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江西征兵农民的“反行为”述论*
2014-08-15龚喜林
龚喜林
(九江学院思政部 江西九江 332005)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江西征兵农民的“反行为”述论*
龚喜林
(九江学院思政部 江西九江 332005)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兵制在江西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大量逃避兵役、买卖壮丁甚至武力反抗兵役等“反行为”现象,农民的“反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兵役 保甲 征兵
根据国民政府兵役法的规定,服兵役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抗战时期江西征兵过程中,却出现了农民大量逃避兵役,买卖壮丁,甚至武力反抗兵役等违反法规的“反行为”现象,并对战时江西兵员的征补产生了严重影响。战时农民“反行为”现象的表现形式如何?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其与战时江西兵员的征补?鉴于目前学界对此问题鲜有涉及,本文主要利用基层兵役档案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江西征兵的具体实态有一客观认识。
一、战时江西征兵过程中农民“反行为”的主要表现
战时江西征兵过程中农民的“反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逃役避役
第一,因国民政府兵役法中规定机关公务人员、中小学教师、在校学生等可缓服兵役,于是,到军政机关充当公务人员,冒充学生以逃避兵役者屡见不鲜。在南康县,“警察队、消防队、救护队、义勇警察公役职员及各乡公所干事、保甲长、乡保义勇警察等百分之九十五均系适龄壮丁,概行取得缓役资格。于是,上项机关变为避免兵役之渊薮”[1]。1939年12月,皖赣监察使署巡视瑞金上犹等县时发现,“小学之学生年在二十岁至三十岁者颇不乏其人,考其原因皆为逃避而来;私立中学亦间有循逃避兵役者之请求而滥收学生者”[2]。第二,鉴于国民政府规定技术人员可以暂缓或免服兵役,很多适龄壮丁逃往工厂、矿山以避免兵役。赣南矿厂众多,该地“矿区民工尽属壮丁,时来时往,漫无定处。每逢调查抽签之际,即相率潜逃,抽签一过,又复归来。征兵工作,实际无法推行。”[3]在第六行政督察区,“年龄相当之壮丁一闻征兵,皆纷纷潜逃于坑口、冷水铺煤矿,而矿长燕春台等则少给工资,大肆收容逃役壮丁。虽经上级多次催改,而该公司不但置之不理,且主张壮丁持械逞凶。”[4]在萍乡,壮丁大多逃往安源煤矿以避兵役,致该地征兵困难重重。还有适龄壮丁“藉口合作社职员避免兵役,以致合作组织日增,而应征壮丁日减。又如普通泥木工人,为其能凭一石一木之技术,亦藉口技术人员,冀免兵役,致承办兵役之机关颇感棘手。”[5]第三,应征壮丁贿赂乡镇保甲或县兵役人员,或向役政机关购买服役证明而免服兵役。1943年1月,广丰县塘樨乡徐树金被征后花五千元买人顶替,但徐自知体格强壮,恐回家仍被捉去当兵,于是,另花二千元,在县新兵征集所购买遣回证而规避了兵役。1945年4月,宁都县洛口乡第一保李廷芳、邹有福等分别以法币六万元购买宁都县国民兵团接收壮丁收据而逃避兵役。另外,也有故意损毁身体甚至砍断手指以逃避兵役者。广丰县湖山乡呈狮村民徐维和,为了避免服役,竟砍去右手食指和中指(不能扣动扳机)。1944年,峡江县五云乡第三保壮丁刘三根,在解送途中,设法将自己的中、食指咬断,以逃避兵役。“征兵的最大困难便是应征壮丁的举家迁移,虽可以追究,但总是相当费时费力”。 应征壮丁全家迁移他县他乡以避兵役者亦时有发生。“闻有少数壮丁,而无亲属者,非常刁狡,先将产业卖尽,远逃他方,欲问亲属,而无亲属可问。若查封家产,而无家产可封。”[6]
(二)买卖壮丁。
