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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

2014-08-15星,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实务卓越法学

王 星,李 静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谷 030801)

从春秋时期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到清政府变法图强引进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中国的法学教育可谓几经波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于法治精神的强烈呼唤,开始带动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20世纪末,我国初步确立了以学历教育为主体、以职业教育为补充的多角度、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格局。时至今日,这一传统的法学教育为我国培养了众多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职业团体的存在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开始诱发法律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变革,传统以学历为主体的法学教育,已经与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了脱节,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探讨新的教学模式。

一、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高校法学教育准入、评估制度不健全

法律需求的扩大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振兴。据教育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教育,共有法学专业类在校生60万人,每年约有15万毕业生走出校门。庞大的基数展现了法制建设和国民教育的瞩目成绩。从另一个角度看,过快的发展态势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盲目扩张的现象。由于发展过快,国家还未设置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的严格门槛,也未建立对于法学专业的定期检查评估和淘汰制度。而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教育培养质量的提升。

(二)专业报考率与就业率不成正比

法学专业多年来备受热捧。据权威专业机构麦克思研究院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被评为高考最热门的专业之一。但与学生的报考热情相反,法学又因就业率低、失业量大而成为红牌警告专业。就业报告统计结果显示,2011届本科和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后就业率最低的都是法学,分别为86.7%和79.1%。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很难找到对口的工作,专业报考热情并没有换来较高的就业率,这也成为法学教育的瓶颈。

(三)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化、理论化

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基数巨大、饱和度高,但法律人才仍是一才难求。部分法学学生在毕业后选择读研或留学,而对于选择就业的毕业生而言,一方面他们找不到专业岗位,而另一方面企业也找不到合适人才,这种情况折射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症结所在。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对基础理论的传授,重视对专业知识的疏导,但忽视了对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得人才培养模式出现了单一性和理论化倾向,从而导致难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也难以提高法律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四)传统法学教育产生困境的原因

首先,传统法学教育定位单一。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培养出很多理论知识扎实但是缺乏法律技能的理论型学生。其次,职业素养缺乏。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分离,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对法律职业的重视不够,使得懂法律知识的人缺乏职业素养,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再次,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传统法学教育采用“经院”模式,课程设置倾向于理论传授,忽视了实务课程的建构。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性诉求

在国家“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人才战略背景下,针对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注重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操作,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为先导,力图经过十年的努力,培养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作为法学院校和法学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厘清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学科有它的特殊性,法学教育的成果是直接为社会实践和社会应用服务的。从本质看来,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职业技能为取向,涉及培养层次,教育方式等全方位的内容。所以法学教育既可以定位于专业教育,也可以定位于职业教育。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看来,清朝末期从西方引进的教育模式是回应政治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学教育最初本意是服务于起草、修改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工作,而非培养具有法治信仰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团体。从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也可以看到,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从教育理念、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更理论化、抽象化,法学教育缺少了职业能力的训练、职业操守的培养和法治情怀的陶冶。究其根源,都与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而对实践性的职业训练强调不够的问题有关。当前我们的任务是,应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上来,注重培养卓越的法律实务人才。

培养卓越的法律实务人才,必须有两个密切相关的环节,即培育与养成。培育法律人才,就是通过系统的专业理论教育和职业实践训练,使其具有法律职业必备的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法律人才的养成创造条件。法律人才的养成,是在法律职业生涯中,能够深入进行价值考量,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做出法律解释,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职业操守,在现实中践行法学专业知识,并将其养成为终生习惯。培养法律职业者,如果不经过大量的社会实践和职业训练来掌握分析案件、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仅忽视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意义,更难以从现实中挖掘新的理论知识,解决新的理论问题。作为应用学科的法学,本应更凸显实践性价值,法学教育的定位也应该明确到职业教育上来。法律人才,尤其是卓越型法律人才,彰显的都是实践性价值。当前社会情势和法治国家建设同样需要的是大量有品德、有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定位理所当然应当是职业教育,这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将法律教育定位为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致的。所以,为了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解决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应准确定位职业法学教育,将法律人才培养诉求明确到实践性上来。

三、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定位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

