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的融通
——从一项关于司法考试通过情况的调查谈起

2014-09-02

怀化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通过率法学专业

李 丹

(安庆师范学院, 安徽 安庆 246133)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的融通
——从一项关于司法考试通过情况的调查谈起

李 丹

(安庆师范学院, 安徽 安庆 246133)

通过调查发现法学本科教学存在诸多问题: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凸显出法科学生法治信仰的匮乏;法学本科学生急功近利地注重通过司法考试,希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围绕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授课讲解,忽略了法学本科教学的教学目标。为了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充分融通,高校应注重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信仰,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拟定具有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法学本科教学; 司法考试; 卓越法律人才; 人才培养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融通研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现,必将成为不可忽略的课题。我们以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06届至2013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要调查对象,对其就业单位,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在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和看法等进行了深入跟踪调查。我们发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摩擦,需要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实现二者的融通。

一、基本调查结论

(一)我校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我校法学本科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高于国家公布的通过率

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开设于2002年秋季,首届毕业生于2006年7月离校。表1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及司法考试通过情况调查表(2006届——2013届)的调查显示:截止2013年7月,累计毕业961人,累计通过司法考试320人,司考通过率为33.3%。由于2006—2008届学生离校时间较长,他们都是离校后才报考司法考试,故未能获得全部通过数据,导致实际收集到的反馈数据偏少;2009—2013届毕业生可以在大四上学期参考司法考试,故这四届学生的统计数据主要为在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离校后通过的数据未能全面调查,故也存在遗漏。国家司法考试自从2002年改革,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11个年头,共计组织了11次考试,其中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这几年的通过率相对高一些,近几年通过率逐年降低,2012年更是创下进几年的新低(详见表2)。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合格线、报考条件存在现实的差异,有的司法局公布的数据是含有B、C证①的,包括政策放宽地区的通过率;有的司法局公布的只是A证的通过率,不包括或没有政策放宽地区[1]。这些统计口径的偏差在我们这次调查中也有体现。第一,考试成绩出来后大家多愿意把达到A证合格线的信息反馈回来,而本科毕业生如果报名地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15-359分的应试人员,也可以申请C证,我们的统计数据中基本不包括C证,如果把获得C证的人数也计算在内,实际通过率还会有所提高。第二,通过率计算的基数是以全体法专业学生为基数的,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核实到每年的报考人数和参考人数,很明显,在这三个数据中,学生总数是最高的,而参考人数应该是最低的,我们的调查以学生总数为基数计算通过率,明显低于实际通过率,即以参考人数为基数计算出的通过率。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全体毕业生中实际已经通过情况司法考试人数将比320人多,司考通过率也将远远高于33.3%。这一比例较之国家司法考试历年通过率(参见表2)高出很多。

表1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及司法考试通过情况调查表(2006届——2013届)

说明:
1.由于不是全部学生均报名参加司法考试,2011届至2013届的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与参考人数的比例接近甚至超过50%。
2.2005——2007年入学的年级司考通过情况未分班统计,表内显示为合计统计结果。
3.2008年开始,国家首次允许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该表中从2005级学生在大四上半年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4.此表内“法律职业”限定为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公证处等单位从事工作的人。
5.此表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工作中必要可少的人数”是指根据所在工作单位推断出的工作中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有相应工作资格的人数,以及通过个别调查中获取的,认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自己的求职经历具有较大帮助的人数。例如,有的公司招收法务人员的时候,优先考虑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应聘者。所以,有很多毕业生即使在校时未通过司法考试,走入工作岗位后,还会因为工作需要,继续参加司法考试,以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表2 我国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统计(2002——2012年)