在战时各征兵省份,买卖壮丁的现象大量存在。然揆诸实际,江西买卖壮丁现象较其他省份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此,国民政府军政部曾多次发文痛陈江西的买卖壮丁现象。由于战时江西征兵任务的繁重,特别是江西地处抗日前线,大量游兵散勇的存在为壮丁的买卖提供了方便。在买卖壮丁中,“其买顶有属于私人者,即某一乡民被保长指定应征,由该民自行出款若干,雇人前往。此种被雇之人,多系兵贩子。有属于保长者,即某保应出壮丁一名,由全保摊款若干,雇人前往应征。至于代雇,多系保长或其他办理兵役之人员,故彼此与兵贩子常互相利用。”[7]1944年5月,于南县新安乡第九保罗防村钟应林花法币一万元买广东始兴县澄江乡壮丁钟应寿顶替兵役;永清乡第三保李运宗花一万二千元买广东翁源县展期乡陈仍华顶替兵役。1941年5月,宁都湛田镇第三保揭太球花400余元贿赂保长邱训林,而该保长则在该镇抓获行旅一名顶替太球服役。上饶县1940年12月征送壮丁27名,其中,江西籍仅有1名,其余均系冒名顶替或由保甲长在县境交界处捕捉的行旅客商。由于战时征兵严重影响到地方民众生产生活,于是由保甲各户出钱,合伙买壮丁。1941年4月,峡江县政府规定每甲征送壮丁2名,全县765甲,应征送壮丁共1530名,于是,买卖壮丁开始在全县风行。“买壮丁价钱由一百、数百涨到上千银元。其款全部或大部由中签者出,不足部分由全保壮丁摊派,名叫‘抖壮丁钱’。”[8]1943年8月,该县忠贞乡第七保花1100银元买到吉水县壮丁吴跃清顶替本保壮丁应征,而摊派给全保各农户的‘抖壮丁’钱却高达3100银元,保长、保队附从中渔利2000银元。1943年5月,国民党49军在吉水县接收“志愿兵”18名,其中,外籍壮丁16名,囚犯2名。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志愿兵”,概系保甲买来充数的散兵游勇。由于买卖壮丁市场需求巨大,有人就成为专门替人服役的“兵贩子”。1940年7月,黎川县政府曾在兵贩子涂秋舫的家中,抓获准备出卖的11名壮丁。而安福县三余乡乡长管之封唆使妹夫林青山在广东客栈公然贩卖壮丁,“每名收款四万至五万不等。如各保所送法币不足其索求时,即宣布无人可卖。该广东客栈开设在路旁,行人来往甚多,遇有散兵或可欺之人,便捕捉抵送壮丁,而收受之贿款则两相分肥。”[9]在大余县,“该县壮丁多系用毫洋八九十元买充者,在该县营界乡公所查获证件五十余件”[10]。1940年8月,赣南师管区补6团第3营第11连在万安县接收壮丁90名,由于此次接收的壮丁绝大部分是职业兵贩子,当部队开抵离万安县城约50里之瑶图时,在兵贩子黄光辉的怂恿、鼓动下,壮丁制造了击毙连排长的哗变。
(三)武力抗丁。
在战时江西征兵过程中,与保甲长或乡丁冲突者有之,捣毁乡镇公所者有之,大规模的武装抗丁者有之。在上犹,“前年(1938年)第三区山坪乡第二保保长曾琼,因征兵被杀,分尸两段,抛弃山谷之中。去年(1939年)有殴打第四保保长张云,赶杀第一保保长陈继熙事情。今年(1940年)区指导员凌福泰被殴,其余各保长及其家属被人民殴打的案件陆续有三四起之多。”“又有某甲甲长,所辖甲内中签壮丁二名,其中有刁猾家属,擅敢声张地说‘甲长带人来捉拿壮丁,就要把甲长杀掉’。”[11]在1941年征兵中,信丰县安息乡民众炸死征兵的乡队附和保甲长;龙南县大罗乡警卫干事李道全在搜捕壮丁时被人砍杀。1941年3月,铅山县催征委员刘锋到该县第三区杨村乡第一保催征壮丁,抓获漏丁廖满崽,但该保流痞秦键纠集数十人赶赴乡公所,抢夺壮丁,殴伤乡长及警卫干事。……而战时更多的则是民众依靠集体的力量反抗征兵。1938年春,宁都县黄陂下坝壮丁廖迎启,组织“人民自卫队”,攻打黄陂区署,捣毁永丰中村联保办事处。兴国县古龙岗地处县境边陲,风气未开,“成年反抗征兵团”遍布于该地各联保。1938年8月,当地劣绅廖贤洲、曾茂卿等迎合壮丁逃避兵役之心理,以“反抗征兵”、“打到政府暨合作社”、“专杀公务员”[12]作号召,公开暴动,杀死区长,抢劫合作社,引起江西省政府的高度关注。1944年,宁都县蔡江农民因反对征兵,攻打蔡江乡公所,杀死征兵干事。在新干县,曾罗仔、刘正根等人于1940年9月成立的“农民逃生团”,于都、兴国两县交界处的“抗征团”,湘赣交界处杨歧山农民组织的“抗丁躲避队”等都先后发动了多次抗丁斗争。