推进以实践为基础、以职业为导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传统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

(一)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

1.多元定位。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包括: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基层型法律人才和涉外型法律人才。虽然法学教育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基础理论是固定的,但各个法学院校可以在一般的法学教育基础上,结合自身办学的优势条件,培养适合于本校,适应于社会的个性化法律人才。如外语院校培养各语种的跨国法律人才,农、工科培养农工类基础法律人才,地方院校培养适应地方特色的法律人才等。法学院校定位的个性化可以使法律人才培养实现多元化,这样方可接轨国际法学教育,进一步实现我国法律人才素养的多元化和国际化。

2.要有全球视角。“全球视角”,要求合格的法律人才既有评判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又有把脉世界法律问题的眼光。法学教育的要求是培养具有深邃法治历史知识和成熟社会经验的国家建设者。更高层次的要求则是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具备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养成。只有真正做到博览古今中外,汲取各方所长,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才能在国际竞争合作日益明确和加强的今天,让我国的法学教育屹立于世界的潮头。

3.立足国情。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对国家法治化建设有推动作用的法律人才。如今,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们还有更为艰辛的路程要走。当遇到复杂的社会难题时,我们不能对这样的社会问题一味地否定,所有的分析都应立足于中国社会,并且对中国的国情有建构性。所以,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应秉持法律人才对于中国本位的要求,立足于法学发展的规律和中国的国情,培养更多脚踏实地立足国情的法律人才。

(二)创新法学教育模式

一般来说,法学教育包含专业因素和职业因素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中又分为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层面。三个层面的内容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部分或全部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

就今天的法学教育而言,法律专业知识相对于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普及来说,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07年确立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已经成为法律专业知识在各法学院校普及的基本依据。但传统“灌输式”的教育模式,使得法学教师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教授,对职业因素的重视不够,缺失了法学教育中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养成。所以时至今日,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没有找到真正的突破口。

凸显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需要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综合运用除单纯理论讲解之外的多种教学方法,如苏格拉底讨论法、情景体验教学法、研判案例教学法等,多问问学生“为什么”和“应该怎样”,在教育过程中鼓励学生研究基本问题,研究经典案例,使学生形成善于思考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的习惯,在解决问题中理解理论,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实践学习,在实践学习后反思理论,在“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让学生在自发、自觉的学习过程中提高实践操作技能。所以,新型法学教育模式应该突破既有法律教育方式的局限,在教育过程中增加职业因素,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养成学生职业伦理,以此提高学生实务操作水平,提升职业的社会适应性。

(三)建构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必修课,以保证基本的法学教育培养规格。同时开设物证技术、合同操作实务、律师实务等专业性更强的选修课供学生选择。实务型课程体系的开设,在当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这一教学环节上,应全环节建设,全方位强化,全过程培养。很多学校已率先创新了这一环节。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实验班授课,西北政法大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实践育人”培养计划等。

此外,大部分法学院已建立了自己的模拟法庭,有的甚至建立了仿真法庭和仲裁庭。在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中,我们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开设相应的课程,围绕社会中活生生的案例展开教学。这些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教学基本包括三个方面:法庭观摩、模拟教学和模拟法庭大赛。这些教学可以占用一定的学时。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教学的开展,既充实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体法实务、律师实务等课程的理论,又使这些理论知识更为形象,更易理解。

同时应发展“诊所式教育”,让在校法学学生直面案件当事人和法律实务部门,并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成为真实的诉讼参与人。使学生在整个过程中负责法律咨询、诉讼服务和宣传服务等,在实践中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法律实务人才。

构建实习体系,建立与公、检、法及律师所的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也是重要环节。采用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方式,分阶段、分层次切实完成实习任务,拓展学生知识结构、训练思维能力。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改革,需要兄弟院校之间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各法学院校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以此为培育卓越实务性法律人才创造条件,为成功应对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挑战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1]江 平.法律人的“守”与“变”[J].法制资讯,2008(3):4-5.

[2]江 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8-137.

[3]刘福元.“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以法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为线索[J].中国大学教学,2013(2).

[4]李道刚.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J].当代法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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