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
2014-08-15梁燕
梁 燕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扬州 225200)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1 新《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包括:《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若干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在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来讲,如果事业单位所处的行业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特定的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都适用新《会计制度》。
此外,除执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新《会计制度》。
目前,财政部只出台了《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两个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就是说水利行业也需要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2 新《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详细规定了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以及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1)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实现了会计规范与其他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有利于促进各项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2)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3)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4)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5)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
(6)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
(7)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8)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体系。
3 新《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变化
(1)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 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2)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3)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在建工程成本。
将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5)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6)新制度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
4 新修订的《会计制度》的亮点
固定资产虚提折旧是新《会计制度》的一大创新,所谓“虚提”是指在计提折旧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了会计数据支持。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虽不计入成本或支出,但由于计提了折旧,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