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6-03-16李文晖
李文晖
河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培训研发科
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法律问题探讨
李文晖
河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培训研发科
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问题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提出相关法律完善建议,以推进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品;处理;法律问题;完善
一、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问题的提出
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必须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
在查处这类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同公安机关之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了彼此间的良性互动。
然而,针对这类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即涉嫌犯罪案件中依法扣押的烟草专卖品是否移交;以什么形式移交扣押的这些烟草专卖品;基于涉嫌犯罪烟草专卖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法律属性,哪个机关有权处理这些专卖品,这些机关做出的处理是何种性质。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地方公安机关认为卷烟属专卖品,即使是移送时接受了违法的卷烟,公安部门最后还得委托烟草公司进行变卖,没有必要交来交去;二是公安机关以卷烟属易腐烂、变质等不易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为由,只接受《涉案物品清单》,拒绝接受违法卷烟;有的地方法院只对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判决,对涉案的违法卷烟没有作出任何判决和处理意见。
二、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程序的忽略
这类处理主要是指烟草专卖执法机关依照《烟草专卖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将案件当事人和《涉案物品清单》一同移送公安部门,而违法卷烟没有随之移送,也没有对违法卷烟进行任何的处罚或者处理。
这样的做法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烟草专卖执法机关没有对涉案违法卷烟作出处理,因此针对违法卷烟的处理就无法留下法律痕迹,证据链条中就缺乏记录,那么,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将导致法院判决中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刑、财产刑作出处理,而忽视了对涉案非法卷烟的处分(或没收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对涉案非法卷烟法院没有作出处理,那么就意味着涉案非法卷烟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涉案人就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烟草专卖执法机关返还扣押的非法卷烟。这样就导致对非法卷烟处置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卷烟已经处理完毕;一方面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涉案卷烟依法必须返还或折价返还。
(二)对涉嫌犯罪人员与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分别处理
这类处理方式主要是指针对同案的涉嫌犯罪人员及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程序:前者适用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后者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将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的资料移送给公安机关,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将涉案的非法卷烟采用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收缴和处分。
这样处理似乎有效解决了前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置的忽略问题,但是又产生了新的悖论:即同样一个案件,适用了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作出了两个法律结论。
产生这样结果的本质原因,在于烟草专卖机关超越了法律权限,依据《刑法》、《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烟草专卖机关无权对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烟草专卖品归属做出处理,而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针对此类案件做出人身刑和财产刑的处理。
(三)由公安机关委托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这类处理方式主要是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烟草保管机关可以要求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给烟草专卖机关出具委托书,在对扣押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拍照或录像后委托专卖部门进行变卖,然后将变卖的价款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主要是针对侦查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扣押物证、书证的处理。但实践中缺乏公安机关委托的是对非法卷烟制品所有权本身的处分还是对作为证据的非法卷烟制品在固定证据后对非法卷烟保存形式变换的思考。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法律属性分析
针对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法律属性的分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律属性;第二,基于烟草专卖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不同法律属性,不同机关基于自身权限对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性质。
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前期在烟草专卖机关是采用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在侦查阶段,烟草专卖品称为涉嫌犯罪的物证;只有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处分烟草专卖品,决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二)涉嫌犯罪案件中烟草专卖品处理程序法建议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由公安机关针对涉嫌犯罪中烟草专卖品予以扣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扣押。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可以对涉案烟草专卖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然后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相关涉案资料。公安机关同意立案后,烟草专卖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2条,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应当针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办理扣押手续。
基于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特殊的自然属性即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或者不易保管的物品,以及法律属性即专属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19条的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在证据已经固定的前提下委托烟草专卖机关对烟草制品予以变卖。变卖后的折合价款应交给公安机关。
[1]曾超:《涉烟犯罪问题研究》,中南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
[2]徐光明:《统一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25日
[3]朱锡平:《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诉的交叉与边界--谈涉烟类非法经营案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19期
李文晖,女,(1969年01月-),河南许昌人,河南省烟草职工培训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