二、战时江西征兵中农民“反行为”的原因
诱发战时江西征兵中农民的“反行为”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农民自身服役意识的淡薄而使其畏服兵役,也有因兵役行政人员的舞弊引起农民对兵役本能的抵制;同时,征兵数额的巨大也加剧了农民对兵役的逃避与反抗。
(一)征兵中的舞弊与不公
虽然国民政府颁布了“平均”“平等”“平允”三平原则来确保征兵的公平,但作为兵役具体实施者的乡镇保甲长却相互勾结,欺诈乡民。“有钱有势者,兄弟多人均可安居度日,乐叙天伦;贫乏之辈,纵或独子双孙亦不免锒铛就逮,送充壮丁。”[13]如以征兵中的抽签而言,“中了签的壮丁,他的家属和他本人还不知道中签是怎样中的,中签又是什么一回事”[14]。保甲长清查户口时的作弊却将本该免缓役的残疾之人及独子录入花名册,而有兄弟三四人者却逍遥役政之外。广丰县霞坊乡长周景星将自己的族戚一概隐匿不报。万安县潞田乡第六保长刘礼瑶在编造1942年壮丁户口时,欺诈本保壮丁郭基章,“你家有四丁适龄,此次造册,若不想办法,恐怕就要当兵。”[15]收受贿赂后,该保长乃将其名字从壮丁册中删除。兴国县江背乡警卫干事李位昆以当兵怎样危险,蛊惑该乡第一保应征壮丁彭耀煌逃避兵役而收受贿赂。“假如要征集三个壮丁,保长便聚集全保壮丁询问,何人愿意应征,何人不愿意应征。不愿应征的,拿出若干钱,作为出征者旅费;而一半或大部分已进保长的腰包”[16]。由于乡镇保甲大多借征兵敛财,致使征兵兵额不够,所以,为了满足上级所需的兵额,到时只好拉壮丁充数。泰和征调壮丁,“不是经过宣传组织去动员,而是用老办法,即是奉令征丁后,即派区丁由保甲长带人去围屋捆捉。假如是保甲长亲戚朋友,或在社会上有势力的人,即使家有数丁也不敢捆捉。若无上述关系,即使在家为单丁独子,也要捉去,不然就要拿几十元或百元不等才可以免捉。结果是有些壮丁不愿意去或没有捉到手的,就到处流浪逃逸,不敢回家。家中之田产因此而荒芜,甚至在外流浪日久,生活无法维持者,被迫为匪为盗。”[17]在吉安,“被捉去的人,大多是小百姓,没权没势的人。特别是当红军的人和红军的家属。乡村里面,报复主义还很浓厚。”[18]在星子,“几百壮丁跑到山上去,把村上保安队的枪缴了,公然地做起土匪来。……多方打听,方知起初抽丁消息传来时,保甲长们便大大地宣传当兵的苦痛和打仗的危险,借此渔利。得了壮丁的若干钱,允许不抽他们,等到抽丁的命令真正来了,无法征调,只有用抓的办法,壮丁们有苦说不出,只好上山为匪。”[19]“现在一般乡镇长和保甲长,往往操一乡一镇执行政令之权,普通派工和征兵,都是由他们经手,所以,一般恶劣贪婪的,就可以凭藉机会勒索穷户,对于一般有钱有势的人,不仅有力可以不出力,有钱可以不出钱,而对于无势贫民,则苛派工,滥索钱,毫不顾惜。”[20]由于征兵过程中的不公及征兵成为了战时乡镇保甲长等欺压民众、敲诈民财的工具,“致一般应征之壮丁或藉兵役人员之不公而生逃役抗征之事,时有所闻”[21];而即使已“接收之壮丁,因其情而生愤恨,昼夜专事潜逃,毫无忠于国家之使命。”[22]
(二)战时繁重的兵额负担
战时江西兵额负担要远重于大后方各征兵省份。首先,江西兵源供给先天不足。1939年后,日军占领南昌,九江、南昌及景德镇之大部因沦陷而停止征兵,赣中南便成为江西主要产兵之地。然而,1930-1934年,国民党对以赣中南为中心的中央苏区长达五年的残酷围剿,不仅使赣中南元气大伤,也使该区域青壮年损失殆尽;加之地瘠民贫,土匪横行,烟赌娼猖獗,民众体格孱弱,多不符合兵役体格标准。而发生在江西境内的历次会战,特别是1944年日军发动的“一号作战”,几乎波及整个江西,江西征兵更加步履维艰。征兵区域的减缩和壮丁的稀少使江西兵役负担格外沉重。第二,因毗邻或分属第三、第四和第九战区,征兵数量巨大,江西每年实际出兵数要远远大于国民政府军政部的计划数。据《抗战以来各省征拨壮丁人数超欠统计表》所示,江西1939年配赋兵额为96000名,而实际征兵178210名,超出计划82210名;1940年配赋96000名,实征120634名,超出计划24634名;1941年配赋80000名,而仅1月至8月,江西就实征66735名[23]……如在需兵紧急时,江西所配赋的各部队往往会不按兵员交拨程序,而派人直接到各县市催交兵员。