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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服务

2014-08-27张冶钢

企业导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救济法律服务房屋征收

张冶钢

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和必然趋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当前最新最高立法,对这一社会现象和发展趋势作了一个明确的回应,对房屋所有权保护理念给予了复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概念也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之用语。在新法规开始执行、新理念逐步树理的背景下,依法解决城市建设与房产权利人之间利益冲突乃共识,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服务也将为各方利益协调、制度保障、权益维护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提供法律服务几大主体为视域,粗略构架了房屋征收涉法事务,希冀对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有所启示。

关键词: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法律服务;司法救济

步入新时代的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发展中的大小城市几乎均以进行旧城改造为重要任务之一,即使是在一个中小等级城市,这一变化速度也是惊人的。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拆迁矛盾激烈、各方纠纷扩大,已不再是表面上的普通民事权益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观念、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以及切身重大权益,正是上关国计、下系民生。一法牵动万人心,一拆激起千层浪。千呼万唤的新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并于公布当日起施行,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多方利益调整,为之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也将是多样化,法律服务也必将任重而道远。

一、最主要的法律服务职业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事务中,委托人主要有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等主体。其中,上述前3主体实际上系征收人身份,后者则属被征收人主体,为两者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对象主体、服务内容、侧重要点都是不同的,但体现的法律精神都是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促进法治征收,力求和谐稳定。

(一)对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法律理念服务。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都一一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称《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了列举式和兜底式规定,可见,从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和专项行政法规来看,将城市房屋拆迁定性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须有公共利益需要,这对于解决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危机有着决定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纠正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严重问题,那么具体到征收人这一主体来所,就必须明确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即不可滥用征收权。在理念上,要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这也是所有工作的思想指南。

2、法律程序服务。在中国现阶段,轻程序这一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官员倾向于认为某些法定程序的“花瓶化”而对其忽略,其实不然。许多程序尽管看似不显山,亦不漏水,但其融会了法律的严谨权威,不可小觑。研读《条例》,这些程序律师应跟进服务的:①征收决定的程序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决策(纳入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并论证(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社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要求政府召开常务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听证(旧城区改建异议较大)→作出征收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公告(告知复议权、诉讼权);②征收补偿的程序为:评估确定→复核评估→申请鉴定→选择补偿方式(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订立补偿协议(不履行可起诉)→作出补偿决定(公告并告知不服复议或诉讼期限);需要一提的是,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可见,如未告知司法救济途径和期限,将极为被动;③征收搬迁的程序为:申请法院执行(拒不搬迁、也不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具体实施中,例如还可以创新行政送达方式如公示送达,以解决送达难问题,又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需要根据征收具体实际情况,签订实施征收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明确责权,落实内部管理的法律责任;律师还可担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提供应诉服务等。《条例》在总则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其中“程序正当”是极其重要的,故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其征收程序正当性的各项建议,要比普通人更专业,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都公开,将有力地打消许多被征收人的顾虑、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公平、赢得被征收人支持,还可以预防腐败。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力争规范透明,否则易形成瑕疵漏洞,造成无效之果。

3、基本实体服务。《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亦可要求货币补偿,且按市场价格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办法,以上规定虽然会大大增加今后征收工作的成本和难度,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严格执行,避免过去因商业拆迁导致的大量矛盾纠纷。在具体工作上,律师沉到工作一线、全程参与、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起草完善的专用补偿协议文本,加强签约指导,举办涉房权属纷争法律知识培训,与被征收人进行对话沟通,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全程跟踪跟进,为征收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对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

1、知情权话语权的综合服务。指导被征收人通过各类正规权威渠道,知悉了解项目规划状况,分清孰为合法孰为非法,监督行政主体是否混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采取同样的征收方式。在设定的法定程序中,充分行使意见发表权、听证质疑权、论证修改权、复核评估权、申请鉴定权,形成多方声音表达、双方利益权衡的机制,但注意不能囿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和时段,避免错误信息误导,更不应听信小道消息而信谣传谣。由于房屋征收牵涉面广、人数众多,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做法,推举律师参加听证等等。

2、代理复议权和诉权的服务。被征收人对于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往往不太了解,律师应积极指导和代理,用法律知识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更多补偿和权益。在具体实务中,律师可以帮助被征收人熟悉掌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确切的构成、计算,帮助被征收人获取最大权益。律师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注重向当事人讲解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同时,发挥第三方调和剂作用,加大涉法纠纷调处力度。

3、过激行为的控制劝导服务。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财产私权强制性地转让给国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律师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还应尽量说服被征收人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避免触犯法律,防范法律风险,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

二、最具公信度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测绘评估公证。实施主体可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通知通告公证。涉及公告、公示送达类文书可委托公证,稳固其效力。

(三)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具体强制执行时,对于房屋内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交强制搬迁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可办理公证提存。提存后缺损、灭失的后果依法由强制搬迁被申请人承担。

(四)款项提存公证。对下落不明产权人或其他原因造成补偿款发放不到位的,可将补偿金汇至专户存储账号额,并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房屋赠与、分家析产、放弃继承权等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民事类事项,可依法办理公证。

三、最具权威裁决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条例》确定的框架体系下,征收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人民法院系居中裁判地位,与其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裁判,不如说法院将要成为房屋征收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了。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和审理。《条例》中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

(二)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工作。《条例》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后,大量涉及房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将进入法院,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大大提升,矛盾的焦点无形中也将转移到法院,法院将面临巨大压力。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的审查,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又能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法院进行非诉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探索的是由“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该规定一改原先法院执行规定硬性化标准,极富人性化,是法律服务生动化的体现之一,力求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三)对普通征收民事主体的受案。在征收中,许多民事案件将进入法院,法院也将依法受理予以裁判,定纷止争,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服务。

四、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征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又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征收管理的工作。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又是责任人,由征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单位——司法所及受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艰巨而繁重,小而杂,大到重大利益冲突的维稳突发事件、小到某家某户婚姻家庭成员间房权纷争、安置房邻里纠纷等,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相比法律诉讼更为便捷、亲民、不伤和气的民调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这类纠纷化解中有着天然的优势。

五、最体现自愿的调裁机构——仲裁委提供的法律服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在房屋产权纷争、被征收后还建房让渡等涉法事务,仲裁委可提供调解、确认、裁决的法律服务,仲裁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强制力,不失为一种方便的法律途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当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尽快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科学的工作机制和法律途径,激活和调动各方法律服务的力量,提供法律帮助,做好法律援助,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法律人在介入到服务领域之后,应选取正确的路径,进行正确的导引, 延伸服务职能,最终促成和谐征收,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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