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与构式双向互动的一个典型案例——“个”字构式的演化与双向互动
2014-09-04李向华
李向华
(九江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词汇与构式双向互动的一个典型案例——“个”字构式的演化与双向互动
李向华
(九江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一组相关的带“个”实例构式可以被统摄在图式构式“Np(代)+(来)+(V/A)+(数)+个+ C”构式之下,并呈现出两条承继路径。这种承继被统摄在构式义之下,其表现方式为构式语用功能和内部相关成分准入之间的共变,而促使这种共变产生的是构式和词汇之间的相互压制。
构式 承继路径 认知 情态意义 组配
本文考察以下这组构式:
(1)我们来拿个苹果
(2)我们来说个故事
(3)我们来杀个回马枪
(4)我们来下个牌局
(5)我们来设个圈套
(6)我们来玩个太极
(7)我们来喝个痛快
(8)我们来看个仔细
(9)我们忙个不停
(10)你个淘气鬼
这组实例构式可以抽象为“Np(代)+(来)+(V/A)+(数)+个+ C”母构式(图式构式)。已有的文献大多考察“个”字构式的个例,没有对该构式作整体的、宏观的思考和解释。本文从认知构式语法的角度对这组构式作整体考察,不仅要发现这些处于母构式之中的子构式相互之间的共性,而且考察了它们各自的特点以及相互之间的承继。以期深化“个”字构式的整体研究。
一、相关变项和功能的演化与构式承继之间的共变
按照构式语法的观点,一个图式型构式是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中各个子构式通过传承性关系(Inheritance Relation)联接起来,形成一个传承层级(Inheritance Hierarchies)的网络。例(1)—(10)之间也具有这种属性,形成了一种传承层级网。[1]
例(1)—(8)是平行性的歧义构式。歧义原因为构式中“来”和“个”的多义性。“来”有实义和情态两义,为实义时,这几个构式均为连动的双核结构,不具有情态意义;为情态义时,这几个构式为单核结构,具有特殊的构式义。另外,“个”的后续成分因词汇的多义性也会造成歧义,例(3)—(6)就是这种情况。但是,本文主要考察“来”为情态义的情况,这样例(1)—(2)、(7)—(8)只有一种意义;例(3)—(6)也只剩两种意义了。
例(3)—(6)“个”后的成分尽管是多义的,也只有当“来”表示情态意义时才凸显。因为,当“来”表示情态意义时,构式表示行为主体有意愿实施某种动作或通过发出某种动作来达到期望的结果,无论是动作还是结果,都是主观的,不一定合现实,也可以是难以实现的超常规的结果。当“个”的后续成分表示一种复杂的隐喻意义时,正是人的主观期望的超常规的结果通过构式在词义中的延伸。显然,这种隐喻义所表达的行为或事件远远要难于这些词的具体意义所反映的行为,正是因为难以达到,所以在人的认知上才带有主观期望性。但是,如果“来”为实义用法,构式仅仅是一种客观陈述,这样就阻断了隐喻产生的诱因,使“个”的后续成分隐喻义无法凸显,进而也就失去了歧义。
例(7)—(8)的“个”后带了形容词性成分。这里的“痛快”和“仔细”是“喝”和“看”动作的结果,表示的是一种状态,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状态是无界的,而结果却是有界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它们才可以和有界的非典型量词“个”相组合构成一种特殊的“个+A”构式。因为,这里的形容词凸显的是结果义。[2]
例(9)中,“来”不再可以出现了,这说明该构式表示“意愿”的情态义变弱而评价义加强了。①尽管该构式“个”后面带的是动词性成分,但是该动词性成分是一个带有否定标记的表示一种动作状态的成分。因此,从本质上说,它和前面的例(7)—(8)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前面的例(7)—(8)体现的是状态,表示的是结果,而例(9)中的“不停”失去了“结果”义,凸显了“状态”义。这正好和“个”后带形容词的构式形成互补。其句法标志是“个”的前面不再能够加上任何数词,说明了“个”已经质变为典型的助词了,从而彻底完成了词类的转化。[3]
