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企业合并涉税问题

2014-08-27费亚飞

2014年20期
关键词:合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作者简介:费亚飞(198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在读学生,税务硕士,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房地产行业税收。

摘 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时代的到来,企业合并逐渐成为行业发展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其涉税影响也成为现代税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分支,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都具有较重要的影响,接下来本文从税收的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企业合并分为三类,包括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形式,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

关键词:合并;税收筹划;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控股合并

在控股合并当中,被合并企业法人资格并没有被取消,还是基本按照原来的业务模式继续经营,那么在这种合并模式当中,归属于企业的资产的权属并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就不用因为企业的资产权属改变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但是,企业的股东变化了,已经有了新的控股股东。在这一过程中,新股东是通过支付给原来的控股股东一定的对价来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的。在这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了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区别于转让股份的是公司和个人,又接着根据股份支付对价区分为几种情况。按支付对价的构成分为以下几类

1、以货币资金作为对价

合并方为获取股份,支付给被合并企业原来股东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主要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两种税收。如果原股东是法人,要根据原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成本作为转让成本,按照交易的金额以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在扣除转让成本以及相关的税费后来计算所得税。如果原股东是自然人,除了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换成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缴纳比同上例;原股东是法人的,是由原股东自己计算缴纳这些涉及税种的,但是,股东为个人的时候,个人要缴纳的相关税收就是由收购方来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鉴于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期,各种规则和运行机制还不够成熟,国家为了鼓励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行为免征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照征。

2、以股权作为对价

在合并中,有些时候企业会采用以股权换股权的形式完成合并,作为对价的股权可能是合并方自身的股份,也可能是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应以作为对价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如果原股东的股份出现增值的,依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固定的是,不论原股权是否增值,都要按照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原股东是自然人的依然要代扣代缴。

如果合并方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的,合并方还要就这部分股权是否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厂房、办公楼作为对价

以房产和办公楼作为对价的进行交换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范畴,在交易中,厂房或办公楼的产权就发生了转移,是要考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附加在营业税之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特别是近些年来,房地产升值幅度特别大,土地增值税税率又较高,土地增值税将会是涉及房产转让的一项数额较大的税收。有些房产可能会涉及到评估价格,发生聘请中介机构的房产评估费,根据1994年财税48号文,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的。

4、以存货作为对价

以存货作为对价的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货物一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要是由一方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二、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实质上讲的是将一个企业取消法人资格,整体纳入另外一个企业当中。根据我国税法增值税中有关重组的规定如果在合并当中,满足将相关联的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是不用考虑增值税社会问题的。

不仅是增值税这些规定,营业税也有类似规定 ,在企业合并中,只要一并转让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营业税是免征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一方企业将自身拥有的房产转让到另一方企业当中,且这一行为是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兼并过程中,对转让房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是暂免征收的。现行税法的这种规定却很容易被某些企业的避税行为所逃避,例如,一家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公司想出售一栋自建的写字楼给乙公司,如果直接出售,就要缴纳巨额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甲公司将这栋写字楼作为出资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新的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使得注册一家新的公司变得容易),然后再将股权转移给乙公司,这样就避免了巨额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这是我国当前税法的一个漏洞,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初期的一个必然表现,但是,我们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体系,使其逐渐能够与世界接轨同步。

吸收合并中涉及的另一个重要税收是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适用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规定。吸收合并于控股合并最大的一个不同点是,取消了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一般规定:(一)、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二)、被合并企业以及其股东都应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另外,当合并满足特殊性条件时,可以享受税收的特殊性处理,即:(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三)、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国债利率;(四)、被合并企业取得合并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明显看来如果合并适用特殊性规定,将会使被合并方避免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合并成本。

三、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与上面两种合并方式最大的不同是,新设合并是同时将合并的两家企业的法人资格注销掉。新设合并涉及的税收问题与吸收合并涉及的税收问题相同,只是形式不太一样,鉴于上文对于几种涉税问题已做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

小结

三种不同的合并方式涉及不同的税收问题,也有着不同的税收筹划空间。当然,有税收筹划空间就说明我国现行税法还存在着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393-400.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25-32,45-56,280-312.

[3] 杨美珍.浅议企业合并涉税事项的问题[J].中国总会计师,2013,08:18-24.

[4] 秦文娇.案例解析企业合并涉税处理问题[J].首席财务官,2009,01:12-16.

猜你喜欢

合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医院“两办”合署办公后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集团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以及改进方法
基于ISODATA算法的草莓图像分割
二三本院校合并招生新常态下电信专业培养方式探讨
营改增对混凝土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
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与探索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创新思路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