2.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质量较高

根据表3抽样调查的312个数据显示,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离校后一年的就业率基本上达到100%。个别同学的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也是由于个人希望谋得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发生的暂时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由于2013届同学毕业时间较短,很多同学还在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等,已经就业的同学也有一部分不是很稳定。所以,此次抽样调查的就业分布情况不包括2013届毕业生。第二,参与调查的毕业生范围为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06—2012届毕业生,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全部信息,故个别数据只能采取抽样调查方式。第三,工作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不可少人数主要为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公证处工作的人,但少数企事业单位法务人员也要求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故统计人数较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公证处合计人数略多。第四,法律职业比例是指就业单位为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公证处的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例。

表3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及司法考试通过情况抽样调查表(2006届——2012届)

说明:
1.由于调查数据中没有在公证处工作的学生,故列表中无公证处相关就业数据。
2.狭义法律职业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此四类职业合计116人,所占比例为37.2%。

图1 安庆师范学院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与国家通过率比较图(2002——2012年)

说明:
1.该图系结合表2绘制。
2.我校法学专业从2006年开始有第一届毕业生,而2008年以前,只有拿到本科文凭后才可以包括司法考试,所以表内我校司法考试通过率的统计数字从2006年开始。
3.国家从2008年开始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所以,2008年的统计数字中,我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中包括了2004和2005两届学生合计51人,总人数为248人,则司法通过率为20.56%。

(二)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图1可见,我校法学专业司法考试通过率与同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形成了一个明显X型。我校法学专业从2006年才开始有毕业生,他们参加了2006年9月的国家司法考试。从2006年开始到2012年连续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明显高于国家通过率,只有2008年是个例外。究其原因在于国家从2008年开始,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所以,在2008年的统计数字中,我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中包括了2004和2005两届学生,这两届学生总人数为248人,通过人数51人,则司法通过率为20.56%。而当年国家通过率则为历史新高27%。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无疑对广大法学在校生是一种利好消息,但是对于2009届毕业生而言,他们备战司考的时间则大大缩短,在大一、大二时也没有树立在校要争取通过司法考试的明确目标。所以,国家政策出台后,他们很多人是准备不足,仓促应战。这也是在历年的统计数据中,2005届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最低的一个根本原因。

把2008年看做一个分界点,2008年之前,我校的司考通过率维持在30左右,而2008年以后,除了2009年的通过率不足30%,其余各年均在40%以上,而且这些数据基本上都是学生毕业离校前统计出来,后期更新的较少。从这一趋势,可以看出,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第一,提早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合理安排学习计划。从大一入学开始,同学们就开始逐渐了解、熟悉司法考试相关信息,也开始重视其重要意义。为今后的法律学习确立了较为明确的方向,这也大大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很多学生甚至在毕业以后,还为自己身为法科学生而未能通过司法考试深感惭愧。第二,在校生有充裕的学习时间和条件。与社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要请假挤时间复习不同,在校生的学习备考时间则充裕很多。

(三)我校法学本科毕业生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较多

图2 安庆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就业分布示意图(2006——2012年)

说明:
1.该图系根据表3绘制。
2.由于调查数据中没有在公证处工作的学生,故列表中无公证处数据。
3.狭义法律职业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此四类职业合计116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7.2%;其次为其他行政机关,从业比例为35.6%;第三为企事业单位,从业比例为25%。

目前,对于法律职业理解还是有一定争议的,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包括在公、检、法、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部人员;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根据2008年通过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②的规定可知,狭义的法律职业只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也就是说只有四种职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申请相应的执业资格。根据表1可见,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从事狭义法律职业的比例达到44.2%。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全部详实的统计数据,附表1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的估值。我们可以结合表3和图2了解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分布情况。根据表3和图2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职业分布中从事狭义法律职业的人数最多,达到37.2%,其次为其他行政机关,占35.6%。再次,为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占25%。可见,90%以上的毕业生在从事着广义的法律职业。