“赣南师管区直属部队补充因须兵迫切,每不通知县国民兵团,迳自派队伍至各乡公所坐催兵员欠额,因一时催征不能足额,乃由该部队会同乡保甲长深夜驰往各村,抽捉壮丁。”[24]因战时兵额负担的沉重,广大民众也就设法逃避。第三,由于地处抗战前线,江西各县市往往要随时征调大量的青壮劳力修建军事工程、为当地驻军或过境部队运送军需补给;或雇佣大量青壮年从事战时工矿业生产,这样,也极大地减少了战时征兵所需的兵员。赣南矿场林立,矿区的上犹、南康、崇义等县政府不仅不认同赣南钨矿管理处第八事务所雇佣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还“纵容乡镇保长逮捕册内技工送服兵役,或将其家属拘押,勒令交出壮丁。本所再三函请将被捕之技工遣回矿山工作,及将被羁押家属释放以安人心而利生产,而其竟置之不理,即或口头应允,但接兵部队又暗将其送解服役。苟与之交涉,则其官话连篇,不曰包庇壮丁,辄曰妨碍役政,……矿工缓役既无保障,人人皆有被捕捉并累及家庭之隐忧。众心惴惴,工作不安,令人无可如何。”[25]由于战时驿运占用了大量的青壮劳力,为了缓解征兵压力,1943年3月,第四行政专员公署规定其境内的江西驿运管理处所属人员必须抽签服役,而这项规定却遭到了驿运管理处的抵制。“查驿运事业为战时要政,对于前方军需物品之补给,后方公私物资之供应关系至巨。而各从业人员均系曾受训练工作有年,倘被征入役,替补极感困难,影响驿运甚巨。”[26]而在景德镇,因制瓷佣工与征兵发生冲突,景德镇瓷器同业公会1943年8月也向上级呈请准予窑工缓服兵役。“同乡生活渐趋恶劣,盖因战时交通困难,直接予瓷品运销以打击。加之近年来厉行役政,青年工人有兄弟合于应征身份者,固均裹足。即明系独子,亦恒多误会,以致技工缺乏,营业艰难。……请乞中枢对于制瓷工人准援特种技工缓役之例予以缓役,此诚窑业之生机,亦即吾乡生计改善之一线曙光也。”[27]由于战时江西兵额的繁重,基层兵役执行机构困难重重。上犹县汕石乡公所,“1939年征兵协会所办理签定之壮丁,总共甲乙两级壮丁共三百三十五名,业经陆续征送四十五名,占全数的十分之一;仍有未征送壮丁前往矿山,由钨矿第八事务所发给证书,并来函要求免缓役者占十分之二;而前征送壮丁,每有不合格退回者,又占十分之一。似此情形,兵役实感困难。”[28]为了完成繁重的征兵任务,基层组织或呈请上级减少征兵配额,或纵容下级舞弊,或买或卖,或拉或雇,一切流弊由此而生。在沉重兵额负担所造成的持续征兵压力下,应征壮丁逃避兵役或反抗征兵也就理所当然了。
(三)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
在历史革命化话语的主导下,以往在论及国民政府役政时,更多的是揭露与谴责役政人员的舞弊与残暴,而将被征主体的农民视为备受欺凌的弱势群体。实际上,战时江西征兵过程中农民逃避兵役、买卖壮丁甚至反抗兵役的发生,与农民自身服役意识的薄弱密不可分。第一,兵役观念淡薄。由于近千年无“兵”文化的侵染,“好男不当兵”观念的流行,加之国家观念落后和民族意识淡薄,战时农民普遍存在不愿服役的心理,一到征兵期,农民大多相率隐匿或逃亡。在上犹县社溪村的宗三庙,“到那里去敬神的,不但是本地人,而且有许多广东人。听说有许多人也求菩萨把他们的子孙从前线调回来,其中偶然也有几个从部队里逃回来的,他们认为菩萨真有灵验,就演戏谢恩。据说到目前(1940年)为止,已经演了200多天戏了。”[29]在分宜县,乡民大都不愿服兵役,即使再贫穷,也要花至少二万元以上的资金雇人顶替。铅山县河口镇,商贾云集,该镇第六保吴静山、何寿善在河口开设万源布号和金利合药店,家资富有,“能不当兵,花费三四万金不算什么一回事,我能在店中赚三四十万金是极容易的事。”[30]1941年5月,吴静山和何寿善花六万元贿赂区长、县长、师团管区司令而逃避兵役。第二,怕死、躲懒意识存在。“壮丁为什么不愿意当兵?怕死,当然有的;躲懒,当然也有的。可是,热血奔腾中的青年,怕死躲懒的毕竟是少数,为兵役最大障碍的,还不在于壮丁的本身,还是存在于他们的家属方面。”