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布局的难点与创新
2017-01-14赵耀
摘 要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导致 “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布局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如何突破这些难点,本文认为应从实证角度对“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创新性实践进行研究与总结,是架构中国律师法律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提升市场占有份额,完成中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布局,并决定未来发展高度的主要出路。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法律服务 布局 难点
作者简介:赵耀,昆明市律师协会会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74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一)中国律师业正处于中外大型律所整合重组、抢滩国际法律市场的发展阶段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中国于2015年完全开放涉外法律市场。中外大型律所正在各显神通抢占中国的国际法律市场。2015年,欧洲全球十大律所之一的Dentons与北京大成以“瑞士协会结构”进行合并, 11月大成又宣布正在考虑与哥伦比亚的C€醨denas & C€醨denas和墨西哥的L€髉ezVelarde, Heftye y Soria (LVHS)合并。美国Baker & McKenzie与奋迅在上海自贸区建立联营办公室。英国Holman Fenwick Holman Fenwick Willan在上海自贸区与瀛泰联营。Hogan Lovells在中国“1+N”的“中世律所联盟”模式基础上将继续考虑增加上海自贸区的中国律所为成员。 继进驻北京、上海后,外资所又挥师向西,继续抢占国际法律市场。与此同时,中国大型律所也加快了境外拓展的步伐。北京安杰与香港Kennedys在2015年初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4月汉坤与意大利的Gianni Origami Grippe Capella & Partners签订了联营协议,8月竞天公诚与Mayer Brown JSM联营,此后,北京盈科与英国Mamery Crystal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智合法律新媒体》的研究指出:在与境外律所的竞争中,我国律所很大程度上依旧处于劣势。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依托其全球范围内悠久的商贸传统和领先的经济地位,在诸如海商法和金融法等领域强势推行其法律规范和法律服务方式,使其成为国际性的规范。在律所之间的直接较量中,外资所牢牢把握着利润丰厚的高端部分。同时其不满足于WTO协议中已有的条款,而是不断通过试探、谈判等手段,扩大其活动空间,使得其所代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服务方式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实现。在外资所扩张过程中,一方面以诱人的薪酬大量聘用国内所中的非合伙人律师,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行政法规对于其执业范围和方式的限制,扩大其执业范围和内容。
国内大型律所通过国内扩张战略,实现了规模化发展。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大成、盈科、德恒等律所的迅速壮大和崛起。据来自这些事务所网站的公开信息:总部位于北京的大成成立于1992年,自2004年起向规模化发展,在42个国内城市均设立了分所,现拥有4000余名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不仅成为国内最大规模、也是亚洲最大规模的律所。北京盈科在全国拥有25个分所,北京德恒在各地设立了25个国内分所。
一般而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是指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可分为低端、中端和高端三个层次。其中,低端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主要为简单的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和咨询,具有不稳定性。中端市场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要求不高,很多非律师也参与其中,市场竞争激烈。高端市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所涉业务为国内行业体系业务及国际法律业务。前述依靠“整所翻牌”、合并、挖人才等手段迅速发展的大型所,与外资所、金杜等中资传统强所在高端市场中形成竞争,使得本土所、中小所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挤压,生存和发展前景堪忧。
(二)“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了法律服务市场
2015年以来,“一带一路”的建设如火如荼。从下表的数据显示: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直接投资、工程承包及贸易等方面均发展较快,中国在对外投资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带一路”的巨大市场利益,扩大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尽管中国律所在包括境外上市在内的各种涉外业务向来都处于从属地位,且收费低廉,往往只有外资所的几分之一,但中国律师仍将大有可为。因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于法治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中国政府机关、科研单位、大型国企尤其是军工企业等许多重要敏感单位需要且必须向中国律师购买法律服务,中国律师自然会因工作关系和国籍属性而被中国客户信任、掌握更多的秘密。国家安全隐患必将成为中国律师尤其是纯粹中资的律所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三)“走出去”的中国政府及企业对国际法律市场需求端发育不成熟,有偿购买力不足
“走出去”的部分政府及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漠,甚至是“律师无用论”,没有意识到中国律师的巨大“护航”作用,缺乏法律先行机制,尽职调查不充分,境外法律研究和掌握不够。例如2011年1月,中国铁建在沙特轻轨项目中的损失锁定为13.85亿元。
又如,发生在越南的越方恶意抢注中国企业商标的典型案例。中国企业某品牌建材进入越南市场后,其中的客户之一的越南东亚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亚公司)于2007年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处成功抢注该建材商标,大量投入生产,在越南市场销售,2012年东亚公司以中国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报案要求当地经济公安将中国企业产品驱离越南市场,并干扰中国企业当地代理商。事件发生后,该中国企业向中国驻越南大使馆投诉;此后,在我国相关部门指导下向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处申请撤销被恶意抢注的商标;但在商标纠纷处理过程中,该案受到越南科学与工艺部稽查部门的行政干预,指导越南知识产权局支持越方企业主张。该中国企业被迫踏上了漫漫的维权之路。类似的情形很多,2014年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参处接连接到了中方企业商标被越方抢注的多起投诉,并提示投资越南的中国企业注意。