(四)求职过程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意义

调查显示,在法院、检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学生,大都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反过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生在求职时的可选范围和机会也大大增加。可以说进入狭义法律职业单位的学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将很难继续发展,甚至面临下岗的危险。在求职前取得职业资格,优势也较为明显。一些发达地区的岗位招考,也以取得职业资格为报名条件或者优先考虑。进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即使相关岗位没有强制要求法律职业资格,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很多学生即使工作岗位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也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便为自己将来的发展打下基础。在调查时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工作中很重要的学生数量要高于实际从事狭义法律职业的学生数量,也印证了这一点。

二、调查结论凸显出的几个问题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凸显出法科学生法治信仰的匮乏

1.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分布中律师职业所占比例较低

根据表3的312个样本调查显示,从事狭义法律职业的人数占总样本的37.2%,其中律师仅占8.65%,明显低于法院的12.5%和检察院的16%。这与毕业生的择业心态和行业现状也是吻合的。多数毕业生希望从事收入稳定的,压力较轻的工作。而律师职业的高风险、高压力,收益不稳定性,令很多法科学生望而却步,或者入行后很快转行。律师作为社会自由法律职业者,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代言人,法学本科中从事律师职业的低比例,凸显出当前社会中律师队伍发展的后劲不足。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愿意或者难以通过律师职业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这一现状明显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

2.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分布中其他行政机关所占比较较高

同样根据表3可见,312个样本中有35%的学生在行政机关工作。他们都是通过公务考试取得相应的岗位,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企事业单位的25%。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国考报名人数为什么屡创新高。优秀法律人才纷纷涌进行政机关,一方面反映出当前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本科毕业生缺乏自主创业精神,相对于比较辛苦、担负着较重社会责任的律师职业而言,法科毕业生更愿意选择相对稳定的,晋升空间较大的政府机关工作。

(二)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一定的摩擦

1.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目标不应局限于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校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远远高于国家普遍通过率,报名参考的学生比例粗略估算也在90%以上。但无论怎样努力,最多只有50%左右的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是一门独立的专门性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严格的法律职业伦理[2]。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助性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3]。所以,法学本科教学围绕司法考试的杠杆,注重法条的理解和识记,而忽视了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将使法学本科教育逐渐沦为应试教育,而且这种应试教育还不如那些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更有实效。

2.法学本科生从大四上学期就参加司法考试虽有一定优势,但弊大于利

在现行的法学教学计划中,第七学期,法学本科学生要完成多项任务,而且这些任务之间相互掣肘,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首先,他们要参加毕业实习,在实习单位直接参司法实务,以提高实践技能。毕业论文写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要在本学期完成。但现实是很多学生从暑假起就在备战司法考试,开学后的实习初期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中。接下来还有一大部分同学要备战研究生考试。同时大家还要准备报名参加各类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人才招聘会。毕竟到了毕业季,一切都以就业为中心也无可厚非。这众多事项中毕业实习和论文写作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造成了实习请假或者编制虚假的实习报告,论文写作质量不高甚至造假,指导老师追着学生要论文而不得的现状。

另外,许多学生都希望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为自己增加就业竞争力。为了这一目的,同学们的学习开始围着司法考试转,正常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带在身边的不是教材而是司考复习资料;司考所占分值高的科目就用心学,反之则轻视甚至放弃。这种明显的急功近利的学习方式,显然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背离的。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融通的完善建议

(一)高校应注重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是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治的信服和尊崇。法治认知并不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熟知,而是对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律权威至上、控权、权利本位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解和认知[4]。法治认知不足、法治情感不足、法治理性不足,知行脱节是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法治信仰现状。同样,就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接受的更多的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而对于法律人的基本素养——对法治的信仰教育则大为匮乏。司法考试只能从一个侧面考查考生的法学理论及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则必须德才兼备,而且首要的是要注重“德”的培养。只有实现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的融通,才能达到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