[31]第三,家庭生话困难所致。壮丁家庭生计的考量也使农民畏服兵役。据广丰县1945年对全县出征军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全县征属总数为11749户,其中,经济困难者925户,占总数的7.9%;赤贫者8703户,占74.1%;仅可维持生活者2025户,占17.2%。在征属总户数中,农民7335户,占62%;手工业3558户,占30.2%。[32]虽然国民政府制定有《优待抗战出征军人家属条例》,但由于战时经济的困窘,政府规定的优待往往无法兑现。所以,在被征之前,各地壮丁设法逃避。临川县龙津镇城上村第二保江长工将右手食指砍断以避免兵役,“惟据供称,我因家里又有子女,很困难,所以,把手指砍断以为验得不合格可以退回去”。1944年2月,峡江县廖亮生,被送交吉泰师管区服役,因家庭生活困难,廖光生竟在驻地挖洞逃脱。就在壮丁大肆逃避兵役的同时,却有大量壮丁因困于生计而替人服役,如乐平县永丰乡十一保李正才,因家贫母老,顶替吴明金服兵役,“议价三千五百元,仅得法币二百八十元”。荐田乡三保汪景飞因生活困难,无力葬母,顶替汪景渊服兵役,“议价四千元,除抵还老账外,得法币伍佰元,米三担”。礼林乡二保洪心北,因生活无以为继,顶替洪国财服兵役,“议价二千七百元,得法币一千二百元”。 金山乡三保胡兰和,因母死,欠债,顶替朱垂佳服兵役,“议价三千元,得法币一千伍佰元”[33]。由此可见,经济因素对人们的服役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结语
战时江西征兵过程中出现大量农民逃避兵役甚至武力抗征的“反行为”现象。但毋庸讳言的是,战时江西省政府采取了多种纠弊举措,只是收效甚微。但这并不能否定江西对抗战兵员所作的重大贡献。据江西省军管区征募处1945年统计,八年抗战期间,“江西省入营应征人数达一百零三万七千八百八十人,占整个国民党统治区动员应征人数的百分之七点五”[34]。战时江西农民对兵役的抵制与反抗,从另一角度诠释了江西征兵的复杂性、艰巨性及中国抗战胜利的来之不易。
(说明:本文参阅了高王凌的《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
[1]南康县兵役舞弊控案卷[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656.
[2]瑞金函熊式辉为巡视瑞金等县逃避兵役之小学生事情的函、呈[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08-1-03129.
[3]抄送兵役会议决议第二十七条请查照办理由[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5-2-00890-0177.
[4]据第五区长呈报坑口、冷水铺两煤矿隐匿规避兵役壮丁[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5-2-00890-0033.
[5]行政院关于核议兵役救济办法两点的通令[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32-1-0005-0334.
[6][11][14][16][28]疑难问题解答[J].上犹政治,1940(3):16.
[7][10]江西省参议会许森关于参加兵役巡察第四团巡察江西兵役报告书[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17-1-0422.
[8]赵国吉.峡江县志[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704.
[9]江西省参议会控告兵役舞弊的训令[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17—409.
[12]兴国古龙冈民众反抗兵役刺死区长[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752.
