是推荐各种自费项目以及游说客人购买各种纪念品或是特产,从中谋取利益。《旅游法》施行后,导游不需要从购物或是自费项目中获取利益,而是游客在参团时就将导游的工资算在团费中,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甩客、强制购物等情况,游客在景区游玩的时间也会更加充足。

[参考文献]

[1]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6年05期.

[2]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入境旅游接待收汇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3]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主要客源市场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4]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1-3月入境外国游客人数(按目的分)[EB/OL],2014年4月21日.

[5]张艳萍,成都导游生存状况研究,西南石油大学学报[J],2010年第2期.

[6]刘春济,高静,国内旅游者对国内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研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J],2006年第09期.

[7]郭军礼,<旅游法>对旅行社发展及导游员管理的影响,管理工程师[J],2013年第04期.

[8]黄瑞鹏,浅议<旅游法>对于导游权益的保护,中国旅游报[N],2013年8月19日.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以成都导游为例》(项目编号cx2014sp113)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014年第6期 山东青年 总第485期

第四、从安全角度出发,在旅游车上,导游专座多在副驾驶,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导游安全极易受到威胁危险的。

三、对导游行业呈现形势的预测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旅游法》对导游的相关规定,笔者觉得将来的导游行业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状况:

1、不断的涌入新导游,《旅游法》施行后大多数导游退出导游行业,目前从事导游工作的多数是从业不久以及才拿到导游证的新导游。从业初期,他们对导游工作有着巨大的热情,当他们热情逐渐消失就会转向其他的工作,比如计调、门市接待或是其它工作,如此的周而复始。

2、导游的整体讲解质量下降,这种情况在周边短线导游中较为多见,因为周边短线导游以补助为主,讲解质量的高低与补助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有些单位出行的线路是特定的,这种线路并不适用于普通游客,他们聘用导游很大原因是为了安排他们的食宿和服务,而不在讲解上。

3、导游的工作角色不再是“导购”,在《旅游法》施行之前,导游的工作内容除了安排行程外,更重要的就是推荐各种自费项目以及游说客人购买各种纪念品或是特产,从中谋取利益。《旅游法》施行后,导游不需要从购物或是自费项目中获取利益,而是游客在参团时就将导游的工资算在团费中,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甩客、强制购物等情况,游客在景区游玩的时间也会更加充足。

[参考文献]

[1]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6年05期.

[2]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入境旅游接待收汇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3]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3月主要客源市场情况[EB/OL],2014年4月21日.

[4]中国国家旅游局,2014年1-3月入境外国游客人数(按目的分)[EB/OL],2014年4月21日.

[5]张艳萍,成都导游生存状况研究,西南石油大学学报[J],2010年第2期.

[6]刘春济,高静,国内旅游者对国内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研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J],2006年第09期.

[7]郭军礼,<旅游法>对旅行社发展及导游员管理的影响,管理工程师[J],2013年第04期.

[8]黄瑞鹏,浅议<旅游法>对于导游权益的保护,中国旅游报[N],2013年8月19日.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旅游法>施行对导游影响的探究——以成都导游为例》(项目编号cx2014sp113)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014年第6期 山东青年 总第4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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