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捕捉壁虎有罪还是无罪?
2014-09-10简岩
简岩
为药用目的,田某等6人在河南省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被鄢陵警方刑拘。鄢陵县公安局称,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对此,一些人感到不可理解,难道捕捉小小的壁虎就犯罪?首先,要看田某等人捕捉的壁虎是什么样的壁虎。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举的保护动物,爬行类动物的大壁虎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否为大壁虎,得由动物学家来认定,如果是,则田某等人涉嫌犯罪;如果不是,田某等人并不涉嫌犯罪。
即便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其涉嫌犯罪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才能准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刑法》第341条第1款并没有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予以解释,因此,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提出了涉案数量的认定标准。
其中捕捉大壁虎10只以上的是“情节严重”,20只以上的是“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如果能证实田某等人捕捉的是大壁虎,而且已确认捕捉了1600余只,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可以予以审判和惩处,当然量刑的多少还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等因素。
不过,对于田某等人来说,即便捕捉的是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壁虎,也不能随心所欲,想捕捉就捕捉,想捉多少就捉多少,至少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和伦理需要遵守,例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和原则。
壁虎是蜥蜴目的1种,又称“四脚蛇”“巴壁虎”等,壁虎属约20种,中国产8种,常见的有多疣壁虎、无蹼壁虎、蹼趾壁虎等。壁虎昼伏夜出,捕食蚊、蝇、飞蛾和蜘蛛等,是有益无害的动物,此外,还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因此,无论从对人类有益还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来看,都应当保护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