上述案例中,越南企业抢注商标行为绝非一日之功,其所以能够得逞,其表面原因在于中国企业没有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取得国际注册商标,或者直接向所在国即越南申请商标注册,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但实质上则是与其缺乏知识产权等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密切关联。一旦出现风险,不仅产生较高的维权成本,还会造成更大损失并严重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律师介入法律服务渠道不畅,有偿购买法律服务的比率不高。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培育和引导不足,许多企业仅将该部分“走出去”所涉法律问题作为原有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部分,并未将法律服务列入投资预算中,也未形成由专业律师(并非原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能胜任)深度介入和参与服务的机制,“埋单”不多,律师办理该类业务举步维艰,微薄收益难以保障和推动业务的深入和发展。
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布局的难点
我国正处于对供给侧结构进行改革的重要时期,“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任务的 “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正在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中国律师需要分析形势、明确定位、调整结构、完成布局,“架构”实实在在的载体和形式。按照笔者对实践的总结和研究,布局的重点可概括为“建联盟、搭平台、走出去、大数据、培养人”, 这不仅于西部律师,对整个中国律师业也同样适用。
然而,说易行难。“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战略布局,仍然存在以下难点:
(一)建联盟的障碍
组建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并不容易,其主要障碍是:
1.结构松散对竞争不利。联盟的业务协作需以成员所联合或各自独立承接,在市场竞争中会遇到诸如法律业务招标、比选过程中被拒绝联合投标的情形,也会存在对成员所而非联盟整体实力评价等不利因素,核心竞争力不足。
2.各成员所之间在意识、层次及文化差异性大,造成联盟内部参差不齐,影响整体性竞争。
3.投入的均等性与产出的不均衡性。一般联盟成员在投资方面是均等投资,但业务收益却会集中在一些成员所,对市场份额较低的律所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4.各所品牌的继续存在,一定程度会削弱联盟统一品牌营销宣传与推广。
5.持续运营与发展走向的不确定性。联盟对于能否持续运营,将来走向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影响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搭平台的瓶颈
搭建交流合作法律服务平台及机制方面,其瓶颈在于:首先,谁来搭建?关于搭建的主体,是由政府,律师协会还是律所,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其次,投资与分配?平台由谁来投资,投资后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收益归属,是较难界定的问题,其中既涉及到营销宣传、市场推广、业务承办等环节,也存在研究成果、业务及收益归属权或分配等问题,不易理顺。
(三)“走出去”的困境
在现阶段,中国律师“走出去”,不但无法享受“走出去”的政策扶持,甚至无法获得在境外投资国家行政许可:虽然在符合条件下能够得到中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却无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获取商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案),进而也无法完成外汇管理部门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连投资境外设立律所的开办费用、注册资金均无法按照正常渠道汇出,更不用说将来在境外从事法律服务产生的收益如何进入中国国内了。究其原因,一是商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申报对象为企业,必须录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而律所目前采取由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后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没有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造成无法申报,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无法获得相关备案。二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办理外汇手续必须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为先决条件。其实质原因,是律师法律服务业并没有进入国家鼓励“走出去”的“目录”。
目前已有30余家中国律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国内大所也开始编织国际法律服务网络,但均处于起步阶段,网络支撑力度不够,缺乏专业律师和服务能力,顶尖的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往往被外国大型所以高薪“挖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已有20个国家或地区在中国大陆设立了219家驻华代表机构。预计近年还有较大的增长。这些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在直接或间接地插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业务。
(四)建立大数据和培养人才的难题
建立大数据,寻找业务来源、分析市场导向、摸索行业发展规律、总结业务经验,是律师业务及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投资的有效方法;而培养人才,尤其是处理高端业务的专门人才,是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立足国际市场竞争的基础和保障。但难点在于:一是建立大数据方面,与搭建平台类似,谁来建立?谁来投资?业务、收益与归属或分配如何解决?二是在培养人才方面:其一,短期引进人才与国外及国内大所之间的竞争;其二,培养投入大、周期长、回报慢、稳定性不足,存在被大所“挖人”且连市场、业务一起被挖走的风险;其三,大多数政府及律师协会没有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及政策,律所自身的培养经费及机制不足。即使如东部发达地区的深圳,作为成长了平安、华为、招商银行、正威等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的中国经济中心城市,很多企业涉外法律业务量非常大,但大部分市场份额被欧美律师占有。其原因主要在于深圳的涉外律师只有不到300人,涉外律师缺口达千人以上。
