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2016-11-30涂松林
摘 要: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主要以行政救济为主,并没有相应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通过研究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给我国的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完善意见,更好的保障公务员权利,增强公务员办事的积极性,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概述
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需求救济的制度。[1]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在受到侵害以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必须以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公务员权利救济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变向延伸。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复核权、申诉权、控告权和人事申请制度。
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目的
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代表国家的意志,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处于相对强势的位置。但在行政机关的内部,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就处在了明显的弱势地位,其自身的权利很难到保证,容易受到忽视,甚至有可能在单位受到侵害。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维护公务员权利,提高公务员办事积极性,增强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家政府的形象。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不足
1.单一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我国公务员获得救济的基本途径是复核、申诉、控告以及人事仲裁制度,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相关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的单一就使得在处理个案当中往往出现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救济途径的情况。而且我国公务员的申诉程序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来执行的,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要求复核、申诉、再申诉不得委托代理人,除非该公务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所以公务员在申诉中没有办法找到专业的人员为其辩解,然而公务员面对的是强势的国家机关,结果就是显而易见,由此导致的一些问题更是数不胜数。[2]
2.救济单位不具备较强的独立性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机关部门在受理公务员申诉时自行决定,而且还可以审查自己的处理决定,俗话说的好,医不自治,让行政机关自己本身否定自己所作出的决定,这是不科学的。而我国所规定的申诉程序却是让作出这个决定的部门再次否定自己的决定,如果这种侵害公务员权利的事件没有超然的第三方介入的话,申诉制度只能是纸上谈兵。[3]我们国家需要一个真正的能保护公务员权利的机关,真正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以边更好的保护公务员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3.缺少必要的司法救济
许多国家都将司法救济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最有效途径,而在我国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公务员权利救济仅仅停留在了表面,在公务员权利侵害案件中,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个体,我国法律却规定公务员只能向国家机关或者说是行政机关寻求权利,而只有在公务员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之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对内部的处分决定,却不能提起复议,并且将公务员受到的处分设为内部的行政行为,由此排除了司法救济的救济。这导致当公务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务员权利本身却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司法救济作为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制度,在各个国家都有比较广泛的使用率。必要的司法救济维护公务员必要的权利,只要对公务员权利有保护的,我们都值得考虑。
三、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行政完善
行政救济作为我国当前最常用的有效救济途径,适用范围最广,但是我国制定的《公务员法》中对申诉控告的范围不多并且非常的笼统,无法做到科学有效的规范救济,这就会导致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因为规定并不名明确的时候,千变万化的侵害变成同样的救济,并不能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导致救济的不合理,甚至救济程序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我们应该将建立申诉控告详细程序并以行政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确定;在一个方面,可以允许受害主体委托代理人,可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完成权利救济。
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监察机关的完善
当前我国受理公务员权利侵害案件最主要的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已经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了各层级的人事部门并且有专门的管理部门管理公务员日常工作,现有条件下如果再在体制之外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的确有点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也很难保证该机构的权威独立性,我们可以将公务员权力侵害案件向现有监察部门靠拢,将现有监察机关作为公务员权利侵害案件的主要平台,这有利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透明化,保证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可信度。
3.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司法救济的完善
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司法救济相比其他的救济方式更有权威性,可将公务员申诉制度作为前置条件,公务员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允许法院调取充足可行的证据和材料,让法院的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展开,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可信度较高。将行政救济跟司法救济结合起来,能更有效的保证办事效率,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4]因而,我们可以将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救济,将司法救济作为行政救济的保障,从而构建出一个公务员权利的保护网,效率优先,确保公平,更好的保护公务员的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陈泉生,行政法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159
[3]姜明安,行政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87-300
[2]张建平,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4:31-33
[4]黎君,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j]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0.1:5-7
作者简介:
涂松林(1985~),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