例(10)中,成分“来+V+数”整体脱落。这里的“个”仍带有非典型量词的特征,因为前面可加上“这”形成“你这个淘气鬼”构式。该构式的特别之处在于“个淘气鬼”直接作了构式的中心成分,表示话语主体对该构式话题成分的主观认定和评价。这说明该构式仍旧以主观情态为主,表示一种贬义或调皮、可爱等色彩。只不过这里的评价主体在句外,不充当句法成分。因此,该构式仍旧可以看作是“个”字构式中心意义的多义扩展。只是,该构式已经演化成一种纯粹的评价构式,不再含有表“意愿”的功能了。
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把例(1)—(10)分为五个大类:例(1)—(2)为A类;例(3)—(6)为B类;例(7)—(8)为C类;例(9)为D类;例(10)为E类。这五大类构式之间在“V/A”、“个”、“个”后续成分以及构式的语用功能等方面具有互补和共变的关系。可以明显看出其由表“意愿”到表“评价”的演化关系。列表如下:
表1. “个”后续成分性质和构式语用功能之间的共变
表1的三个大列反映了构式中三个不同维度的纵向变化。可以看到,A类到D类有严整的演化关系:“个”由典型量词变成非典型量词;“个”后续成分由具体的“对象”虚化成“状态”;构式的语用功能由表“意愿”到表“评价”。比较特殊的是,E类似乎是个孤类,无法和D类衔接。但是,换个思路去看,如果将E类放到C类的位置上,其和B类又可以衔接上。这又是一个从典型量词到非典型量词,以及由意愿到评价的过程。将这两种情况归纳,就可以得出两条清晰的演化路径。如下:
路径一:由A到D的演化:
A ﹥ B ﹥ C ﹥ D
“个”:典型M1②典型M2非典型M 助词
后续C: N1(具体)N2(抽象) A 不V
路径二:由A到E的演化:
A ﹥ B ﹥ E
“个”:典型M 典型M 非典型M
后续C: N1(具体)N2(抽象) N3(抽象)③
以上的推演基于认知语法中的认知方式的语法化理论:词义的发展遵循由实到虚的过程;功能遵循由具体到泛化的过程;结构上遵循由繁到简的过程。[4]构式中变项的这种演化反映了构式准入条件的放宽导致的子构式的衍生或承继。理论上讲,这种演化反映的是构式发展的历时脉络,是可以得到验证的。
实际语料也印证了上面的推演。根据北大CCL语料库和其它语料库搜索到的古汉语语料,该构式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这时“来”还没有完成情态化功能,动词性还比较强,也没有跟“个”搭配起来。大约到唐代,B类、C类和E类相继出现,只是E类在唐代仅发现一例,大量使用是在宋代,说明正式形成时期应为宋代。D类在宋朝时出现,繁荣期在元明时期,并持续至今。④这样来看,古汉语语料和认知上推导的结果一致,可以为互印证。
二、“个”字构式的构式义与允准条件
按照Adele E Goldberg的说法,形式和意义/功能的匹配体且这种形式或意义/功能的一些方面不能从已有的构式或该构式本身的组成部分中完全推知,该匹配体就是构式。[5]所有构式存在的依据就是构式义,“个”字构式也不例外。
前一节从认知和历时两个角度讨论了例(1)—(10)之间的承继以及每个构式的个性特征,目的是为了证明它们为同一个图示构式“Np(代)+(来)+(V)+(数)+个+ C”的子构式。分析到此,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这些构式可以统摄在一起,以及它们的共性特征是什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涉及到一个统摄整个构式的构式义。该构式义制约着各个子构式外部功能和内部相关位置上成分的准入。通过对该图示构式大量实例的分析,可将其构式义表述为:
言者对某个对象主观上的期待或评价。
这个构式义反映了言者的两类角色:
第一,言者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在构式中凸显,充当了主语位的论元角色,表示言者的某种期待意义;
第二,言者为事件的间接参与者,不在构式中凸显,处于幕后观察者的位置,表示对某个对象的某种评价。
无论是主观的期待还是评价,其共同的特征都是强调言者主观上对现实的反映。这样的构式义决定着该构式有着特别的语法特征。这种特征首先表现在构式对其变项的选择性,即面对相同词类⑤或类词的单位,有的可以进入,有的就不可以。笔者可以将是否可以进入该构式的条件称为构式允准条件,也就是具备该条件,某个单位就可以进入构式,反之则不能。该构式的条件为:
条件1:进入该构式中的成分不改变该构式主观性的核心属性,否则就不可以进入。这可以统一解释诸多例子的合法与不合法。如例(1)—(6)中,成分“来”的删除会使构式失去了表示“意愿”的主观情态义,进而导致构式可接受度较差。
