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保护古村落初探
2014-08-20游文亭
摘要:本文对古村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古村落的保护现状,进而分析出我国现今对古村落保护的法律现状,可知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本文并未从这一方面对此提出具体建议,而是先提出了“病症在哪里”及“如何治病”,进而探讨究竟怎样的立法措施才能真正保护的古村落。作者希望能从原真性保护、居民参与、文化认同三个角度立法来提出保护策略,这将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延续传统古村落中历史文化的精髓,协调居民与村落保护的矛盾,包容更为丰富的村落功能,为古村落民居的科学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古村落保护;不足;立法角度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5-59-2
1 古村落及古村落保护概念简介
古村落,指村子系民国以前所建,而保留着较大历史沿革,其中建筑风貌、建筑环境、村落选址都基本没有变动过,独特的民俗和民风是它们的特点,虽然这些村子经历了悠久的历史,但这些村子至今仍在为人们服务,我们将这样的村子称为古村落。古村落,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会产生,它的地域分布有一定规律可遵循。我国著名的人居文化学者刘沛林在对我国古村落的空间分布进行研究后,他总结出:我国现有的古村落具有一定的分布规律,一是古村落分布在一些古代乡村经济文化相对发达,但近现代交通重心偏移了原来所处位置的地区;二是分布在小环境相对独立的地形险要处;三是分布在区域环境较为独立和偏僻的地区。布莱恩·劳森,英国学者,他认为,无论在世界上的哪一个地方,只要是有人一起居住的地方,你就会发现使用空间究竟遵循什么样的支配规则。一些规则包含在这些规则中,可能仅仅与当地的社会习俗有关,但是更多的规则却反映了我们心里最深一层的需要,也更多地反映了人类的特点。这个支配规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布局特征。此外,还有人认为,乡土建筑的根本在于因山就势、因地制宜,这正是与环境的充分结合才使之自然而然地融于环境,“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
古村落从古代村落承袭下来,但并不是所有的古代村落都是我们所要调查研究的和开发利用的“古村落”。这里所指的古村落,就是在现代环境里,依然还能见到的古代村落,换言之,今天我们所说的古村落,最晚在明清时期就已经产生,它们历经了数百年的苍桑岁月,至今有着基本不变的地域,另外,还保存着基本完好的村落环境、历史文脉、建筑、传统氛围等。所以,研究古村落,分清“古村落”与“古代村落”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研究。
2 古村落保护现状
现在,中国古村落的保护存在以下问题:古村落风貌被严重破坏;环境承载量有限;管理体制不完善;保护方法不健全;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资金不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我国虽然已经出台,并正在研究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却没有专门的古村落保护法规法条保护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古村落周边的生态环境和水源等等。另外,古民居产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私有财产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私人的财产占古民居产权的一大部分,它们不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中,所以一部分古民居的保护 “无法可依”;而有些房屋被列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由于文物保护单位不享有他们的产权,就造成了文物管理工作的困难,造成农民拥有产权,却没有独立经营权力。
对古村落历史沿革的研究,只能在小规模范围内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却不乏学者重视,有些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对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的研究,即古村落现状的研究,却非常薄弱。现在,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对古村落进行研究和保护的重要性,但仍属于局部保护的水平,还停留在针对古村落建筑单体或形式方面的保护,并没有上升到对古村落进行整体保护的高度,忽略了乡村多元复合体构成的事实,进而忽略了人与文化因素并存的重要性,与之相对应的,也就把保护方法陷于“静态”保护的误区之中,进而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导致了 “动态”发展要求的缺失。最终在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许多不恰当的决策由此产生,也产生了许多事与愿违的结果,更有甚者,对村落文化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另外,我国有着并不完善的历史村落保护的法制建设与机构设置。从教育体制上看,历史保护专业教育很缺乏,而将此项工作置于城市规划与建筑学的边缘,一方面,很容易造成工作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正因为专业知识不系统,于是很容易导致保护工作产生片面性。
3 古村落保护存在立法方面不足
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行政效率低下,管理冗长,保护呈现多元化的状态,都是不健全的古村落管理机制的表现,此外,还表现为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与统一管理,割据式的管理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强大的古村落保护人才。所以我们认为,古村落保护的立法意义包括:城乡发展一体化与古村落保护的冲突需要解决;古村落保护的内容;破坏古村落的法律惩戒等。
4 研究动态
对于古物的保护思路始于对古建筑的保护,其真正研究起步于20世纪的30年代,与此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对古建筑的保护问题。但建筑形体只是古村落的外在表现,如果只把目光盯在建筑身上,只加强对古文物的立法保护,而忽略了人文内涵的挖掘,古村落的真正保护将难以为继。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对古建筑的保护真正得到实施并有了规模性的开展。时至今日,《世界遗产名录》中,我国有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3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己被列入,另外,还有750处文化遗产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北京城的建设思路,梁思成先生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提出要保护历史名城保护单位。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被我国国务院公布出来。我国于198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在总结了几十年保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的,这一法律使我国的建筑保护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的法制进程。不得不承认,这些法律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相对妥善的保护了许多有价值的古建筑。北京等24座城市为我国首批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同年2月被我国国务院公布。自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在中国正式明确地被提出,这成为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从单个文物古迹保护发展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阶段的标志。2002年8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国家建设部的指导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意在试图抢救一大批文物古迹。我国于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并于2005年和2007年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于2008年公布了第四批历史文化名村,于2010年公布了第五批历史文化名村,随后于2014年公布了第六批历史文化名村,共107个。endprint