三、创新:“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布局的出路
(一)以创新思维组建法律服务联盟
1.创新联合形式下的联盟模式。(1)中世律所联盟(SGLA)模式。该联盟的重要布局规则之一,是成员所必须为当地的大所、强所,且不得在已有成员所的区域再行设立分支机构,这一规则对于本土强所能够长期存续而又能够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而近年又根据服务“一带一路”的布局需要,放宽条件和区域限制,推进了发展在自贸区、以及服务“一带一路”有市场、业务及人才储备较好的律所加盟的计划,这一布局思路具有积极意义。(2)智库模式。目前国内智库模式较多,如蓝源智库,其整合蓝源商学院、蓝源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院、蓝源金融研究院、香港金融管理学院、中国股权投资研究院、中国中小企业上市服务联盟、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天使投资联盟、中国中科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风险投资研究室、香港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学术与研究机构,旨在打造中国金融资本服务领域的智囊机构。与智库模式类似,还可整合包括法律、税务、会计、金融、知识产权、商旅、翻译、管理咨询等专业机构参与,建立全方位、多功能服务模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3)建立为“一带一路”提供专门法律服务联盟模式。据悉国内已有律所提议、酝酿整合有“一带一路”市场资源、业务实践、研究及实务人才储备的律所联盟,专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可以预见,类似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中东欧、非洲等综合性或区域性的法律服务专业联盟将会在不久应运而生,且将占据一定的国际法律业务市场份额。(4)吸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性强所加入联盟模式。目前这方面有所欠缺,从长远来看,这些地区的专业强所理当成为其中一员。
2. 打破律所界限,由律师个人联合开办法律服务机构的众筹新模式。这是一种新的个人联盟形式,打破现有各律师在律所执业的界限,但并非所有投资合伙人均为律所登记在册的合伙人(仅有部分),以“众筹”形式,以契约合作的基本架构,以业务拓展为目标,最终业务仍由律所形成委托、收费及承办。预计未来还会打破国界,将不同国家的律师纳入其中。目前有三种类型:(1)境外设立服务机构模式。主要是:其一,由35名律师众筹参与、在曼谷开办的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该所在中国企业在泰国投资安全事务、以及其它法律服务市场方面已经占有一席之地;其二,部分中国律师计划打破原所在事务所的界限、跨所由律师个人联合投资,在柬埔寨等东盟国设立事务所。(2)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模式。据悉国内还有部分律师计划按照众筹模式,在口岸、自贸区等设立服务机构。(3)国内的“51律师”模式。“51律师”中律众筹由国内600名律师组建,每人持有1万元股权,通过线上法律服务App,律师将在平台中通过图文、语音、通话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多方参与设立法律服务或研究机构、发布大数据等方式搭建平台
1.官方服务机构。(1)云南的法律服务中心模式。如2016年5月云南省司法厅与云南省律师协会出资设立了“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13个律所参与其中。(2)院校研究机构。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由2012年5月由中国法学会主办、设立于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2013年11月设立于云南大学的“中国-南亚法律研究中心”。(3)昆明市律师协会正在将东南亚南亚法律服务板块依托于专业委员会和全市律所,整合资源,形成对外服务的服务平台。
2.律所服务、研究机构。主要为律所联合各方或自行投资设立专门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或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如北京德和衡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事务中心”,国浩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广东星辰等联合设立的“一带一路”国际律师联盟公司,云南八谦设立的东南亚南亚法律事务部,金博大下属的律师学院在2013年成立了海外投资移民法律事务研究会、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律事务研究会、自贸区法律制度研究会和港澳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等。
3.亟待开发“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大数据。除了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商务部、贸促会等官方发布的一些包括政策法规的综合信息介绍外,目前尚缺乏专门针对“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发布。大数据分析能够挖掘有价值的信息,引导和启发创新思维,辅助决策,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未来竞争力,值得法律服务或研究机构予以重视和加强,尤其对官方法律服务和研究机构而言,这应当成为其主要的工作成果之一。
(三)理顺关系,积极帮助中国律所“走出去”
1.中国律师“走出去”的几种模式:(1)境外设立分所。北京金杜、大成、安杰、汉坤、竞天公、盈科等所在境外设立了诸多分支机构;八谦多年在境外设立法律服务机构,2016年设立老挝事务所,并正在筹备柬埔寨分所;云南唯真等计划在老挝、缅甸设分所。(2)中国律师“众筹”方式设立境外律所。如史大佗等律师在泰国设立的大拓所等。(3)如前所述的与境外律所联营、合作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律所。(4)收购、兼并境外律所。目前该模式尚不多见,但未来将会是一个主要方式。
2.将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对外投资管理,落实扶持政策。一方面,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理顺关系,畅通渠道,将律师在境外设立法律服务机构纳入“走出去”范畴。毋庸置疑的是,国家“走出去”的政策所涉的投资主体范围,当然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业,但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在出台规章时,却又忽视法律服务业的准入现状,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缺陷。亟待尽快改革现行制度,修改现行规章。另一方面,应当落实并让其享受“走出去”的扶持政策,激励中国律所到境外设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