条件2:进入构式的动词性成分必须是可控的;形容词性成分必须和“个”后成分构成评价关系,否则构式不成立。这主要是针对进入构式的“V/A”而言,无需赘言。
如果进入该构式的成分不违反上面的两条,那么构式就可接受该成分。例如:
(11)我们来轻轻地拿个笔
(12)我们来悄悄地说个故事
(13)我们来狠狠地杀个回马枪
(14)我们来偷偷地下个牌局
(15)我们来暗暗地设个圈套
(16)我们来巧妙地玩个太极
(17)我们来偷偷地喝个痛快
(18)我们来真真地看个仔细
(19)我们整天地忙个不停
这组例子的中心成分“V/A”前面全部加上了一个表示状态或方式的修饰性成分,句子仍旧成立。这是因为,这些成分在该构式中仅仅和后面的中心成分“V/A”发生关系,描述“V/A”的方式或状态,并没有影响到整个构式,也没有改变构式的主观情态意义。因此,它就没有违反该构式的允准条件,从而可进入该构式。
但是,如果进入该构式的成分影响的是整个构式且和构式义相冲突,则这个成分就不可以进入该构式。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情态范畴的冲突。
在一个构式中,表示主观的情态和表示客观的情态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不可共现,否则构式不成立。在“个”字构式中,就表现在“V”后带体标记“着、了、过”的情况。看下例:⑥
(20)我们来拿个笔 我们来设个圈套 我们来喝个痛快
(21)我们来拿了个笔 我们来设了个圈套 我们来喝了个痛快 Δ
(22)我们来拿着个笔 我们来设着个圈套 我们来喝着个痛快 Δ
(23)我们来拿过个笔 我们来设过个圈套 我们来喝过个痛快 Δ
从结构上看,体标记为“V”后粘附性成分,“了”表示已经实现的完成体;“着”表示进行体;“过”表示经历体。这三个词是一个动作过程不同阶段的反映,具有客观陈述的性质,而“来”表示的是主观情态,且这二者同时指向“V”,从而造成了情态的不兼容,因此违反了允准条件1。解决这样矛盾的途径就是这两种相反的情态只保留一个。比如:
(24)我们来拿个笔 我们来设个圈套 我们来喝个痛快
(25)我们拿了个笔 我们设了个圈套 我们喝了个痛快
(26)我们拿着个笔 我们设着个圈套 我们喝着个痛快
(27)我们拿过个笔 我们设过个圈套 我们喝过个痛快 Δ
例(24)—(26)成立,而例(27)不成立,因为该构式中的动作必须与表示“现在”的时意义相关联,前面的三个例子均符合这个制约条件,例(27)表示的是经历体,与“现在”的时意义不关联,所以该组的例子不能成立。
第二,时态范畴的冲突。
在一个构式中,表示未然的时态和表示已然的时态是相互对立的,一般不可共现,否则构式不成立。在“个”字构式中,就表现在“V”为动结式的情况。看下例:
(28)我们来拿走个笔 我们来设好个圈套 我们来喝死个痛快 Δ
(29)我们来拿掉个笔 我们来设全个圈套 我们来喝醉个痛快 Δ
(30)我们来拿去个笔 我们来设完个圈套 我们来喝倒个痛快 Δ
上面的例(21)—(23)和这里的例(28)—(30)都不合法,二者在“时”和“体”上都有交叉又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体”的差异;后者侧重于“时”的不同。“来”表示将来时,动结式表示的是完成时,而这两种“时”又有着共同的施加对象,竟而产生对立,造成构式不合法。
矛盾类别不同,解决办法也有差异,仅仅将两个“时”删去一个,构式依旧不成立,比如删去“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出在“个+C”上,因为“个+C”是一个无界成分,所以不能和前面有界的动结式组合。⑦只要将“个+C”有界化,构式就成立了。例如:
(31)我们拿走一个笔 我们设好一个圈套
(32)我们拿掉一个笔 我们设全一个圈套
(33)我们拿去一个笔 我们设完一个圈套
如果将这里的数词“一”换成“二”以上的数词,构式的可接受性会更加明显。同样,把上面这组例子中的补语换成体标记句子仍然成立。但是下面这组仍然不可以组合:
(34)我们喝死一个痛快 Δ
(35)我们喝醉一个痛快 Δ
(36)我们喝倒一个痛快 Δ
动词性成分带体标记的构式也不成立,例如:
(37)我们喝了一个痛快Δ
(38)我们喝着一个痛快Δ
(39)我们喝过一个痛快Δ