[13]分宜县兵役舞弊控案卷[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677.
[15]万安县兵役舞弊控案卷[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672.
[17]旷善.改革保甲制度[N].新华日报.1938-07-02.
[18]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抗战中的中国政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67.
[19]觉微.乡村工作遇到的困难[J].中国战时农村特刊,1938(11):14.
[20]乡镇保甲人员普遍的弊端[J].上犹政治,1940(5):16.
[21]江西省政府、龙南县政府关于处理龙南县兵役舞弊问题的训令[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4-01-650.
[22]于南县兵役舞弊被控卷[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654.
[23]何上将.抗战期间军事报告(民国丛书·第二编·第32册.附表六)[M].上海:上海书店, 1981.
[24]瑞金乡长杨采文保长、朱科仙违法征兵舞弊[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08-1-01302.
[25]为上犹、于都两县强捕矿工充服兵役请转饬释放[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5-2-00890-0336.
[26]江西省驿运管理处关于役政请求救济办法由[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5-2-00893-0153.
[27]江起鹏关于请暂缓制瓷工人服兵役的函[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45-2-00891.
[29]江西省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蒋经国赣南文存[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82.
[30]江西省政府、省军管区、铅山县政府关于处理控诉兵役舞弊的训令[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44-1-513.
[31]林振镛.兵役制概论[M].南京:正中书局,1940.254.
[32]广丰县志编纂委员会.广丰县志[Z].内部发行,1988.263.
[33]瑞金乡长杨采文、保长朱科仙违法征兵舞弊[Z].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08-1-01302.
[34]黄鸣九.抗战前后国民党政府在江西的征兵概况[J].江西文史资料选辑,1985(17):144.
(责任编辑陈平生)
本文为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项目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征兵制在江西的推行”(编号12LS07)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2YJA770016)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12-04
龚喜林(1967-),男,江西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K 265
A
1673-4580(2014)01-00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