随着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行,2014广东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论坛上,各路专家为古村落传承发展把脉建言,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古村落作为文化遗产,只看待为“物”而缺乏“文”,古村落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空壳,要进一步挖掘和研究古村的自身特色,深挖内涵,才能让文化遗产变成资产。在保护开发过程中,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少干预的原则,尽可能保留古旧建筑的原貌和风格。鼓励联合社会各界进行保护性开发,对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古村落,可暂时原状保留,以保持原生美感和生存能力。专家学者在发表真知灼见的同时,也为花都的古村落保护与发展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暨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民协副主席王元林建议,花都要在历史文化内涵方面多加挖掘,从血缘性历史入手,结合村史、地方史勾画各古村落的名姓著氏编年,提炼出民众的精神和古村落的灵魂;其次是挖掘古村落的历史地理布局、祠堂与居民建筑的特色,还可深挖古村落的民间故事、文艺工艺、神灵信仰等民俗文化,以及名人历史、教育制度、文化传统等历史遗产。加大宣传力度,使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多渠道解决古村落文化遗产的经费问题。同时还要加大保护力度,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审美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扶持和培训民间的乡土建筑维修队伍,保护、奖励古村落民间艺术人才。
目前,我国古村落面临着“城乡一体化、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的多重挑战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各级政府需要坚持文化建设,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好古村落。可将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范畴;各职能部门要配合抓好保护好古村落。地方政府需要建立专项的保护管理资金,将古村落保护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相应比例保护费加以确定;充分发挥社会与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赠基金”和采取“彩票发行”等方式。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创新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建设;同时严格禁止变相出让古村落资源,预防商业营利模式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的保护意识,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 “认领、认养、认保”乡土建筑等社会化参与保护利用。有效保护好古村落必须与发展旅游、整治环境、文化产业相结合。不仅要保护好自然遗产与古村落文化,而且要合理安排开发利用改变贫困落后的古村落现状;既要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充分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又要将古村落格局风貌治理好;以古村落为基点,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产业、休闲旅游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古村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古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必然体现出以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古村落保护工作绝对不能大拆大建,迁走所有居民,应当始终坚持文化活态保护和生活延续性相结合。古村落保护利用应以法律条文规范执行,逐步树立村民的自觉自我保护意识。发展旅游首先要维护好村民经济利益,同时修护好自然生态与古村落乡土文化;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调动村民积极性,利用古村落发展农业观光旅游,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村民。
5 研究意义
在当下中国,有些问题是不得不需要立法来规制的。但当地要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经济,这变得如此矛盾。于是,如何合理保护开发古村落,能够不但尊重农民意愿,还保住和发展古村落的历史文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城乡发展一体化,都是我们需要去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历史的古村落,传承了我国数千年的农耕文化,它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庙宇、桥梁、名木古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各类民风习俗、民间信仰、传统节日、传统技艺等。保护古村落,归根结底,就是保存我国五千年文明的基础与缩影,就是保护全人类社会的发源点。因此,保护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任务迫在眉睫并且刻不容缓,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城乡一体化建设高潮即将要来临,我们政府日益增强对保存着文化遗产的历史古村落的开发保护力度。古街区、历史古村落、古建筑物等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对于保全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古村落今天乃至将来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古村落的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党的十八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未来的重中之重。而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需要注重保护,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需要保护和发展,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政绩服务观念需要改变,绝不能以牺牲宝贵的古村落资源来为眼前的经济利益为重。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明确古村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向,对于城乡发展一体化,努力建立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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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游文亭,硕士学历,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研究。
网络出版时间:2014-7-28 13:30:08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2.1186.S.20140728.1330.004.html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