(二)树立法学本科教育不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思想

我国从2002年正式开展司考考试至今已有10余年,司法考试的报考率、通过率年年都是新闻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恰恰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关注误区——人们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拿到了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认为高报考率体现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提升,认为低通过率体现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较高。翻看历年的司考真题,从题型来看,其中75%的分值都属于客观题,而最能考查学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仅占25%;从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法学知识占有相当多的分数,以致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人经过短期突击式复习,也能轻易过关;从考查的学科数量上看,我国司法考试可谓全球之冠,有14门法学科目之多,过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试,使得命题考点极其分散,以致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浅尝辄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学者称司法考试仅仅是“匠人考试”[5]。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对于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均不可偏废。通过司法考试仅表明该生对基本法律理论、法学条文、法律的理解等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并不能表明该生具有较高的法律人文素质,也不能认定该生能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法学学科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其教育的专业性、实践性极强,法科学生无论是将来从事法律教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必须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法律高等教育应当通过通识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的卓越法律人才较高的人文素质,通过专业教育培养其扎实的专业基础,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其进入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了提高法科学生就业率片面强调职业教育而忽视通识教育乃至专业教育的法律教育只会培养出徒具皮囊的“法律工匠”,甚至会培养出缺乏法治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而善于投机专营的“讼棍”[6]。

(三)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拟定具有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

据武书连《2013中国大学法学排名》统计,2013年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共514所[7]。这些高校的师资力量、教学目标、教学水平、生源质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差异。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如何完成这一任务则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核心课题。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高校法学教育者在制定法学培养方案时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自身的地域特点、师资力量、教学经验积累情况、生源就业方向、目标就业区域的切实需要等现实情况。以此为出发点的培养方案,既要考虑学校的硬件配套、又要考虑教师的教学水平;既要关注学生的接受能力,又要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既要协调本校内部教学管理部门与法学教师的关系,又要着眼于本校与兄弟学校的竞争关系。有特色的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是高校完成法学人才培养任务的关键。而大同小异的甚至互相照搬照抄来的雷同的培养方案,既体现出教育管理部门对培养方案的忽视,又导致各高校法学教育目标的趋同,根本无法适应社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根据报考条件和执业范围的不同,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A证:必须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B证:则需要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则需要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线。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

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司法考试通过率或将迎来个位数的时代[EB/OL].(2013-6-3)[2014-06-20].http://learning.sohu.com/20130603/n377868508.shtml.

[2]刘宏宇.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11):16-18.

[3]李文沛.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8):113-116.

[4]王西阁.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J].当代青年研究,2011(3).

[5]韩敬.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分析[J].理论观察,2013(5):151-153.

[6]阳建勋.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125-126.

[7]武书连.2013中国大学法学排名[EB/OL].(2013-05-23)[2014-05-25].http://edu.sina.com.cn/gaokao/2013-05-23/1524381255.shtml.

OnJudicialExaminationandtheLawTeachingofUndergraduateCourse——BasedonaJudicialExaminationInvestigation

LI Dan

(AnqingTeacher’sCollege,Anqing,Anhui246133)

By an investigation,we find some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o.Firstly,the employment structure shows that the law students have less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They hope that the teachers should only and mainly teach them with a view to pass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and ignore the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 of law teaching.To coordinate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the law teaching, the author presents three suggestions.Firstly,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cultivating students’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 of the law students.Secondly,we should set up the concept that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is not to the baton of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Finally,local university legal science should improve special talent training scheme of law.

teaching of law of undergraduate course; judicial examination;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talent training programs

2014-06-24

安徽省教育厅2012年重点教研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制度融通的研究”(2012jyxm353)。

李 丹,1976年生,女,辽宁本溪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0.4

A

1671-9743(2014)08-0079-06

猜你喜欢

司法考试通过率法学专业
瓦里安VitalBeam直线加速器Portal Dosimetry验证通过率低故障维修
高校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构建
论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
基于高职英语教育效果市场化探索研究——以英语AB通过率为例
浅谈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第五节 2015年法学专业就业状况
第三节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
统一性为核心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研究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卫生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提高CLEN通过率的策略与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