而例(27)中的前面两个例子又可以成立了。这种复杂情况可以用主观情态作统一解释。这恰恰可以和构式义相印证。在这个构式中,受到构式的压制,“个”后成分具有了较大兼容性,可以将形容词有界化后受“个”修饰。但是,当该构式因动结式中的补语性成分加入而失去了主观情态进而转向现实构式时,构式随之也就失去了压制“个”后成分能力,从而形容词无法有界化,也就不可以被“个”修饰。[6]其结果就是构式的不成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该构式中,“痛快”类受到“个”的影响,表示动作的结果,而动结式中的补语性成分也表示结果,这违反了构式语法的单路径限制原则(Unique Path Constraint),因而也是不合法的。
三 “来”和“个”与构式的双向互动
上面一节中仅仅对例(1)—(8)进行了分析,用来说明构式义和允准条件对进入构式相关位置的词的选择性,以及例外情况的解释,并没有涉及例(9)—(10)。例(9)—(10)有着和前面几个例子不同的情况。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承担主观情态意义“来”的消失。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前者“来”的消失会导致构式不成立,而后者却又可以成立?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过头来看表(1),表(1)中的D类和E类和前面几类之间最明显的不同就是语用功能的差异:前面几类表示的是“意愿”;后面两类表示的是“评价”。根据上面的分析知道,例(1)—(8)中,这种表示“意愿”的意义主要由“来”承担,失去了“来”,这种意义就不存在了,从而构式不合法,因此,“来”的辖域为整个构式,而“个”仅仅对后续成分起作用,尽管二者都是必须的,但重要性有差异;例(9)—(10)中,由于没有“来”,这种表示“评价”的意义主要由“个”承担,失去了“个”,这种意义也就不存在了,从而构式不合法。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图示构式中,“来”的功能主要是表示“意愿”;“个”的功能主要表示“评价”。“来”由于统辖全局,所以在优先级上强于“个”。因此,当“来”和“个”同时出现时,“来”起主要作用,当失去了“来”,“个”就起主要作用。⑧这样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语用上的表达需要。例(1)—(8)由于表示言者的“意愿”,所以就需要有“来”的出现;例(9)—(10)由于表示“评价”,所以就需要删去统辖整个构式的“来”,取消“意愿”义,让位于表示“评价”意义的“个”。从而达到构式的语用功能和内部相关词之间的协调匹配。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构式语用功能对内部词项的选择;也可以看作是构式内部词项对构式语用功能的影响。二者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
王寅(2009)将词汇对构式的影响称为“词汇压制”。他认为“在一个语句中可能是构式起主导作用,叫构式压制;也可能是词汇起主导作用,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则可称为词汇压制”。这种压制在语言中也是处处存在的,例如否定词的压制作用、频度副词的压制作用等。[7]这里涉及到情态动词和量词对构式的反向作用。这起码可以得出以下两点思考:
第一,语言中的所有词类在特定构式中都可能成为压制因子,影响着整个构式的语用功能和其他变项的准入条件。
第二,词汇压制和构式压制是一种互动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可分离的两个类别。任何的构式压制都是构式自身和特定词汇提供的语义值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任何的词汇压制没有构式的制约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两点的思考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动机、价值和尝试。
四、余论
根据上文的分析,“Np(代)+(来)+(V/A)+(数)+个+ C”构式的子构式的扩展主要在“个”后成分的变化(当然,不仅仅这一个方面)。这种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文中并没有全部展开。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个”由量词向助词的演化。伴随着这种演化,“个”的位置也发生了转移,由后向依附向前向依附转移。这种依附性的转移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的:
一是“个”量词功能弱化。“个”本身为量词,前面一般带有数词,但是当数词经常为“1”或脱落时,就为轻读,从而导致量词功能的弱化,最终会造成“个”与后面名词性成分之间结合由紧变松,这为“个”向前面成分的游离提供了前提,同时也为后续成分的扩展提供了可能;[8]
二是构式内部结构的不稳定性。一般来说,当一个词发生虚化时,就具有依附性。该构式有两个单音节功能词:“来”和“个”,且形成了一个以“V”为支点极度不稳定的“来+V+个”结构,前者“来”后向依附;后者“个”前向依附。这种不稳定主要来自韵律的压迫,而解决这种压迫的方法就是“V”为一个单音节成分,这样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会和它组成一个稳定的双音节结构。这解释了构式中的中心动词“V”为什么一般是单音节,双音节的可接受度差。例如:
A B
(40)我们来调查个案例 (40)′我们来查个案例
(41)我们来打扫个房间 (41)′我们来扫个房间
(42)我们来设计个圈套 (42)′我们来设个圈套
总的来看,前面A/B两组例子中“个”的性质是一样的,之所以A组构式不太自然而B组自然主要是A组中的“个”没有办法依附于前面的成分,处于游离状态。因为“个”的前面已经有了一个双音节的稳定单位,音步处于饱和状态。B组的构式由于前面的成分是单音节,本身就具有韵律上的吸引力,当遇到了一个符合其吸引条件的“个”时,很自然地将之吸引过来,形成一个稳定的音步,从而使整个构式处于稳定状态。
本文主要从整体上讨论了“个”字构式中子构式之间的承继关系,功能上的差异以及内部结构的特征。 并从历时角度加以印证。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统辖这组构式的构式义,以及由该构式义制约的构式内部成分的允准条件。最终,从词汇和构式的双向互动中给以解释。文章的中心观点认为:无论是构式压制还是词汇压制,都不是一个单纯的过程,当中的每一个成分都承担了相应的价值,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构式之间,构式与构式之间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协同,共同作用,决定着构式中任何位置上成分的进入以及意义和功能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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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如果将该构式的主语换成客观成分,这种变化体现得非常明显,例如“雨下个不停”。
②这里的“M”代表量词,下标数字表示类别。
③这里“N3”凸显对象的某种属性,该属性就是言者主观评价的结果,因此,表面看对象是具体的,实际上还是表示一种抽象的范畴。因此,它表示的对象属性和A/B/C类都有交叉。
④受篇幅所限,这里古汉语例证略去。
⑤我们还是倾向于Langacker的基本观点,将构式视为“≥ 2个象征单位”的结构。词还是用“词”去表示。
⑥文中的三角号表示该构式不成立或可接受度较低。
⑦前面的例(25)—(26)和这儿的例(28)—(30)相似,但是,前者成立而后者不成立。可以这样解释:前者也是一个小句,而不是一个句子,它需要有其他成分补充才可以独立,因此具有一定的可接受度;后者可接受度较低,基本不合法。本质上这二者在可接受度上也只是个程度问题。
⑧这时,“个”依旧统辖后续成分,所以例(9)—(10)语义重心在构式的后面成分上。
2014-01-06
李向华(1947-),男,九江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华文教育方向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认知语法、对外汉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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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4580(2014)01-007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