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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长江江阴段涉水事务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2014-08-15蔡建华陈伯进梅琳娜

江苏水利 2014年11期
关键词:事务管理水政巡查

蔡建华 陈伯进 梅琳娜

(1.江阴市南闸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江苏无锡 214405;2.江阴市青阳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江苏 无锡 214401;3.江阴市江港堤闸管理处,江苏 无锡 214434)

1 工作实践

1.1 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近年来江阴市水行政部门以沿江2 个水政监察中队作为核心基础,专职负责沿江涉河事务管理,吸收一些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管理人员加入兼职水政监察员队伍,并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组成了以“兼职为骨干、协管为补充、志愿者共参与”为主要特征的基层涉河事务工作网络。同时,还十分重视人员政治素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提升,通过各类专业培训、参与高新区专项整治行动,以及组织协管、志愿者定期学习等举措,内强队伍素质,外树单位良好形象。

1.2 着力遏制违法苗头

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从源头上进行方向导控,以沿江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对象开展定向宣传,并以具体涉河项目违法查处举案说法,加强政策宣讲、释疑,促进涉河建设单位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降低了违章案件的发生率。此外,强化对日常管理过程的控制,依靠较为规范的长江河道工程水、陆全覆盖巡查制度,以及配套的员工考核办法,较好地实施区域现场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苗头,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行政执法数量。

1.3 积极开展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是提升处理涉河事务管理效果的有效途径。2012年国庆长假期间,利港镇仁和村某村民擅自在江苏省长江里程桩227 km 处江堤背水坡脚建设砖木结构平房5 间,被巡查员发现后,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与镇政府及当地村委沟通、协调,使违章建筑在一周内被拆除。根据沿江涉河新建项目多,经常发生擅自占道、堆土、损堤等情况,沿江工管单位在与每个项目建设及施工单位签订管护协议,禁止不规范临时设施影响长江防汛、阻塞江堤抢险通道的同时,还不断加强与地方防汛部门及公安交通部门联系,借助参与防汛抢险督查、车辆安全检查等形式,强化建设现场管理。

1.4 努力保护饮用水源

强化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切实开展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是近年来的重点创新。通过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等水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利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切实提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在非水利涉河项目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通过搞好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的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小非水利涉河项目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对建成投运的非水利涉水工程项目,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运行管理要求,做好日常检查,防止长江水质受污染。

2 薄弱环节

2.1 履职能力仍然不足

一是江阴市沿江工管单位目前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单位体制改革不到位、机制不活等原因,造成专职涉河事务管理队伍力量薄弱。二是一线巡查人员大都是编外聘用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弱,影响了现场处置及跟踪反馈效果。三是管理人员接受高质量培训机会不多,导致对涉河事务的处理缺乏经验。四是绩效考核不到位,奖勤罚懒力度不够,削弱了部分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及荣誉感。五是巡查车、水政艇年久失修,摄像机、测距仪等装备设施破旧,无法满足工作的高标准要求。

2.2 工作重点抓得不牢

江阴沿江涉河事务包括岸线开发利用、涉河项目改扩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禁止长江非法采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多个方面,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面对上级布置的检查工作多且时效性强这一特点,沿江水管单位往往是按照“先布置的先做,时间紧迫的优先”原则集中力量设法应对,造成很多重要工作被搁置延迟。

2.3 政策法规约束不够

在常见的码头、渡口、管线、取水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中,由于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中对项目的涉水技术要求缺少详细的控制参数,且没有配套的技术规范可供查找,往往造成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的要求缺乏标准,难以深究建设项目存在的不足。

3 对策措施

3.1 大力提升监管能力

要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沿江基层所(闸)末端水政监察队伍网络。加大重大水事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涉河管理人员的政策、技能培训,严格岗位职责考核,强化奖惩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主动争取市级财政的支持,不断完善硬件设备设施,及时更新、完善巡查执法装备,积极推进水政监察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大力支撑水政工作高效、透明运行。

3.2 全力抓好工作重点

针对工作特点,精心谋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执行。切实贯彻落实长江岸线“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积极推动政府加大对现有码头的改、扩建力度,提升利用率,有序推进对历史遗留项目的清理整顿。高度重视建筑泥浆的涉河排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桩基泥浆、隧道施工泥浆、河道排淤的源头控制,实施全程有序监管,实行清障保证金制度,不断规范涉河泥浆排放。深化长江采砂管理,结合南京以下长江航道“十二五”专项拓浚整治,积极探索工程采砂的有序开禁方案研究,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日常巡查,对重大节假日、边界河段、岸线调整项目施工区等敏感时段和区域实施无缝隙巡查。

3.3 加快完善政策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理私搭乱建情况相关法规的理论研究,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出台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办法,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均认定为违建,对为违建办理工商登记、受理水电气安装的单位追究责任,从源头上加强秩序管理,减少违建数量,有效维护沿江良好的水事秩序。同时,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规范,严格对涉河项目建设的审查审批,制订和完善技术标准,对与防洪堤交叉的管线穿越规定架空高度和地埋深度等数量指标,明确项目位置和界限的允许偏差,对下沉式过江管线涉水专项验收等作出细化要求,统一涉河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标准。

3.4 切实加强应急突发处置

突发涉水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正确处置。尽早完善应急体系,包括: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监测系统、应急处理方法、事故损失评审等。迅速制定各类应急预案,特别是突发重大水污染以及边界区域开发利用矛盾的处理预案。政府职能部门还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污染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及早公布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减小社会不利影响。

4 结语

长江河道涉水事务管理责任重大,总结取得的经验,积极面对存在的不足,努力探索解决方法,不仅可有效提高江阴沿江涉水事务统一协调管理的水平,改善执法环境,有力推进无锡水生态文明区建设,还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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